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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买卖_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_关于落实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28 04:00

  本文关键词:经济适用住房,,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按照市《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13号)文件,为加快解决中低收入拆迁居民的住房安置问题,做好对拆迁居民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现就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年收入线标准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年收入线标准现按42000元核定,申请人家庭年收入按其同户籍家庭上年收入合并计算。该家庭年收入线标准只作为相关部门审核拆迁居民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依据。

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申请受理工作

自2005年3月15日起,各区房管局开始受理拆迁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各区房管局应设窗口,安排人员,搞好服务,做好申请受理工作;在申请受理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登记,对政策有疑义或受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房管局反馈。

三、关于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定期报表制度

为及时掌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发放数量、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等情况,加强销售管理,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定期报表制度。

各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于每月1日前根据上月《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发放情况如实填写《〈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发放情况月报表》(见附件1),并市房管局;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于每月1日前根据上月《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情况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月报表》(见附件2)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明细表》(见附件3),并市房管局。

各报表单位应明确报表责任人,报表数字准确、报送及时。报表需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四、关于相关表册的使用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管理工作,市房管局统一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册,其示范文本见附件4至附件8。各相关单位应按照示范文本如实详尽填写相关表册,信息真实有效。

附件:1.《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发放情况月报表

2.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月报表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明细表

4.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5.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证明

6.不符合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

7.告示

8.公示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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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7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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