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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誉的价值——以价值哲学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4-14 14:06
  商誉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本身属于一定具体的价值体系。传统观点仅看到商誉可以成为促进优质产品(以顾客为主体)、获得超额收益(以经营者为主体)等的手段价值。但从整个社会价值体系的角度而言,对商誉的追求和维护,更具有人和社会发展的一定文化意义和价值目标的性质。商誉所反映和崇尚的诚信、公平等精神理念,对于形成和巩固现代社会文明秩序、培育人的现代文明素质、构建健康文明的现代生活方式等,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可以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性因素。在理解商誉的价值时,需要以工具与目的相统一的价值维度进行考量。在市场经济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对商誉权的立法和司法设置,如明确侵害商誉权的主体界定、分析商誉侵权的构成、落实侵权责任及赔偿方式等,为全方位形成以人为本、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环境开拓新的局面。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0,34(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商誉与商誉的价值
    (一)商誉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本身属于一定具体的价值体系
    (二)作为一种具体的价值,商誉有其鲜明的主客体关系背景
二、商誉的价值:工具性与目的性之统一
    (一)商誉的工具价值
    (二)商誉的目的价值
    (三)商誉的工具价值与目的价值的统一
三、商誉的价值与市场法治
    (一)明确商誉权的法律性质
    (二)明确有关商誉的侵权构成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之尊严:世俗化时代的法权基础[J]. 张龑.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9(05)
[2]商誉权的法律性质和立法模式探究[J]. 王崇敏,郑志涛.  当代法学. 2018(06)
[3]商誉权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模式[J]. 范敦强.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5(03)
[4]如何认识法律的价值——有关价值思维方式的一个经典命题[J]. 李德顺.  哲学研究. 2014(04)
[5]商标与商誉关系的再思考——由 “王老吉”商标的法律纷争说起[J]. 徐聪颖.  知识产权. 2012(09)
[6]商誉本质研究综述[J]. 董必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8(03)
[7]有关商誉权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J]. 黄云.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3)
[8]论商誉权[J]. 吴汉东.  中国法学. 2001(03)
[9]商誉基本概念探微[J]. 邓小洋.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01(02)
[10]论侵害商誉权及其法律救济[J]. 王娜加.  内蒙古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03)



本文编号:3137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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