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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焦点与理论分歧

发布时间:2016-11-08 08:10

  本文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焦点与理论分歧,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CONOMST ECONOMIST

经济学家

2015·5

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焦点与理论分歧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改革与战略研究部, 广东 广州 510627)

□刘海二

□石午光

互联网金融实践的快速发展, 亟需相应的理论支持。 本

文重点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理论 争议,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互联网金融是否是新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否推动了金融发 展, 大数据征信的作用如何, 互联网金融如何进行监管。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理论分歧;交易成本;大数据;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 F83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5656 (2015) 05—0062—06

DOI:10.16158/j.cnki.51-1312/f.2015.05.010

引 言
近年来, 互联网金融的实践在我国如火如荼进行。 与互联网金融的实践相比, 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研 究则相对滞后, 有价值的文献甚少, 多数相关文献要么散见于各种报道之中, 要么以 “随笔” 形式出现。 有鉴于此, 本文系统地研究了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焦点与理论分歧
[1] 自互联网金融概念提出以来 (谢平、 邹传伟, 2012) , 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热烈

地讨论, 通过分析发现, 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焦点与理论分歧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一是互 联网金融是否是一种新金融模式; 二是互联金融是否推动了金融发展 (包括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 ; 三 是大数据征信在金融中的作用如何; 四是互联网金融如何进行监管。 本文主要从上述四个维度来讨论 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理论, 这几部分之间环环相扣, 紧密联系。 其逻辑关系如下: 关于互联网金融是否是 一种新金融模式的争论, 在争论的过程中必然会引起人们对互联网金融是否推动金融发展的讨论。 互 联网金融是否推动金融发展, 又主要源于交易效率、 金融监管的合理性, 大数据征信可以直接影响交易 效率, 进而影响金融发展。 而金融监管的合理性可以从两个方面影响金融发展, 一是可以直接影响金融 发展 (主要是指金融监管的 “度” 的问题) , 比如, 监管机构直接叫停阿里、 腾讯等推出的网络虚拟信用 卡, 二是通过影响交易效率来影响金融发展 (间接影响) , 比如, 通过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预期, 表现为: 市场主体不清楚监管者的态度而无所适从。

一、 互联网金融是新金融模式
关于互联网金融是否是一种新金融模式的讨论, 呈现出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使得 金融功能的效率大大提高, 交易可能性边界得以拓展, 互联网金融将会改变人类的金融模式, 互联网本 身可以理解为一种金融市场, 能够实现去中介化, 是一种新金融模式 (谢平、 邹传伟, 2012; 谢平、 邹传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急项目 “第三方支付有效监管研究” (71441019) ; 温州大学金融综合改革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移动 支付与第三方支付监管有效性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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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 伟、 刘海二, 2014a; 王国刚, 2014; 吴晓求, 2014a, 2014b; 曹凤岐, 2015) ; 另一种观点认为, 互

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来运作的金融业务, 互联网只是一种技术手段, 表现为互联网企业介入到金融 行业所开展的业务, 也包括金融行业利用互联网来开展业务, 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销售和获取渠道上
[7][8][9] 的创新, 即将金融活动从线下转到线上 (杨凯生, 2013; 陈志武, 2014; 殷剑峰, 2014) 。

作者认为, 金融的核心功能是实现资金供求双方的匹配, 目前, 实现这一功能有三种途径, 一是通 过传统的金融机构; 二是通过传统的金融市场, 如证券市场 (表现为各种交易所) 等, 我们把传统金融机 构和传统金融市场统称为传统金融 (下同) ; 三是通过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 即互联网金融。 未来, 可能 出现传统金融机构、 传统金融市场、 互联网 (移动互联网) 市场并存的局面。 我们知道, 影响资金配置效 率的主要因素是交易费用, 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交易费用, 因此, 二者能够 在一个维度下共存 (即体现为互补关系) 。 但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诞生, 能够最大化节约市场的交易 费用, 比如, 互联网金融不受时空的限制, 能够大幅降低客户的参与成本、 搜寻和匹配成本, 拓展交易边 界, 最终实现去中介化, 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更具有生命力。 所以, 在未来, 互联网 (移动互 联网) 这一直接市场将会快速崛起, 并对传统金融具有一定的替代作用。 虽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 但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 已经大幅改变了金融的实现形式, 这 种改变是一种根本性的改变。 一些持怀疑态度的学者, 认为互联网金融只是把线下的金融活动搬到线 上, 比如网上转账、 网上开户、 网上理财等, 这不是一种根本变革。 实则不然, 马克思曾指出, 历史上, 生 产关系的每一次变革, 都是由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的。 人类历史上三次工业革命对人类生产领域和社会 关系产生根本性变革便是明证, 比如, 第二次工业革命主要是电力的广泛应用, 有了电之后, 我们用电 灯取代煤油灯, 用电作为动力来进行生产生活, 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的行为模式和生活方式。 同 理, 互联网、 物联网、 云计算、 量子通信、 3D 打印、 大数据等技术在金融中的广泛应用, 将从根本上改革金 融交易和组织形式 (比如, 活动范围、 活动方式、 活动模式等等) , 不能简单理解为金融活动从线下搬到 线上。 因此, 作者认为,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金融模式。

二、 互联网金融推动金融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否推动金融发展, 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是否推动金融理论的发展; 二是是否推动金融 实践的发展, 这里主要指金融普惠、 金融改革等方面。 有关互联网金融是否推动金融发展的争议是与互 联网金融是否是一种新金融模式紧密相连的, 如果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的金融模式, 大多会认为 互联网金融推动了金融理论的发展, 反之则反。 一种观点认为, 互联网金融深化了金融发展, 比如张晓朴、 朱太辉 (2014) 认为, 互联网金融深化并 拓展了莫顿的金融功能理论[10], 金融的传统功能主要表现为: 一是为商品、 服务和资产交易提供支付和 结算系统; 二是分割股份和筹集大规模资金; 三是在时间和空间上转移配置经济资源; 四是管理不确定 性和控制风险; 五是提供价格信息和促进不同部门的分散决策; 六是处理信息不对称和激励问题 (Bod[11] ie & Merton, 2000) 。 互联网金融不仅丰富了金融的上述功能, 还拓展了金融的 “社会功能” , 表现为:

通过金融普惠, 实现创造机会、 改善公平、 减少贫困、 缩小收入差距等社会功能。 互联网金融摆脱了时空 的限制, 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可获得性, 在低成本条件下对客户在金融服务方面的需求和偏好
[12] 进行分析, 提供标准化的金融服务, 将金融服务扩展到了普通的社会大众 (范文仲, 2014) 。 互联网金 [13] 融降低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田国强, 2014) 。 此外, 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能够

倒逼中国的金融改革, 推动了利率市场化, 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 (王达, 2014; 饶越, 2014; 周
[14][15][16] 源,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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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观点认为, 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推动金融发展。 陈志武 (2014) 认为, 互联网金融不是新金融, 其本质还是金融契约的交易; 互联网金融与银行等间接融资、 资本市场等直接融资没有本质区别; 互联 网金融没有解决金融跨期交易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互联网只能解决便利问题, 而无法解决信任问题。 互 联网金融对金融实践的影响, 也仅仅是渠道上的创新、 便利了交易、 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易的频率, 并没有为金融的理论和实践带来新的元素[8]。 此外, 还有部分学者认为,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原因是 我国金融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是一种监管套利。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金融空转的套利行为, 不但没有为
[17] 实体经济带来好处, 还提高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黄明皓、 张明, 2014) 。

作者认为, 互联网金融的诞生, 丰富了金融理论与实践。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征信体系的发展, 未来 的金融模式可能实现去中介化, 这一新型的金融模式本身就丰富了金融理论, 不仅丰富了金融理论的 内涵, 同时也丰富了金融理论的研究方法, 比如, 重视通过大数据的行为分析。 互联网金融还丰富了人 们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理解, 互联网本身可以是一个金融市场。 此外, 互联网金融还丰富了货币政 策理论, 比如, 数字加密货币这种新型货币的产生, 使得人人都可以成为货币发行主体 (自适应过程) 。 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 私人货币与法定货币将会并存, 而私有货币与中央银行集中统一发行的法定货 币有着本质区别, 这将对传统的货币政策理论产生巨大冲击, 比如, 改变货币需求的形式, 加速货币的
[18] 流转, 扩大货币的供给主体, 降低中央银行货币控制的有效性, 等等 (谢平、 刘海二, 2013) 。

互联网金融形态的不断涌现, 还丰富了金融的外延, 表现为数字加密货币 (互联网货币) 、 P2P 网络 贷款、 互联网众筹融资等新兴金融形态的出现, 其中, P2P 网络贷款发展最为迅速, 据网贷之家数据, 截 至 2015 年 1 月, 我国共有 1627 家 P2P 网贷平台。 互联网金融的诞生, 还推动了金融机构账户的集成, 比 如,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的君弘一户通账户, 部分商业银行的一户通账户等。 推动了支付体系的创新, 比 如, 出现了各种移动支付形式, 比如, 二维码、 条形码、 指纹、 人脸、 掌纹、 光子、 NFC、 蓝牙等支付手段。 总 之, 互联网金融的诞生, 使人们更加重视技术引领的金融创新, 丰富了金融的形态, 推动了金融实践的 发展。 通过信息技术, 互联网金融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服务于广大社会公众, 促进金融普惠。 互联网金融与 日常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 能够服务于实体经济, 比如, 微信红包, 阿里的未来医院、 高温险等, 京东白 条等。 此外, 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形态只是提高了银行的资金成本, 但这并没有提高企业的贷款成本, 它 只是侵占了一部分原本属于银行的利差收入。 即使部分互联网金融形态贷款利率较高, 比如 P2P, 也不 能说互联网金融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 不能说互联网金融没有为实体经济服务, 一方面, P2P 网络贷款 只占整个社会融资总额的很小一部分, 提高社会融资成本根本无法谈起, 另一方面, 大部分小微企业在 正规金融机构无法获取贷款 (部分正规金融机构为了政策性做秀, 会贷款给一部分小微企业, 来实现其 政治目标) , 通过互联网金融获得了贷款, 虽然利率比正规金融机构高一点, 但毕竟有胜于无 (小微企业 如果借高利贷的话, 利率会更高, 通过互联网金融来获取贷款是他们的理性选择) 。

三、 大数据征信的作用
众所周知, 金融的核心功能是资金的匹配, 影响资金匹配最主要的因素是信息, 在互联网金融中, 大数据征信被广泛应用于信息处理①。 目前, 围绕大数据征信在金融中的作用, 争论焦点集中在如下两 个方面: 一是大数据征信的经济性, 二是大数据征信的有效性。 关于大数据征信的经济性。 一种观点认为, 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技术, 不仅降低了数据采集成本
①大数据具有几个典型特征, 一是数据量大, 二是数据的价值低, 三是数据增长快, 四是数据来源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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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包括传统征信数据和新型非结构化数据) 、 数据处理成本, 提高了信息处理的效率 (林平, 2014) 。 另

一种观点认为, 比如, 舍恩伯格、 库克耶 (2013) 认为, 大数据分析不是针对随机样本, 而是全体数据。 尽 管数据收集和分析手段足够发达后, 对全部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成为可能, 但从成本收益上衡量, 这样做 不是总有必要。 根据中心极限定理,, 统计分析质量与样本数量之间存在平方根关系。 比如, 样本数量提 高 100 倍, 分析质量提高 10 倍。 而统计分析工作量与样本数量之间存在线性关系。 比如, 样本数量提高 100 倍, 存储和计算量一般增加 100 倍。 这样, 样本数量增长到一定程度后, 新增工作量对应的成本就会 超过质量提高产生的好处[20]。 李耀东、 李均 (2014) 认为, 大数据征信的主要困难在于非结构化数据处理 的难度, 导致其与结构数据的融合难以有效开展, 数据紧缺与数据过剩并存[21]。 关于大数据征信的有效性。 一种观点认为, 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征信所获取的数据可以实时地反 映个人的行为轨迹, 并以此推断个人相对稳定的性格、 心理状态和经济状况, 进而推断其未来的履约能 力, 并且能够可以拓宽应用场景 (比如租房、 酒店预订等) , 可以扩大征信的覆盖范围 (张健华, 2014; 王
[22][23] 希军、 李士涛, 2013) 。 大数据与超高速计算机结合, 使得相关性分析的重要性, 将超过因果分析、 行 [2] 为分析的重要性, 将不低于财务报表分析 (谢平、 邹传伟、 刘海二, 2014) , 大数据征信可以减少信息不 [24] 对称、 降低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从而有利于增进金融交易 (李真, 2015) 。 另一种观点认为, 大数据征

信依赖于各种模型, 包括数据模型、 逻辑数据模型、 计量模型等。 数据挖掘的模型也有多种, 例如采集模 型、 处理模型及其他模型, 但无论哪种模型都不同程度存在缺陷。 大数据不是万能的, 具有噪音过多的
[25] 特点, 过度迷信大数据会导致误判 (田光宁, 2014) 。

作者认为, 大数据征信可以依赖于各种信息技术自动完成, 单位处理成本低。 比如, “以卡办卡” (弱 面签) 等信息共享等方式, 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再如, 小额贷款可以只借助于互联网, 完全线上运作, 交 易成本较低 (小额贷款主要看中还款意愿, 还款能力随着社会的进步, 多数人会 “自动具备” , 此外, 小额
① 贷款因为金额小而分散, 本身风险较低) 。

大数据征信的数据来源更加广泛, 不仅包括结构化数据, 也包括各种行为信息, 不仅包括历史信 息, 也包括当前信息, 能够更好地衡量客户的信用水平, 解决金融业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大数据征信 与传统征信相比, 其优势在于大数据能够反映客户的还款意愿, 而传统征信大多只能反映客户的还款 能力, 客户是否违约, 是由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两个维度来共同决定的, 因此, 大数据征信可以与传统 征信形成互补关系, 以此来提高客户信用评级的精准性。 金融业应该积极拥抱大数据, 利用大数据来为业务发展服务, 金融业已经具备了大数据征信的基 本条件, 比如,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客户支付的轨迹、 支付的数额、 支付的对象等行为信息, 来确定客户的 信用水平 (这是金融业运用大数据进行征信的一个例子) 。
[26] 但是, 过度的大数据征信可能触及到个人隐私问题 (Rubinstein, 2013) , 即大数据征信边界的界

定, 数据过度挖掘可能影响到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 这将给大数据分析造成一定的阻碍。 个人隐私的保 护, 一方面, 可能使得大数据征信面临道德风险, 甚至是一定的法律风险, 导致大数据征信的成本过高, 另一方面, 可能使得减少了大数据征信的数据来源, 降低大数据征信的有效性。 有鉴于此, 需要在国家 层面界定大数据征信的边界, 并且明确大数据征信的使用范围, 以及对客户征信结果的保密等等。

四、 互联网金融如何进行监管
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讨论, 学界和业界对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 基本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即 互联网金融需要接受监管 (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野蛮生长, 风险频发, 比如, P2P 行业各种跑路事
①如果是大额贷款, 需要传统征信 (财务分析、 现金流分析等等) 与大数据征信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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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频发等) 。 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分类监管, 即某些互联网金融形态可以交由 行业组织来监管, 某些互联网金融形态可以由监管部门来监管。 一种观点认为,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功能相差无几, 应该接受传统金融一样的监管 (曹凤岐,
[6] 2015) 。 杨凯生 (2013) 认为, 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长远的发展, 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外部监管

(即所有互联网金融形态都应该接受监管) , 并从融资类业务、 支付清算类业务、 投资理财类业务等方面 具体分析如何进行金融监管 (都是必须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 持上述观点的学者, 没有考虑到互联网
[7] 金融内部各形态之间的差异,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是 “一刀切” 。

另一种观点认为,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不同, 互联网金融不同形态之间也各不相同, 需要实行差 异化的监管 (刘越、 徐超、 于品显, 2014; 田光宁, 2014; 谢平、 邹传伟、 刘海二, 2014b; 沈晓晖、 李继尊、 冯
[27][25][28][29][30] 晓岚, 2014; 陈林, 2013) 。 部分专家认为, 金融监管要考虑成本和收益的关系, 如果监管的成 [31][12] 本过高, 可能放弃监管, 比如完全双边的 P2P 网络贷款 (刘海二, 2015; 王达, 2014) 。 总之, 互联网金

融监管需要考虑各种不同互联网形态的差异性, 需要权衡监管收益和监管成本的关系, 需要合理权衡
[32] 金融风险与金融创新之间关系 (黄震, 2014) 。

作者认为, 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是必要的, 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分类实施政策, 不能一刀 切, 否则会严重挫伤金融实践者的积极性。 但为了防止监管套利, 需要进行功能监管, 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 如果互联网金融从事了与传统金融相同的业务, 就必须接受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的监管, 即 监管标准要统一。 此外,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形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借助于信 息技术, 比如, 利用大数据技术来检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早发现, 早介入, 尤其是要通过信息技术来应 对和发现可能出现的信息科技风险。 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核心是要实现以监管促进发展, 而不是通过监管来扼杀金融创新, 即金 融监管要考虑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 成本不仅包括直接的成本, 还包括间接成本, 比如, 对金融创新 的扼杀等。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在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同时, 也导致了信息分散, 具有非 金融要素与金融要素的混合、 匿名性和虚拟性等特征, 隐蔽了监管者所需要的关键信息, 使得监管部门 搜集监管所需信息的成本过高, 这时监管者的最优选择可能就是放弃监管。 考虑到监管成本, 监管者可 能对系统性重要平台之外的部分市场主体放开准入, 比如, 对完全双边的 P2P 平台可以放弃监管, 但需 要求 P2P 平台做到信息公开且充分, 要求 P2P 平台对平台上的任何交易行为进行留痕, 产生纠纷时平台 有义务、 无条件的提供任何数据。 此外, 还应该加强投资者教育, 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进而更好地保 护好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还需要在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的基础上 (目前, 银监会主要监管 P2P 网络 贷款、 网络银行等, 证监会主要监管互联网股权众筹等, 人民银行主要监管第三方支付、 征信等) , 实现 监管协调。 互联网金融不仅仅能够模糊金融业内部各形态的交易边界, 比如, 余额宝实现了支付、 货币、 存款和投资的一体化, 还能够模糊金融与非金融的边界, 比如, 微信红包。 因此,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仅 仅是 “一行三会” 的协调还远远不够, 需要金融部门与非金融部门的协调行动, 比如, 一行三会与司法机 关、 工商局、 工信部、 发改委、 商务部等协调行动。 时机成熟时, 整合各部门的监管职责, 成立统一的监管 部门, 逐步从多头监管过渡到集中监管。

五、 结 论
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理论争议的研究, 本文得出如下结论: (一) 互联网等技术影响了金融交易的组织形式、 活动范围、 交易边界等, 互联网本身可以成为一种 -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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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 起到节约交易费用的目的,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金融模式。 此外, 互联网金融还丰富了金融 理论的内涵, 促进了金融实践的发展。 (二) 大数据征信在互联网金融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能够降低金融业的信息采集和处理等成 本, 与传统征信一起, 提高了征信的精准性。 (三) 当下,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野蛮生长, 风险事件频发, 需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但考虑到互 联网金融各形态的差异性,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分类施策, 不能 “一刀切” , 同时, 对互联网金融的监 管需要监管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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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5—03—03

责任编辑: 谭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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