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信普遍服务的法律制度构建
发布时间:2020-06-18 12:12
【摘要】: 与迅猛发展的电信产业形成鲜明对比,我国的电信法制越显出其滞后性。综观世界其他电信普遍服务实施成功的国家,均以比较完善的普遍服务法律制度做后盾。长久以来《电信法》的缺位和现行的《电信条例》等关于电信普遍服务规定的过于原则,对我国当前的电信普遍服务的实施及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在《电信法》即将出台之际,本文着重就如何完善普遍服务的法律制度问题做了深入的探讨。文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电信普遍服务的一般理论问题。从考察电信普遍服务历史沿革入手,首先明确了电信普遍服务的定义,进而从社会学角度、经济学角度、法学角度对电信普遍服务理论基础做了深入的阐述,以为下文的阐述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我国电信普遍服务发展历程及问题分析。先以普遍服务发展历程为主线,具体分为电信业改革前阶段与电信业改革后阶段,考察了我国电信普遍服务立法沿革并深入分析了我国电信普遍服务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分析了构建电信普遍服务法律制度时面临主要问题:一是普遍服务立法需要考虑电信市场中的利益平衡问题,包括管制与竞争的利益平衡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平衡;二是电信普遍服务立法应与电信技术进步、市场竞争格局变化相协调的问题,这也是本文的一大创新点之一。 第三部分:对国外有关电信普遍服务立法的比较分析。通过实证分析、归纳分析等研究方法,以电信普遍服务立法体例和包括的主要内容为分类标准,考察国外电信普遍服务法律制度对此的相关规定,并进行比较分析,探析其可以为我国所借鉴的经验。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电信普遍服务制度立法建议。这部分先对电信普遍服务法律规制的目标进行定位,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电信普遍服务法律制度若干建议。建议确立多层级的电信普遍服务法律制度体系,并对构建电信普遍服务具体法律制度做详细阐述,从立法上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信普遍服务目标和原则、内容,从利于竞争的角度建立普遍服务的实施机制,包括实施主体、融资方式与补偿机制,并加强与完善普遍服务的管制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宁波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296;F626
本文编号:2719214
【学位授予单位】:宁波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296;F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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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9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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