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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信业政府监管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01 14:5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电信业也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突飞猛进的发展,至2010年末电话手机用户总量居世界第一,互联网用户的总量已居世界第二位。电信行业的垄断性特征决定了电信业必然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特别是随着近一段时间的“小灵通退市”、“电信资费改革”等和公众的利益休戚相关的民生性事件的发生,加强对电信业的监管、对电信业监管机构进行改革成为专家学者研究和关注的重点。 今年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十二五”开局之年。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把推动社会各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发展作为今后工作的出发点以,以发展软件产业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进而实现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构建宽带、融合、安全的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在国家宏观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我国的电信产业在“十二五”建设期间即将取得更大的进步和发展。在电信业发展的同时,怎样对电信业进行政府监管,值得我们法律人深思。对电信业监管机构改革的研究由来已久,学者们在原有的研究基础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和进步。但大多是从经济法的角度进行思考。作为行政法领域的一个新课题,特别是对电信业政府监管机构的行政法构建尚未形成体系。 文章从源头入手首先辨析了监管的概念。作为经济学上常用的术语的监管在古罗马时期的最初含义政府官员制定法令来约束工商业者的市场行为,后世的学者赋予了监管不同学科领域的意义。在经济学界监管是政府对市场的介入和干预行为,而法学界把监管定义为法律的限制。进而文章在以往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监管概念重新进行了自己的界定。其次,文章通过总结市场失灵的原因论证了政府监管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为政府监管机构的构建做充份的理论铺垫。通过对国外的几种不同政体下的监管模式进行思考和比较,总结其优点和不足为构建我国电信业政府监管机构做制度铺垫。再次,文章分析和论证了国内部分学者就我国政体下的电信业政府监管机构重构设想的优点和不足,提出了自己的“幼稚的”建议。设想在现行人大制度下,在人大常委会下设电信业独立的监管机构,摆脱电信监业管机构设置于政府之下的层级监督模式的弊端。
【学位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1
【中图分类】:F626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研究背景
    研究目的
    研究的意义
第1章 电信业监管的一般理论
    1.1 政府监管的一般理论
        1.1.1 政府监管概念的辨析
        1.1.2 政府监管的正当性
        1.1.3 政府监管形式的沿革
    1.2 电信业的范围及其概念界定
        1.2.1 电信业概念的界定
        1.2.2 电信业的范围
    1.3 电信业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3.1 电信业的公共物品性需要政府监管
        1.3.2 电信业较强的外部经济性需要政府的监管
        1.3.3 电信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
        1.3.4 电信市场的分配不公平性
        1.3.5 电信行业的自然垄断性
第2章 电信业监管机构
第3章 我国电信监管机构的发展沿革及其现状分析
    3.1 我国电信监管机构的发展沿革
    3.2 我国电信监管机构的现状
        3.2.1 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
        3.2.2 监管的目标及主要职责
        3.2.3 电信业监管机构的权力分配
    3.3 我国电信业监管机构存在的问题
第4章 国外电信业监管机构的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4.1 国外电信业监管机构的典型模式
        4.1.1 美国的联邦通信委员会模式
        4.1.2 英国的通信监管局模式
        4.1.3 新西兰的完全司法管制模式
        4.1.4 分权管制模式
    4.2 国外的监管模式对我们的借鉴意义
        4.2.1 电信业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4.2.2 电信业监管机构成立的合法性
        4.2.3 电信业监管机构监管权的独立依法行使
        4.2.4 电信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不断拓展
        4.2.5 重视监管管制效率原则
        4.2.6 监管手段的创新
第5章 我国电信业监管机构的重构
    5.1 我国电信业监管机构重构的基本原则
        5.1.1 监管模式的有限复制原则
        5.1.2 独立性原则
        5.1.3 法治原则
        5.1.4 专业化原则
        5.1.5 效率性原则
    5.2 电信业监管机构的法律体系重构
        5.2.1 制定完善的《电信法》
        5.2.2 完善《电信法》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
        5.2.3 及时废止,修改一些同《电信法》相冲突的法律规范
    5.3 电信业监管机构的制度重构
        5.3.1 监管模式的选择
        5.3.2 可行性论证
        5.3.3 具体的制度构想
第6章 电信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手段和程序
    6.1 我国电信业监管的范围
        6.1.1 电信业市场准入
        6.1.2 电信网间互联
        6.1.3 电信的普遍服务
        6.1.4 电信资费
    6.2 我国电信业的监管手段
        6.2.1 在电信业监管立法方面鼓励社会参与
        6.2.2 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
        6.2.3 适当的司法介入机制
    6.3 我国电信业监管程序
        6.3.1 电信业的公众听证制度
        6.3.2 电信业监管的信息公开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期间学术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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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玮;美国电信改革实践及启示[J];华东经济管理;2003年05期

3 杜宏伟;;全球电信监管新趋势[J];通信管理与技术;2008年02期

4 周光斌,游五洋;浅析各国独立电信管制机构的类型与特点[J];世界电信;2002年06期

5 戴双兴;英国电信业的规制改革及其启示[J];经济前沿;2004年05期

6 丁煌;论行政听证制度的民主底蕴[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01期



本文编号:283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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