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之法律研究
杨风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关键词:外资投资;法律体系;法律研究
一、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发展历史
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统一的外资法典,仅仅只是制订了一系列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条例。我国的外资法律体系的发展经过了两个阶段:
(1)从1979年至1992年为外资法律体系发展的第一阶级。这一阶段,我国利用外资的重心在于外资引进数量,实际吸收的高质量外资不多。外资引进的区域分布也不合理,外资主要集中于福建、广东、上海等沿海地区,而资源丰富的中西部极其缺乏。考虑到外资引进的需要,1979年7月8日,全国人大第五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规范外资的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该法律标志着我国外资法律体系构建的开端。由此,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法律的“双轨制”立法体制也就产生,形成了对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
(2)从1992年至今为外资法律体系发展的第二阶段。中国的外资法律体系发展1992年之后进入了转型时期。1993年宪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修改,也就意味着内外资企业要成为平等的市场经济主体。这种转型反映在立法上,就是要采取根据各类企业的行为进行立法的“行为立法”模式,而不是按照其“身份”立法。由此使内资与外资企业法律由“内外分立”的双轨制立法体制向内资与外资“内外合一”的单轨制立法体制转化,带来内、外资企业法律体系的统一,例如后来的《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等,都反映了这一转型。
二、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现状
发展到今天,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层级相结合的外资法律体系现状。根据各种法律渊源的效力等级,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主要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次为宪法性规范,全面修改后的1982年新宪法相关条文规定了有关外资的法律地位。第二层次是效力及于全国的单项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等,这一层次的立法构成了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主体部分。第三层次是施行于个别省市等局部地区的地方立法,地方性外资法规是国家外资法律体系的具体化和地方化。但是我国当前的外资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
(2)根据企业形式进行分别立法导致的种种不协调。由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改革之初引进外资没有经验,以致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从一开始就形成了依据企业形式分别立法的法律体系模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形成了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核心。通过比较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三部法律依据企业形式进行分别立法导致的种种不协调现象,例如三部法律内容50%以上大量重复,三部法律之间各行其是、缺乏协调,从而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间形成不平等待遇。如此种种不协调之处,不仅对引进外资工作产生了负面影响,也有损法律的权威性。
三、我国外资法律体系的完善
(2)改变我国外资法中与WTO投资规则不相符合的规定,取消有关数量限制等相关规定,推行外资国民待遇制度。从根本上说,为顺应当前国际投资的客观要求,我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观念和价值取向应当由“优惠型”或“限制型”向“平等竞争型”进行。
(3)明确立法权限。应确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外资法律体系中的外资待遇、外资准入、外资的保护和鼓励、国有化和征收、外资的审查和批准、争端的解决等各项基本问题的立法权及相关的法律解释权。对于其他一些非基本问题,则可以由国务院、省、市等其他层次的立法权主体在作出有关规定,但前提是与法律不相抵触的情况下,这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参考文献:
[1] 李道昌:《改革中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律环境》,《法制与经济》1998年第3期
[2] 高尔森主编:《国际经济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 单文华:《市场经济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研究》,《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4] 胡充寒:《对我国外资优惠政策的重新思考》,《现代法学》1996年第5期本文编号:1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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