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经济论文 > 资本论文 >

我国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反思与建议

发布时间:2015-03-01 21:13

叶育甫  桂丽 王飞翔  云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我国商业银行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大量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动机虽然无可厚非,但却存在诸如引资对象选择不恰当、出让价格过低、股权出售比例太大等严重问题,导致了巨额国民财富外流并严重威胁我国金融安全。反思我国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政策,并及时采取切实可行政策措施,不仅是维护我国改革开放成果的需要,也是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迫切要求,还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商业银行、境外战略投资者、反思

一、我国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回顾

199612月,亚洲开发银行出资1900万美元购买了光大银行3.29%的股份,由此拉开了外资收购我国金融机构的序幕,200112月我国恢复WTO成员国地位后,外资加快了并购中资银行的步伐。200312月,中国银监会决定逐步开放中国银行业市场,允许外国投资者参股中资银行以来,外国金融机构抓住我国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机遇,纷纷掀起了入股我国商业银行,抢滩我国商业银行市场的高潮。

。从境外战略投资者购买股票的价格(H股)与国内证券市场发行价(A股)比较看,它们均以大大低于A股价格购买大量我国商业银行股票。

二、我国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反思

家投资银行证券欺诈进行调查,说明国际投行不仅通过证券欺诈掠夺我国财富,也以同样手法掠夺美国人民财富,难道不值得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反思并采取必要行动吗?特别令人不解的是,国际上臭名昭著的美国新桥投资集团,泰国和印度尼西亚都明确拒绝入境,而我国政府却欢迎并让出了深发展的控股权。20081231日瑞士银行率先拉开减持风暴,2009年境外战略投资者大量抛售H股套现,战略投资者变成了战略投机者,事实上证明我国引进主体不谨慎。再次,为什么不对同一外资金融机构收购我国商业银行进行总量限制?汇丰银行集团已并购我国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十几家,已形成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在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同时,冲击我国金融监管,扰乱我国金融市场,但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却熟视无睹,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

亿元,仅2006年一年银行股贱卖损失就超过6千亿元,而解决全国的医疗问题每年6800个亿就够了,也就是说中国光2006年一年由于银行产权改革而损失给外国人的财产,就差不多够让全体中国人民免费享受一年的医疗保健了。这样的数据对比不能不令人触目惊心,也应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

]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建议

(一)加快金融法律法规修改完善,严格控制外资入股比例。我国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部规范外资参股投资我国金融机构的法律,仅有的几个法规不仅权威性不够而且还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不能对我国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护。为此,将现行法规上升为权威性更强、操作性更高的法律,尽快制订一部旨在保护我国金融业、规范外资并购我国金融机构的法律,就成为维护我国金融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要求。法律应该着重完善并规范外资并购的主体资格、收购的股权比例、收购的价格、收购的金融机构数量、持股退出机制等方面。收购主体应与被收购方属于同一行业,收购股权比例应降低到单个外资不得超过10%,,多个外资不得超过15%比较合理。收购价格必须以我国证券市场的A股的市场价而非发行价,更不能是暗箱操作的协议价。同一外资金融机构收购本行业的金融机构总数应该严格限制在2家以内,收购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总数不得超过4家,以防止外资金融机构过度扩张形成混业经营,扰乱我国金融秩序。为防止外资集中抛售我国金融机构股票所引发的证券市场动荡,必须严格执行锁定期的股权不得抛售的规定,锁定期由目前的3年延长为5年比较合理。超过锁定期的股票,可以分期抛售,但外资每月抛售的股票应严格控制在其所持总量的5%以内。

(二)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在重点加强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股权比例、收购价格、收购中资金融机构数量及退出程序的监管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业务与运营状况的监管,以防止外资金融机构利用其业务和技能的优势,钻我国金融法律和政策的漏洞与空子,扰乱我国金融秩序,危害我国金融安全。因此,在相关法律还没有出台以前,很有必要尽快对现行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特别应该补充并强化参股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另外,还要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对参股我国商业银行的境外金融机构的母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对有问题的银行或者想转嫁金融风险的银行要坚决拒。

]

(四)回购外资持有的我国商业银行股票。境外战略投资者持有我国商业银行大量股权已成为事实,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国家可考虑授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主权基金(如中投公司、汇金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在海外证券市场低迷的时候大量购买海外流通的我国商业银行股票。所回购的股票既可由这些机构长期持有而分享长期垄断收益,也可在适当的时候以合适的价格和方式由我国商业银行回购注销。另外,在境外战略投资者退出时,尤其是在其恐慌性抛售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由全国社保基金出面,以适当的价格回购股票。其次,国家可出台鼓励海外中资机构购买并长期持有从境外战略投资者手中转让过来的股票的政策和措施。这样做的好处,既可防止我国商业银行被外资控制,又可分享金融垄断企业带来的良好收益,还可维持甚至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股票市场价格,维护其良好国际形象。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1584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ngjilunwen/zbyz/1584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f6ff1***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