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中“潜伏”的税务困境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陈锦华 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摘要:金融危机发生后,较多的中小企业因为经营不善未能抵御危机带来的对销售收入“冲击”而遭受大企业的吞并。这些大企业在并购后规模得到了快速的扩大,使行业格局得到了重新的“洗牌”。但是有些企业并购因为并购前对被并购企业审查不严,而承受了被并购企业的税务风险致使并购利益方陷入“潜伏”的税务困境中,最终使并购失败。本章正是立足于探讨并购中税务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而帮助企业更有效控制并购风险,提高企业并购成功率。
关键词:企业并购 税务困境 信息不对称
一、企业并购与税务的关系
企业并购实际上是一家企业通过取得其他企业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方式,实现企业扩张的和发展的一种投资行为(脱明忠, 刘新来,2007)。
既然在企业并购中涉及了财产或者是股权方面的交易转移,是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让渡行为,那么,并购过程中所实现的资产增值、并购收益等将会是税法所规范的纳税对象。因此,在企业并购过程中,税收因素是控制企业并购成本和并购风险,确保并购交易成功时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具体来说,企业税收与企业并购间的存在着以下密切的联系:
1、并购出资方式的选择需要考虑并购过程中企业承担的税负差异。企业的并购出资方式主要有货币资金支付和以股换股等方式。如果采用支付货币资金方式进行收购,那么被并购企业就需要对其全部资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主并购方也不可能继承被并购企业的亏损。而如果是以股换股,而对于主并购方由于支付的非股权金额超过了20%,根据《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被并购方可以不确认资产转让利得。对于主并购方则可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所得税纳税事项,因此,对于被合并企业存在的未超过弥补期的亏损,主合并企业将可以继续弥补。所以,不同并购出资方式对于企业来说承担的税负是不同的。出资方式中税负差异将影响着企业并购决策的制定。
2、税务成本影响着企业并购目标的确定与追求。首先,企业并购除为了实现扩大规模,降低交易成本,获取稳定原料供应销售网络,或其他优质资源(如品牌,技术,人才等)等目的以外,通过并购亏损企业,或拥有享受优惠税收政策权利的企业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也是企业并购的重要动机之一。其次,并购过程中所产生的纳税支出构成了企业并购成本的重要部分,一旦需要承担的税务成本过多将抑制企业并购的积极性和动力。另外,如果并购后企业承担的税负增加也会影响着并购的最终效益。因此,企业在并购过程及并购后经营中能否实现对税收成本的控制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并购的成败。
3、并购环节中存在不同的涉税种类和风险。在并购的不同环节涉及不同的涉税种类,而不同的税种引致不同的税负又影响阿斗并购成本和并购风险。如处理流动资产时将涉及流转税,将承担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相关税务风险。而在处理并购过程评估的盈亏时,利益方又将承担相应的所得税税负风险。因此,在不同的并购阶段和环节需要从不同的税收方面考虑成本和风险的控制。
二、企业并购中“潜伏”的税务困境问题
正因为税务因素贯穿于企业并购的整个过程,所以企业并购前应该充分考虑和分析被并购方的税务问题,尤其是被并购方的潜在税务问题。这些税务问题容易增加了企业并购的风险。
具体而言,由于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经营目的,被并购方经常隐藏某些“税务负债问题”。即企业为了减轻自身税负,通过某些手段将应付税务负债“隐蔽化”来逃避该项纳税义务。而在进行并购定价谈判时,被并购为了获得更多的溢价,往往将此类税务问题继续隐藏。如果主合并方未能充分挖掘这些隐藏的税务负债,并在合并价格中忽略了该项税务问题,也就让被并购方通过并购将税务风险转嫁给了主并购方。于是,一旦合并后税务部门追查起来,将给主合并方带来许多麻烦——首当其冲的是,合并的成本与风险将因此而增加。继而主并购方为了维护并购利益,将与税务部门、被并购方产生冲突,进而使得企业并购过程陷于利益冲突而难以解决的困境之中。这就是并购过程中容易潜伏的税务困境问题。
企业要直观地降低并购税务成本,可以通过对不同决策所带来的税务成本差异做事前的分析,并根据结果指导最优并购方案的选择。但对于并购过程中的税务风险控制,尤其是被并购企业潜在的税务问题,往往难以通过简单的方案比较就可以控制的。由于这些潜在税务问题的“隐蔽性”,及其对企业并购成本以及并购后的经营有着较大的影响,因此是并购决策中不能忽略的风险控制问题,它将影响着并购决策的成败。由此看来,分析考虑并购中的潜在税务问题对保证并购成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而要有效地挖掘和控制这些潜在的税务问题,就需要深入了解企业并购税务困境问题产生的原因。
三、企业并购中潜伏的税务困境产生的原因分析
企业在并购过程中与涉税事项引起的纳税支出是并购成本主要部分之一,,是实实在在的资金流出。因此,主并购方应该将并购中的纳税税负作为重要的评价和分析指标,以控制该税务因素所引起的风险。然而由于普遍存在的纳税意识淡薄造成了企业并购过程中对税负影响的忽略,是产生并购税务风险问题的直接原因。
当然更深层次的原因还是源于信息不对称下并购利益方的矛盾与博弈。下面进一步分析企业并购中的利益相关者及其利益间矛盾冲突。
我国企业并购过程中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并购方、被并购方、政府部门、税务部门和中介机构等。这多方间的关系和并购中的角色如下:
1、并购方:即为获取并购资产、产权的一方。它参与并购交易的目的在于以合理的价格来获取对被并购方的优质资产、或是占据其销售渠道、原材料供应渠道等。因此,交易价格和并购成本直接影响着并购方的并购利益。纳税支出作为并购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并购方的收益也就有了较大的影响作用。主并购方承担的并购纳税成本部分以及并购过程中的税务风险,也就容易成为它与被并购方利益冲突的导火线了。
2、被并购方:即将并购资产、产权转让的一方。被并购方将自身产权或资产转让的目的在于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即为并购目标的资产已存在较大的问题而限于自身能力又无法解决。第二种情况则为希望通过并购交易获取丰厚的投资回报,实现初始投资资本的增值和退出。第三种情况,被主并购方强迫出售,如要约收购。在这几种情况中,并购的顺利进行在于被并购方能够获取尽量多的补偿。然而,有些企业自身存在的涉税上的瑕疵又有可能成为影响其取得预期利益的“阻碍物”。如民营、私营企业普遍存在偷税漏税的现象,这些涉税问题都使并购过程面临较大的涉税风险。被并购方为了实现自己的“脱身”和获取足够补偿,往往将并购标的物的涉税问题加以“隐藏”,以求获得“含税价”——不抵减纳税罚款支出的价格。正是被并购方的恶意隐瞒,使得并购定价不合理,进而促使了后期并购过程中的涉税利益上的冲突。
3、政府部门:从自身政绩的考虑,地方政府部门对企业并购的态度和支持力度将因并购事项对当地经济影响的不同而不同。如为了招商引商,发展地方经济,政府可能对企业并购提供支持,如提供税务,土地优惠政策;但如果为地方保护主义,环境保护,政府的作用往往会成为企业并购的障碍。此外,由于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直接关系到当地政府部门的利益。所以即使政府答应了税务上的支持,但由于税法的强制性和资源有限性,政府的支持往往是名义的,障碍往往是实在的。
4、税务部门:行政上为直属管理,又服务于地方财政和税收计划,一方面,税法的强制性原则,导致偷逃税的高成本,也导致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的强势地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税制征收规定上的存在一定模糊不清的地方,导致纳税人纳税义务不明确,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又由于税务机关征收执法手段的落后,征管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税务人员谋取私利导致大量偷逃税现象的较多存在。具体到并购过程中,由于税制中的模糊地方和拥有税务的自由裁量权,使得税务局站在了自身利益而选取了多征税的处理方案,并且进一步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来维护此项税收利益。
5、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税务机关的良好沟通能力的中介机构,能为企业并购的进程,涉税成本和风险控制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中介机构在并购中的角色实际上为解决并购过程中的涉税问题、法律问题等提供有力的支持。它自身的解决问题能力、公关、信息资源充足性直接影响着其在并购中所能获取的报酬。然而,在实践中,这些能力、资源有时却难以解决并购中多方利益的矛盾,因为中介机构提供的只是服务,而不具有判决的利益分担的能力。并购利益者对并购标的物的税务问题因此难以解决。也许事前的审计分析,比事后的弥补更加有用。
企业并购过程中涉税利益相关者关系如图所示:
图 1-1 企业并购过程中涉税利益相关者关系图解
由上图1-1可见,税务机关与主并购方,被并购方直接的征管关系,主并购方与被并购方之间的并购关系是并购过程中的主关系线。也是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主要“源泉”。在各自追逐涉税利益和业绩、利润目标的压力下,矛盾冲突的产生成了必然。
在图1-1中可见,也许地方政府才是利益关系中的“中介机构”,它起到了引入主并购方,盘活被并购方,为被并购方不良资产的“激活”牵线搭桥。然而受限于税务机关的财政支持关系与管辖权限的问题,地方政府在税务机关与并购双方间的矛盾中并不能起到很好的化解作用。所以企业对政府关系上的信用很多时候都是一厢情愿的。也就说在引资之前政府主并购方的优惠承诺可能在税务机关的征税强制性前不能得到很多好的兑现,将会造成后续并购中并购成本的升高,最终导致矛盾产生。
至于审计中介,由于其服务费收入受到了委托方——并购企业在并购所获利益的影响,在审计上的利益独立性也就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因此,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中介机构也并不能够很好地起到了充分披露征管中“不对称”信息的作用。中介机构参与了除初步协议阶段的所有环节,但对并购过程中,税局和企业的涉税矛盾始终未取得最有效的解决途径。
鉴于缺乏有效的征管信息披露机制,以及在税收法规存在模糊不清和不完善的地方的情况下,各方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和实现肩负的业绩目标——如企业要求追求利益最大化,税局机关要求得到最大的税收收入,就容易出现“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
在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在不能把握被并购方是否还存在为披露的未完税事项,在对已知事项进行税务处理时,它将选择加重税负的方案。在实际并购中,经常出现审计项目组与税务机关在税务处理方法的认定上存在多处不一致的的地方。而且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这些税法上模糊的地带往往趋于多征税的处理。另外,当税务机关无法从被并购方中获得足够的税款及其罚款时,征税矛盾将可能指向主并购方。因此,并购方实际上不应忽略这些涉税风险。
在并购双方关系链中,主要纳税义务人——被并购企业为了避免成本的增加,或者说是不希望并购利益的有额外的损失,它将有很大的利益驱动力执行税负信息的“隐藏化”。然而对于主并购方来说,同样因追逐并购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要求,它应要求被并购方多披露税务信息,以及尽可能地降低并购价格。而被并购方在自己的利益主场上和信息不完全的事实情况下,却会做出隐蔽税务问题以求增加并购收益,转移风险的选择。最终使并购双方的利益难以“共赢”。也就是说,如果被并购方在并购前并未披露项目中的存在的所有税务问题,而是以账面价值“谈判,”最终即使由审计中介的披露而暴露了那些税务问题,但由于之前的并购价格中缺少税务成本的估计,将使双方并购利益出现了改变,最终很可能使并购谈判陷入了困境。
由上述分析可见,企业并购过程中涉税困境的产生实际就是并购利益相关者利益矛盾的激化结果。而矛盾的根源源于多方利益目标上的不协调、不一致。而在并购过程、征纳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为各方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并购双方和税务机关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了条件和掩护。因此,要避免并购困境的出现,主并购方应该采取建立有效地税务风险评估体系和被并购对象的价值评估体系,和适当利用分步并购的方式以加强并购前的税务风险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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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建领;,欧阳玉秀,石春梅,企业购并与所得税税务筹划,财会通讯(理财版), 2006年 04期
本文编号:15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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