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07 15:59
【摘要】:信用评级机构是由信用评级分析师提供债券发行人信用状况的金融机构,通过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来降低信息的不对称。相对于强制债券发行人披露信息或者由投资者自己花钱获得信息,这种方法显然有其独有的优势。但是,这次金融危机却把信用评级机构推向了风口浪尖。本被它评为“AAA”级的结构性融资产品接连成为投资者的噩梦;损失在高杠杆率的撬动下被几十倍地放大;顺着资金链引发的传导效应也使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再也不堪重负——金融泡沫在顷刻间被无情压碎。在这种情况下,从源头上厘清评级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信用评级监管制度是必须的。 虽然我国的证券信用评级已经开始起步,但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却使得证券信用评级的发展面临重重阻力。本文通过分析在次贷危机中暴露出的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内在问题,并且借鉴欧美及国际组织的监管经验以及相关改革措施,对如何构建我国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体制,有效引导我国证券信用评级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进行了深入探讨。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以外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证券评级的基本理论,笔者首先简要介绍了信用评级的概念和功能,接着论述了证券评级的相关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以本次次贷危机为背景,揭示出信用评级机构所存在的内在问题,主要包括信息披露问题,利益冲突问题,行业垄断问题,内部治理缺陷问题以及权责不相适应等五个问题,以证明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监管,证券评级机构因为其自身存在的问题,在追逐利益的驱使下,不但不能发挥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降低投资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的作用,甚至可能加剧证券市场的信用风险,严重伤害投资者利益。 第三部分重点介绍了美国、欧盟和国际证券机构的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模式,以及他们在数次危机的冲击下所做出的相关改革措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而是持续改革完善的长期过程。国外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国借鉴。 第四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笔者尝试对构建我国证券信用评级监管制度提出相应建议。在这一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概况和现状,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信用评级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建立信用评级机构业务持续监管体制,明确我国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制定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法》等几项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87
本文编号:2745315
【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8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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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4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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