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注册中审核权的归属
发布时间:2017-04-07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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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建构中,在发行注册审核权的归属安排上存在证监会或证交所的选择争议。本文建议,发行注册审核权归属证券交易所较为适宜。审核权归属证交所,就是要证交所在注册审核中起主导作用,证监会在证交所主导机制中起监管作用。此种机制,有利于推进证券监管体制改革,有利于满足证券发行市场扩容的现实需求,有利于解决中国证券发行市场特殊零和博弈问题,有利于保障证券发行私权。引言以下,本文主要分6个部分展开。第一,证券监管体制改革对注册审核机制的影响。本文认为,由证交所主导注册审核,有利于推进证券监管体制改革。证券协调监管理念指导下的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目标有二,一是证监会等行政监管机构的监管重心从事前转移至事中、事后;二是恢复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注册审核属于事前监管,也属于一线监管。证监会主导机制的弊端是,不符合转移监管重心的改革要求,也违背证监会转移监管重心的承诺。证交所主导机制的优势是,通过恢复其一线监管职能,有利于证券发行市场形成自律机制,是证监会转移监管重心的前提,能够使证券市场对行政力量主导的改革抱有信心。第二,市场扩容的现实需求对注册审核机制的影响。本文认为,由证交所主导注册审核,有利于满足证券发行市场扩容的现实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证券市场中投资和融资需求不断增长,发行市场中证券品种逐渐丰富、发行规模持续扩大。证券发行市场的扩容需要注册审核主体具备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保障审核的高效率。证监会主导机制中,人员配置受行政编制制度限制,资金供给受财政预算制度约束,难以满足发行市场扩容的现实需求。证交所主导机制中,可以通过社会招聘方式按需引进人才,能够依法收取各项费用并自主进行支配,其人力、财力资源供给优势能够满足发行市场扩容的现实需求。第三,中国证券发行市场特殊零和博弈问题对注册审核机制的影响。本文认为,由证交所主导注册审核,有利于解决中国证券发行市场特殊零和博弈问题。我国证券发行市场零和博弈存在的特殊问题是,与发行审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导致博弈机制配置资源的功能失效。问题产生的根源是,行政监管机构不具有独立性,审核过程中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因此,特殊零和博弈问题的解决要求注册审核主体具有不受政治因素影响的独立性。证监会主导机制解决特殊零和博弈问题的弊端在于,其属于行政体系的一部分,发行审核中受自身政治利益和外部政治目标的影响。证交所主导机制的优势在于,证交所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的特性。现实中证监会对证交所的人事控制侵犯了证交所的独立性,应当通过立法予以纠正。第四,证券发行私权保障需求对注册审核机制的影响。本文认为,由证交所主导注册审核,有利于保障证券发行私权。实践中对证券发行权属性的认定,或是特许权,或是商事权。本文认为,证券发行权应当具有私权属性。私权属性意味着其在注册审核中可能遭受侵害,需要获得救济。证监会主导机制中,证监会进行注册审核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其只能成为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统计数据表明以证监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相对人胜诉率低,此外,其行政复议制度存在“自己复议自己”的弊端。证交所主导机制的特殊优势在于,证交所进行注册审核属于自律监管行为,依据既有判例,其能够成为侵犯证券发行私权的民事案件被告,又具备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独立的经济基础,支付赔偿不会遭受社会非议;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证交所若涉嫌存在违法违规的注册审核行为,其能够成为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第五,证交所主导机制中证监会的职能定位。证监会对证交所的监管,不能是“审核下放到交易所,证监会负责注册”,也不能是“交易所注册,证监会具有一票否决权”,这样做实际上是证监会主导注册审核,证交所主导机制将流于形式。“审核异议复核、复议制度”的建议,可能导致证监会干涉证交所具体注册审核工作,也因证交所注册审核属自律监管,与现行法中行政复议仅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相冲突,固不宜采纳。证监会对证交所应当是宏观的行政监管,包括对其注册审核规则内容的监管,以及对其注册审核行为的监管两部分。借鉴域外经验,结合中国实际,证监会对欺诈发行的有效监管,一是针对欺诈发行调查,建立投诉函制度、依证交所请求进行现场检查或委托核查制度、注册中止及担保后恢复审核制度;二是针对欺诈发行处罚,建立终止、撤销注册及强制回购制度,严格执行欺诈发行责任人市场禁入制度,严格执行上市公司欺诈发行退市制度。此外,证监会在追究欺诈发行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中也可有所作为。第六,修改我国证券法的建议。《证券法》应明确规定证交所主导注册审核的法律地位。建议《证券法》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之外,未向证券交易所依法申请注册并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证券。”应明确规定证交所注册审核的职责和审核人员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建议《证券法》规定,“证交所依法审核注册申请,依法公开审核程序,依法接受监督。参与审核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审核的申请注册的证券,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应明确规定证交所注册审核时限及生效方式。建议《证券法》规定,“依法须经注册后发行的证券,自注册文件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证券交易所未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发行人根据证交所要求对注册文件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注册文件的,审核时限自发行人提交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的注册文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关键词】:注册制 注册审核权 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87
【目录】:
- 内容摘要4-7
- Abstract7-10
- 引言10-14
- 一、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推进14-19
- (一) 证券监管体制的改革目标14-16
- (二) 证监会主导机制的弊端16-17
- (三) 证交所主导机制的优势17-19
- 二、证券发行市场扩容的现实19-25
- (一) 注册制推行后的审核重负19-20
- (二) 证监会主导机制难于适应现实需求20-23
- (三) 证交所主导机制的资源供给优势23-25
- 三、中国证券发行市场特殊零和博弈问题的解决25-30
- (一) 特殊零和博弈问题对注册审核的要求25-27
- (二) 证监会主导机制的弊端27-28
- (三) 证交所主导机制的优势28-30
- 四、证券发行私权的保障30-34
- (一) 证券发行权的私权属性30-31
- (二) 证交所主导机制保障证券发行私权的特殊优势31-34
- 五、证交所主导机制中证监会的职能定位34-41
- (一) 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34-36
- (二) 对欺诈发行的监管36-41
- 六、修改我国证券法的建议41-45
- 参考文献45-47
- 后记4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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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证券发行注册中审核权的归属,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9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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