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效果评估研究
发布时间:2018-01-03 02:15
本文关键词:中国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效果评估研究 出处:《湘潭大学》2016年博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在中共十五大正式确立。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实现形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收入分配制度是影响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处理不好容易引起社会诟病。本文通过构建以参与权、收入权和保障权为核心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理论分析框架,结合现有研究将我国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划分为“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8)、改革探索时期(1979-1992)、改革突破时期(1993-2002)、改革完善时期(2003-至今)”等四个阶段,利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1998年至2007年的相关数据,对国有企业内部的要素分配格局按所有制、行业垄断、地区、规模、行业等进行分类测算;对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收入差距进行测算,并利用Oaxaca-Blinder分解方法和不平等指数对收入差距进行了合理性评估;紧接着对劳动报酬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评估研究;另外还对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剖析,主要得出六个方面的结论。第一,人力资本天然地附着在劳动者身上,是劳动者的个人私产,提高劳动报酬能够提升企业绩效。第二,国有企业相对而言要更加注重劳动者的利益。通过对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要素分配格局进行详细的测算,本文发现国有企业的劳动要素收入占比相对而言要高于非国有企业。第三,国有企业的收入结构不合理,工资收入占比较低,福利收入的不合理成分较高。长期以来,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进行了控制,因此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通常都要低于非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但是在福利收入方面,国有企业职工的待遇则要显著优于非国有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这种分配结果未能充分激发国有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第四,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比例较低。通过测算得出,2006年至2015年中央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收入总计为7465.07亿元,扣税后的净利润总额为95956.8亿元,利润上缴比例为7.78%;2012年至2015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缴的利润收入总计为7807.64亿元,净利润总额为70352.3亿元,利润上缴比例为11.1%,远低于发达国家20%-50%的水平。第五,国有资本经营支出中用于民生改善的金额和比例都较低。通过测算得出2010年至2014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支出中用于民生改善的支出总额为534.69亿元,而中央国有经营总支出为4638.62亿元,占比为11.52%;2010年至2014年,全国国有资本经营支出为6289.55亿元,而用于民生的总支出仅为597.37亿元,占比为9.5%。第六,要加快将金融类国有企业的利润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金融业属于寡头竞争型行业,其资本回报率通常保持在较高水平,并且其回报率一般而言要高于国有工业企业的回报率。仅是五大国有银行,2015年其净利润之和就已超过9200亿元,如果按照目前第一类上缴比例25%计算,那么五大国有银行就可以提供2312亿元的财政收入,完全可以解决当前的农村贫困人口问题。最后,围绕权利配置,本文从国家、企业和居民三个层面的权利配置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在国家层面,国家要让国有企业的参与权与收入权相匹配,同时要实现对金融类国有企业的收入权;在企业层面,企业要让职工的参与权与收入权相匹配;在居民层面,国家要让国有资本的收入权与居民的保障权相匹配。相比其他相关研究,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提出将公正分配作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衡量标准。公正分配的核心是承认收入差距,但是收入差距必须要保持在合理范围内。第二,继承和发展了三权理论,并将其应用于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效果评估,既从微观层面为我国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提供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理论分析框架,又从宏观层面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战略制定提供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指导思路。第三,提出了权利配置要匹配的重要概念,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势参与权要与强势收入权相匹配,二是收入权要与保障权相匹配,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大部分比例应用于民生改善和社会福利的改进。
[Abstract]:Our country ' s basic economic system is " public ownership as the main body , multiple ownership economy together development "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 owned enterprises and non - state - owned enterprises , and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 owned enterprises and non - state - owned enterprises .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pattern of state - owned enterprises is relatively higher than that of non - state - owned enterprises . At the national level , the state wants to ensure that the right of participation of state - owned capital is matched with the right of income . At the national level , it is necessary to ensure that the right of participation of state - owned capital is matched with the right of income . At the national level , it is necessary to ensure that the right of participation of state - owned capital is higher than that of state - owned industrial enterprises .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F276.1;F124.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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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7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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