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税作用探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 1 章 绪论
20 世纪中叶之后,随着世界金融市场出现越来越多的金融衍生品,其市场变得越来越复杂,市场中积累的风险也越来越高。利用税收政策降低市场的金融风险、减少金融市场投机行为成为近年来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其中,金融交易税的提出与实施是最引人注意的。1936 年,梅纳德.凯恩斯在其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首次提出可以利用开征金融交易税的方式增加股票交易的成本,以此来减少股票市场中信息缺乏者的过度交易行为,降低金融市场的波动性,从而将投资引向生产部门等实体经济。但是,凯恩斯的观点并没有得到重视。在1971 年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崩溃后,金融交易税的观点重新登上历史舞台。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托宾在普林斯顿大学的演讲中提到,可以通过在不同国家间的资本流动时开征“货币交易税”的方式,以缓解国际金融市场短期投机性资金激增的现象。应该说,货币交易税是金融交易税的一个分支,是金融交易税定义的细化。世界上不少国家曾开征过金融交易税。20 世纪 60 年代,美国为了防止资本外流,会对流出的资本征税;90 年代后,南美洲如智利等国家为防止资本的涌入,对流入的资本征收金融交易税,而且取得了不错的收效。
在 2008 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国际游资纷纷撤离美国,开始涌入中国、巴西、印度等新兴的发展中市场,给不少金融风险抵御能力差的国家造成了较大的冲击。2009 年,巴西为解决其货币雷亚尔汇率不断升高的问题,决定对投资外国证券的交易额征收 2%的税款,后根据汇率的变化情况一直不断对税率及征税范围进行调整。随着欧债危机的频繁发生,欧盟从 2010 年起提出开征金融交易税。这个消息从最初各国均嗤之以鼻,到后来法国、德国、英国等大型经济体都表示拥护,再到 2013 年欧盟公布指令,宣布将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开征金融交易税以此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欧盟市场的打击。这次事件再次将金融交易税的话题推到了制高点,引起了世界很多经济大国对于金融交易类税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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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数 20 世纪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发生的经济危机,无一不与国际热钱的大量流入有关。当政策变化,一国金融市场无利可图时,大批量的资金撤出会让这些金融泡沫迅速消灭。据统计,截至 2013 年,仅世界外汇交易每天的交易高达 5.3万亿美元,其中跟商品和服务有关的交易量还占不到 5%,而单纯靠汇率波动和利率差别谋求暴利的竟高达 95%。也就是说国际热钱在当今金融市场中充当了很重要的角色。这种投机行为给国家预算、经济计划和资源配置造成了混乱。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和政府决策者意识到国际热钱具有的破坏性。金融交易税最初提出的目的就是增加金融交易的成本,以此减少金融市场中的投机交易,从而让更多的资本流入实体经济的范畴,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风险。但目前金融交易税的征收仍处于探索阶段,如何利用金融交易税来改善金融市场环境,不仅需要设置完善的税收要素,还需要全世界各个国家之间政策上的相互协调。国际上对于金融交易税的重视程度已经有了很大提高,提出的政策也更具有针对性。在如今后金融危机时代,探讨金融交易税具有重要的意义。
与此同时,我国从上世纪 90 年代起在证券行业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从属性上说,这是金融交易税的一个部分。但随着我国入世,人民币升值的压力日渐凸显,不少外商为获得利润,将大量外汇通过各种途径汇入我国,对我国房地产行业、证券行业都带来一定冲击。2002 年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净误差与遗漏”一项由负转正从数据上表明确实已经有大量国际热钱涌入中国,而且国际热钱流入速度和数量都是逐年递增的。而国际热钱不仅不能为一国带来实际性的发展,甚至对某些金融抵抗能力差的国家会造成致命性的打击。因此,我国目前即便不采取适当手段管理国际热钱,也应对其产生足够的重视。而金融交易税作为热钱监管的重要手段,曾在智利、马来西亚、韩国、巴西、泰国、欧盟等多地开征,不同国家在应对国际热钱方面的效果虽然不同,但其经验可供其他考虑开征金融交易税的国家采纳,尤其是我国这种高速发展的新型经济体。目前世界多地已出台或正酝酿出台金融交易税的政策法规,如果未来世界绝大国家开征金融交易税,而我国选择不开征,那么面对的热钱涌入压力将不可设想。因此,根据当前经济形势,为我国开征金融交易税提供政策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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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金融交易税的理论研究
想要建造摩天大楼,必须要把地基打好;而想对一个问题了解深刻,首先应准确把握其定义。金融交易税(The Financial Transaction Tax,简称 FTT)是以特定目的为征收目标,政府对金融市场中的各项金融资产的交易为依据所开征的税。而在当前情况下提出的金融交易税,其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在频繁的投机交易泡沫中拯救企业。金融交易税不仅是针对金融机构征收,所有参与金融活动的经济体,不管是金融机构或是金融市场参与者,都应纳为金融交易税的纳税主体。而金融交易税区别于货币交易税的定义最关键的一点就是金融交易税的征税范围要远大于货币交易税。货币交易税只是对于金融市场的货币交易征税,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产品的形式也越加多样。因此,,金融交易税对于所有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产品,如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外汇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在交易时均征税。国外的学者甚至提出,如果未来金融交易税的征收制度成熟,可将其征税范围扩展所有与资本相关的交易税收,即资本投资、房地产销售及银行存贷款业务的税收都纳入金融交易税的范围。1而征税的税基则是该金融产品的交易额度。广义的金融交易税认为,该税收对于国内的一切金融资产交易及注册地在国内的企业和本国公民在国外的所有金融资产的交易征税。而狭义的金融交易税则认为金融交易税仅对国内金融资产的交易征税。而纵观世界各国开征金融交易税的经验,为减小避税的可能,各国都是以广义的金融交易税为其征税范围。
金融交易税的特点之一就是其纳税主体不一定是金融机构,所有参与到金融活动中的经济体都会成为金融交易税的纳税人,且税基是金融交易的交易额。而银行税仅对符合纳税人身份的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征收,其税基是该机构的利润额。金融活动税(Financial Activities Tax)的概念是法国、德国联手在 2010年 4 月的 G20 峰会上提出的,该定义与银行税相近,但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包括银行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其税制设计也与增值税类似,仅对金融机构净利润征税。而且设立专门的税收管理基金,该税收用于在某个经济体发生经济危机时给予援助。可以看出,法国、德国倡导的金融活动税,其征收目的与其欧盟经济大环境有着直接的关系。经济大国不愿意为欧盟其他国家的经济危机买单,便提出这样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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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金融市场产品的种类多样,因此根据交易产品的种类,可将金融交易税划分为货币交易税和证券交易税两大类。而货币交易税就是我们俗称的“托宾税(Tobin Tax)”。证券交易税根据其交流的具体产品,可再具体分为:股票交易税(印花税)、债券/债权交易税、期货/期权交易税及对其他金融产品征收的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是以某些具有内在价值的证券的交易行为为征税对象,采取比例税率,以交易双方的交易额为税基的税种。这里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期权等各类金融产品。而最为人熟知的就是股票交易税,其开征可追溯至17 世纪的荷兰。但从上世纪 70 年代开始,发达国家为降低股份公司在融资过程中的成本,帮助该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纷纷开始撤消这一税种。80 年代,瑞典开始对其证券交易市场征收交易税,但直接导致了成交量的剧烈下降,大量资金转移到国外,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最终被迫取消了这一税种。而我国证券交易税从上世纪 90 年代起开征,以证券交易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代替纳税人代扣代缴。证券交易税一直作为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调控的重要工具,后文会详细探讨。
根据现在学术界普遍认同的市场配置理论,对任何市场没有失灵的地方横加干涉都会导致市场运行速度的降低。而证券交易税就是在市场上加以干涉的外力。我认为证券交易税对证券市场的干预作用是有效的,因为在证券市场绝大多数的参与者都是信息缺乏者,他们对真实市场信息的掌握多数情况都不足以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定,他们会根据社会热点或市场上的炒作新闻做出过激的反应,因此其交易行为大多都是非理性的,而证券交易税会增大其反应的成本,理性的投资者这时都会考虑成本的增加对最终投资回报的影响,会考虑减少市场的投机行为,从而使整个金融市场的泡沫不会产生进一步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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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我国投机交易现状分析..............................................12
3.1.1 热钱流入我国的途径................................................13
3.1.2 近十年我国热钱流向概述........................................14
3.2 我国金融业已开征税种--营业税...................................16
3.2.1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16
3.2.2 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与金融交易税的差别........................17
3.2.3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无法解决投机交易的问题.........................17
3.3 我国目前实行的金融交易税--证券交易印花税.........................18
3.3.1 实例分析.............................................................19
第 4 章 金融交易税的国际经验..............................................21
4.1 欧盟.................................................................21
4.1.1 征税范围............................................21
4.1.2 地域范围.......................................................22
4.1.3 税基与税率...............................................................22
4.1.4 欧盟金融交易税特点分析.........................23
4.2 巴西.....................................................................23
4.2.1 巴西政策...............................................................23
4.2.2 巴西政策分析................................24
4.3 智利.............................................................26
4.3.1 智利开征货币交易税的政策....................................26
4.3.2 智利金融交易税的效果............................................26
4.3.3 定量分析金融交易税对改善智利资本结构的作用........................27
第 5 章 我国开征金融交易税的建议............................................30
5.1 我国开征金融交易税的国际环境..........................................30
5.2 我国开征金融交易税收的实际现状.................................31
5.3 我国开征金融交易税的政策建议..............................................32
5.3.1 我国金融交易税的实施方法......................................32
5.3.2 我国金融交易税的发展方向.......................................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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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我国开征金融交易税的建议
诸多赞成开征金融交易税的国家认定,金融交易税本身含有的两大优点:一是因为近年来各大金融市场中的交易量增长迅猛,各种投机性交易也防不胜防,已经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构成了巨大的威胁。所以在平时就要加大金融间断力度,提高各类投机交易的成本。二是各国金融部门的利润都是各行业里最高的,其内部的管理人员薪酬也惊人的高,但在金融危机出现之后,金融部门和高管却不需要对其负责,而是有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提供救助成本,这里面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但是各国政府在金融危机中为了拯救崩溃的金融业和刺激经济复苏所投放的巨额资金可以通过平日里征收的金融交易税予以弥补。如果世界各国意识到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性,同时加强沟通合作提高技术,金融交易税就能成为金融监管与调控的最佳手段。而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对征收金融交易税持有不同意见的国家认为,一旦开征金融交易税将增加融资成本,企业融资变得更加困难非常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是一个很好的选项。
2008 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国政府在税收政策上的改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采取大范围的减税来刺激本国经济,用政府的财政支出来扶持本国经济复苏,二是从税制设计的角度出发,设立特别风险准备基金,对金融部门征收特别税种用以弥补金融危机中救助金融机构所付出的巨额支出,金融交易税就是非常好的选择。从世界各国的金融税制来看,绝大多数国家都对核心金融业务施行免税政策,这些业务有:货币买卖、贷款业务、金融票据、外汇交易及股票交易、期货、期权等等。
在利用税收这一宏观调控工具筹集补偿资金或风险准备金尽管各国并未取得一致的意见,但在针对金融交易税的相关问题已经达成了两方面的共识:首先,因为金融交易税增加了交易的成本,会阻碍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从历史上各国的经验来看,通常用低税的政策使本国的金融市场能够更加快速的发展。对于金融产品的交易普遍不征税,即使征税,所采用的税率也大都很低。我国股票交易市场中印花税税率的调整也考虑到国际上这一趋势,开始逐步降低税率,为更好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提供政策支持。其次,虽然各国的金融交易税都呈现减税的趋势,但很少有国家完全取消这一税种。并且随着金融市场发展的日新月异,金融产品越来越丰富,为了避免税收导致的交易转移或避税,金融交易类税收涉及的品种仍在不断扩大。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期权这些金融资产都是最普通的交易品种,根据公平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对于所有金融资产的交易都不能产生较大的税率差异。并且在我国对金融交易税的设计与改进中,需要考虑到不同金融资产之间的征税平衡问题,要用长远的目光,思索未来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产品的发展,尽量避免纳税人利用创新金融产品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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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世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导致金融风险的不断累积。而采取适当的税收政策对金融市场的投机交易行为进行管制是大势所趋。未来当世界多数国家决定开征金融交易税时,如果我国没有行动,那自然会成为投机交易的多发地带。历史上巴西、欧盟和智利等国家和地区都曾开征的金融交易税,税制设计方面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根据我国当前投机交易的变化情况,及未来我国金融增长趋势的分析,对我国以后开征金融交易税提出政策建议,未雨绸缪,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520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ngjilunwen/zhongguojingjilunwen/352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