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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涉外主权债务诉讼中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6-03-17 09:34

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在研究生期间,笔者阅读了不少关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国内外文献资料,其中很多资料仅涉及非洲与美国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同时还对部分与之相关的外文资料进行了整理与翻译。通过学习,笔者对其中的纠纷诉讼解决机制萌生了研究兴趣。每个国家的法律对管辖权问题、法律适用问题都可能存在自己不同的规定,面对不同的诉讼当事人,只有掌握该国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后来在导师的引导下,开始接触主权债务方面的内容。主权债务是指一个国家以自己所代表的国家信用作为担保所发生的债务。近些年,随着救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有些国家的债务比重也在大幅地增加,当债务比重到达一定规模的时候可能导致部分国家无法偿还对外债务,形成主权违约。美国作为超级大国,美元在世界货币体系中享有霸主地位,一方面便于美国向全世界举债,另一方面也使世界上大部分的金融中心、银行和法律事务所聚集在纽约。不仅如此,许多融资协议通常规定,该协议适用纽约州的法律,与协议相关的纠纷由位于纽约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管辖。那么,美国主权债务纠纷诉讼解决机制到底是如何发展形成的呢?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执行问题又是怎么规定的呢?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不久的将来,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主权债务这方面的问题。基于对上述问题的考虑以及导师的支持,笔者最终决定对美国涉外主权债务诉讼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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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目前对主权债务诉讼方面的研究比较薄弱,而专门针对美国主权债务诉讼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更是少之又少。有关主权债务诉讼机制的专著主要有郭春华博士所翻译的《国际法庭视野下的主权债务违约》①,该书第一章第一节在讨论主权债务危机与违约时,提到了美国州政府违约与仲裁相关方面的问题,列举了美国州政府发生的主权违约事件以及伴随的仲裁方式和仲裁裁决情况,虽然在该节并未介绍美国州政府主权债务违约与诉讼情况,但通过对仲裁方式的选择,可以从侧面比较美国的主权债务诉讼程序。而该书第十一章介绍主权债务管辖权的竞合问题时,重点分析了合同之诉与条约之诉以及主权债务中的法院选择,其中有提及美国在这两个问题上的有关规定,但分析得比较局限,有待扩展研究,尽管如此,该书的内容对本文的撰写提供了前期研究的理论基础。由张茂著的《美国国际民事诉讼法》②一书,全面系统的为我们介绍了美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二章详细介绍了一般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第三章论述了法院选择问题,第八章着重论述了美国国际民事诉讼的临时措施,这些内容虽然主要涉及的都是美国国际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但对美国涉外主权债务诉讼中的主要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很大的指引作用。如果仅就主权债务而言,国内的相关书籍还有张虹著的《主权债务重组法律问题研究》③;戴金平、张素芹、邓郁凡著的《主权债务危机:国家信用神话的破产》④;卡梅纳著、郭春华译的《债权人视角下的主权债务重组法律问题研究》。⑤这三部著作对什么是主权债务和主权债务危机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为笔者了解主权债务问题提供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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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主权债务诉讼概述

2.1 主权债务的概念及特点
关于主权债务(Sovereign Debt)的定义,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不同学者基于自己的研究内容给出了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主权债务的涵义超出了以外国国家名义产生的债务这一范围,包括所有由主权政府作为债务发行人直接承担的债务责任以及主权政府为其他债务发行人发行债务提供担保的债务责任。①还有学者则将主权债务理解为“国家债务”,是指一国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偿还的所有债务。②之所以就这一定义的理解存在着细微不同之处,是因为对主权债务范围有认识差异。在这里不得不提另一概念,即或有债务。或有债务是指某一些不确定性事件发生的前提下才会实现的责任。③或有债务的一个常见例子是政府担保的贷款。政府在为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时并没有负债,但如果借款人违约不返还贷款,贷款人则可以要求政府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借款人未能偿还的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或有债务将转变为政府的直接债务。而本文研究的美国涉外主权债务诉讼中的主权债务采用“国家债务”说,这里的“国家债务”不仅包括政府的直接债务,还包括可能成为政府直接债务的或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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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美国主权债务诉讼的发展
随着历史的发展,外国国家实体在不同时期的国际金融市场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展,美国于1976年颁布了《外国主权豁免法》,开始由主权豁免绝对理论转向主权豁免的限制理论,①这些都推动着美国主权债务诉讼的变革与革新,朝着更加有利于债权人的方向积极发展。按时间划分,美国主权债务诉讼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诉讼侧重点也各有不同,这些不同点从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美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断进步。1980年到1995年是美国涉外主权债务诉讼发展的第一阶段。随着20世纪80年代拉美危机的爆发,主权债务诉讼在美国崭露头角。由于在借贷协议中主权国放弃了豁免权,或者进行的是商业活动,导致主权债务国在利用主权豁免原则免于起诉时经常碰壁。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的规定,放弃豁免权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②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外国国家在美国进行的商业活动不享有主权豁免,该诉讼是基于该外国在美国进行的商业活动而提出的;或者基于与该外国在别处的商业活动有关而在美国完成的行为提出的;或者基于与该外国在别处的商业活动有关,而且在美国领土以外进行但在美国引起直接影响的行为提出的。③然而,外国国家实行的任何活动在某种层面上都可以主张是一种非商业活动。但是在著名的阿根廷诉维尔特(Republic of Argentina v. Weltover, Inc.)④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当一外国国家在美国市场发行了多种国债,这就被视为是一种商业活动,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发行国债,为此外国国家可以因国债违约行为被起诉。虽然外国国家缺少了主权豁免原则的庇护,但是早期职业债权人原告时常会发现诉讼程序上或实体上存在着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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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美国涉外主权债务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13
3.1 管辖权的确定.... 13
3.1.1 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13
3.1.2 法院选择的效力.... 15
3.1.3 管辖权的转移...... 18
3.1.4 不方便法院原则.... 19
3.2 管辖豁免........21
第 4 章 美国涉外主权债务诉讼中的法律选择问题.....24
4.1 纽约州的普通法法律选择规则.... 24
4.2《纽约一般债务法》......24
第 5 章 1401 节的法律选择规则.... 25
4.3 联邦法律选择规则....... 25
第 5 章 美国涉外主权债务诉讼中的执行问题.........28
5.1 辅助执行(Prejudgment Attachment).........28
5.2 与辅助执行类似的救济方式...... 29

第 5 章 美国涉外主权债务诉讼中的执行问题

当主权债务国不主动执行生效判决,或者是为了确保最终判决得以执行,债权人可以通过辅助执行或者判决后申请法院执行债务人在美国或者其他地方的财产。虽然主权豁免原则不会影响针对债务国判决的生效,但是却可以阻止判决的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不能强制执行债务国的财产,但判决仍然会对债务国造成不少的负面影响。比如,判决可以赋予债权人在与债务国的其他借贷协议中交互违约的权利。《外国主权豁免法》建立了两个层次的豁免,分别是在第三章提及的管辖权豁免和本章的财产扣押、执行豁免。为了执行一个法院判决,需要确定两个层次的例。这些例外充当着敲门砖的作用,法院首先必须获得对外国国家的管辖权,然后再谈执行判决的问题。如果没有司法管辖权,诉讼就会终止。如果拥有司法管辖权,原告必须寻找到执行豁免的例外的情况,这样才能实现诉讼目的。

5.1 辅助执行(Prejudgment Attachment)
辅助执行是法院就案件争议作出判决之前的一个特殊执行程序,法院可以命令扣押被告的一部分财产,确保法院的最终判决能顺利执行。作出辅助执行决定的标准与联邦或者州法院的其他补救性决定一样,均适用州法律,①因此这一标准随着管辖权的不同而不同。但是,无论是纽约州的州法院还是联邦法院在作出辅助执行决定,执行债务人位于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财产前,不会事先通知被执行人。如果原告在纽约州以外的法院起诉,,则法院不能辅助执行被告在纽约州的财产。因此,如果位于纽约州的法院要辅助执行主权债务人的财产,可以执行债务国在纽约的银行账户里的所有的财产,不仅包括所有的商业银行,还包括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和投资银行的财产,以及任何潜在的第三债务人的财产,而不告知主权债务人已作出辅助执行决定。当收到执行决定时,商业银行、纽约联邦银行、投资银行或者其他第三债务人应将被告账户上的所有财产交予执行人员,包括收到执行决定后转让到被告账户的现金。换言之,在辅助执行决定被撤销之前,被告不仅失去了对执行财产的控制权,也将极大的限制其与纽约银行之间的金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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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来看,一个真正切实可行的诉讼机制,应该注重公平正义,包括债务人和债务人、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并且保证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参与。而美国涉外主权债务诉讼方面的立法较早,随着新兴法律关系和法律纠纷的出现,美国法律或对旧法进行了修正或新设了相关法律。从认可不方便法院原则到限制主权豁免原则的确立,从承认选择管辖的法院和选择适用的法律到同意辅助执行和判决后的强制执行,这些充分体现了美国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主权债务债权人的保护,为主权债务诉讼得到一个公平的法院判决提供了立法支持。然而,无论何种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再加之涉外主权债权诉讼主体具有特殊性,所以美国关于涉外主权债务诉讼方面的立法也仍然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这在一定程度上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关于法院选择条款的定性,根据联邦法律这是一个程序性问题的定性,而根据州法律恰巧相反是一个实体性问题,但即便法院选择条款被确定为一个实体问题,法院在主权豁免案件中必须考虑,国会是否期待适用州的实体法,这说明在一些案件中适用州法律还是联邦法律依法院对国会的意图理解而定。不仅如此,针对法律选择条款所适用的三大原则也具有先天缺陷,合理关联原则并未明确何种关联程度称之为合理,而关系聚集地原则和政府利益原则又完全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些无疑不利于保障诉讼的公平正义。本文通过对美国涉外主权债务诉讼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系统详细的阐述解释了涉外主权债务诉讼过程中联邦法律和纽约州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在最后给中国主权债务投资者提供了几点建议,虽然目前还没有中国私人实体在美国起诉主权国家的先例,但提前做好准备总归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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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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