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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精品论文】.pdf

发布时间:2016-08-03 05:08

  本文关键词: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兼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文档介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兼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姓名:曹明艳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徐海燕20061001内容提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笔者试图通过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及强制责任保险等基本问题对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进行一次剖析,对机动车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置提出自己的见解,从而能更公平合理地处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除去前言和结语,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认为只要是在道路上运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的,应适用该责任。对道路的理解不宜过窄,只要道路符合相关标准,能供机动车通行,并向社会公众开放,都应纳入“道路”范围:对运行的机动车也不能仅仅理解为行走的机动车,无论是行走的还是停止的,只要事故发生在道路上,造成了其他相关交通参与人的危险,均应相当于运行;而对于机动车的界定,我国的规定不严密,对于那些时速较高的残疾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 内容来自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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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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