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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河长制”的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21 14:37
【摘要】:2007年无锡市为解决太湖水危机首创了“河长制”,它通过对治水方法、部门合作、考核监督等方面的创新,形成了社会共同治理水污染的强大力量,很快从无锡走向全国。2017年《水污染防治法》将“河长制”写入法条,标志着“河长制”开始进入建立法律体系的阶段。“河长制”是一项制度创新,是由各级党政领导担任“河长”,监督和协调辖区内水域防治工作,促进或协调政府与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治理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一种河湖良性管理保护制度。目前我国对“河长制”的立法除《水污染防治法》的原则性规定之外,浙江、海南、江西省等地为“河长制”的实施制定并颁布了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省的地方立法虽然建立了“河长”的法定组织体系和法定工作职责,规定了“河长制”的信息公开、巡查、约谈、公众参与、会议等工作制度,使其由应急性政策迈入了地方性法规的法制化建设进程,但仍然存在主体责任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立法缺陷。针对其存在的缺陷,应当通过积极推进“河长制”立法,加快出台地方性法规来完善“河长制”的具体规定,明确“河长”及相关责任部门的法定职责,建立贯穿“河长制”工作始终的信息公开制度与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健全系统全面的跨区域联动制度以及河长会议制度,完善“河长制”的监督机制,从而构建起相对完善的“河长制”法律体系。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2.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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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白冰;何婷英;;“河长制”的法律困境及建构研究——以水流域管理机制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5年27期

2 黄爱宝;;“河长制”:制度形态与创新趋向[J];学海;2015年04期

3 王勇;;水环境治理“河长制”的悖论及其化解[J];西部法学评论;2015年03期

4 钱誉;;“河长制”法律问题探讨[J];法制博览;2015年02期

5 何琴;;“河长制”的环境法思考[J];行政与法;2011年08期



本文编号:2593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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