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民事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关系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26 01:24
【摘要】:从环境法学的研究范式出发,环境损害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使环境要素或整体的特性、质量、功能发生重大退化,以及造成损害传统民事权益的法律事实”。(1)纵观各国环境损害纠纷的立法现状与制度内涵,可以发现并总结出现行的环境侵权立法中普遍存在的一些规律:首先,环境损害的界定和规制范围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从环境私益的救济逐步过渡到越来越重视环境公益,从而在环境法律责任追究和环境利益保护中愈加注重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的结合。而环境权利本身就是既包括了环境公权也包括了环境私权的复合体系;其复合性主要表现为两种权益经常相互交织,不可分离。本文由四部分组成,对我国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对我国环境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主体进行了一个简单的介绍,简要概述了环境私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进一步细化和限缩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并结合最新的《关于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阐释了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最新情况。该部分还讨论了两个问题,一是公民个人是否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所面临的现实困境。第二部分:环境损害民事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分离性,该部分讨论了两种诉讼制度各自的目的与价值,肯定了两者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第三部分:环境损害民事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冲突性。基于环境整体的不可分性,环境民事私益和民事公益诉讼时常发生交叉,该部分探讨了诉讼并行时的程序处理问题,回应了二者是否存在具体的顺位;并为解决环境公益惩处和私益赔偿出现的竞合问题,对二重诉讼合并审理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第四部分:分别从立案、审理、裁判、执行四个方面综合探讨了环境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未来关系设想及发展建议。现如今我国对于生态保护愈加重视,只有把高屋建瓴的环保政策切实转变成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美丽中国才会更快更好的实现。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68;D925.1
本文编号:2640915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68;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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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波;;公益诉讼制度的力量组合[J];当代法学;2013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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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笑玲;环境私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协调机制的探讨[D];南昌大学;2016年
,本文编号:26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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