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检验“公益”的标准
【学位单位】:广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2.68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环境公益保护的司法必要性
1.1 环境法庭设立的合法性
1.2 环境执法的局限性
1.3 环境案件的专业性
1.4 保护环境利益最后一道防线
第二章 环境公益与诉讼的连接
2.1 以原告为环境公益诉讼逻辑起点的缺陷
2.2 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划分之误
2.2.1 当事人的性质不作为划分依据
2.2.2 环境诉讼的本质不适用民事与行政
2.3 公益与私益的界限
2.3.1 集体利益与公众利益
2.3.2 环境众益与环境公益
2.4 环境诉讼中的“公益”
第三章 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3.1 公益诉讼的价值取向
3.1.1 诉讼权来源于环境义务
3.1.2 诉讼的公益性
3.2 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
3.3 民事与环境公益诉讼竞合的处理
第四章 环境“公益”的检验标准及诉讼的发展路径
4.1 检验“公益”的标准
4.1.1 公益标准的检验主体
4.1.2 诉讼利益归属公益
4.1.3 诉讼结果具有惩罚性与预防性
4.2 环境公益诉讼的短期目标
4.3 环境公益诉讼长期目标: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法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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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8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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