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科技论文 > AI论文 >

人工智能体可罚性辩疑

发布时间:2021-04-24 07:10
  新一轮人工智能浪潮在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发展前景的同时,也引发人们对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的深切忧虑。对于人工智能体在设定程序范围以外作出不法行为,是否可以直接对人工智能体予以处罚,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学术界有人从人工智能体可以被赋予法律人格、人工智能体具有行为辨认能力和感知惩罚能力的角度,证明人工智能体具备可罚性。但在实践上,人工智能体的法律人格的内涵无法真正落实,也无法证明人工智能体具有完全的行为辨认能力,更无法证成人工智能体可以真正感知惩罚,所以人工智能体实际上是不具有可罚性的。 

【文章来源】:南京社会科学. 2018,(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人工智能体刑法适用之可能性[J]. 马治国,田小楚.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2]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与刑罚体系的重构[J]. 刘宪权.  政治与法律. 2018(03)
[3]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J]. 刘宪权,胡荷佳.  法学. 2018(01)
[4]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5]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J]. 郑戈.  探索与争鸣. 2017(10)
[6]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 袁曾.  东方法学. 2017(05)
[7]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8]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J]. 司晓,曹建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9]机器人的崛起与人类的法律[J]. 霍斯特·艾丹米勒,李飞,敦小匣.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7(04)
[10]通向人工智能时代——兼论美国人工智能战略方向及对中国人工智能战略的借鉴[J]. 何哲.  电子政务. 2016(12)



本文编号:3156925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kejilunwen/rengongzhinen/3156925.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1ce04***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