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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致第三方损害的责任承担:法经济学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1-05-13 12:48
  法学界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形成了主体论和客体论两派观点,前者主张赋予人工智能以一定的主体地位,后者则将人工智能定性为财产或工具。对于人工智能造成的第三方损害,主体论认为应当由人工智能承担独立责任,其责任财产来源于制造者或者使用者预先缴纳的资金池,资金池之外的制造者或使用者无须承担更多的责任,而客体论认为制造商或者使用者应当对人工智能造成的损害承担无限责任,但二者之争停留在主观应然层面,缺乏客观实然的分析。法经济学视角下法律规则在效率上存在优劣之分,区分的标准有"更安全地从事活动"和"从事更安全的活动"两种范式。主体论和客体论构造的法律规则在人工智能的不同应用领域有着不同的效率:在自动驾驶车领域,客体论更有效率;在智能投资顾问领域,主体论更有效率。 

【文章来源】: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2019,34(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人工智能法律责任争议的传统论证逻辑
    (一) 规则之争与观念分野
        1. 规则层面的论争
        2. 哲学观念的分野
    (二) 传统论证逻辑的冲突实质与局限
三、人工智能法律问题讨论的新视角:法经济学的引入
    (一) 法经济学中的法律制度:理念和基本观点
    (二) 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
        1.“更安全地从事活动”范式
        2.“从事更安全的活动”范式
四、人工智能法律责任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一) 自动驾驶汽车领域的责任规则效率比较
        1. 基于“更安全地从事活动”范式的考察
        2. 基于“从事更安全的活动”范式的考察
    (二) 智能投资顾问领域的责任规则效率比较
        1. 基于“更安全地从事活动”范式的考察
        2. 基于“从事更安全的活动”范式的考察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机器学习的法律审视[J]. 陶盈.  法学杂志. 2018(09)
[2]康德哲学视点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探讨[J]. 李扬,李晓宇.  法学杂志. 2018(09)
[3]智能投资顾问模式中的主体识别和义务设定[J]. 高丝敏.  法学研究. 2018(05)
[4]论智能机器人的工具性人格[J]. 许中缘.  法学评论. 2018(05)
[5]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哲学思考[J]. 龙文懋.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5)
[6]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问题论析[J]. 孙占利.  东方法学. 2018(03)
[7]“电子人”法律主体论[J]. 郭少飞.  东方法学. 2018(03)
[8]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J]. 郑志峰.  法学. 2018(04)
[9]论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能力[J]. 刘宪权,胡荷佳.  法学. 2018(01)
[10]论人工智能时代的机器人权利及其风险规制[J]. 张玉洁.  东方法学. 2017(06)



本文编号:318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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