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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风险预测与行政法规制——一个功能论与本体论相结合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1-11-17 09:48
  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类对于机器拟真的想象。依托数据模型和预设算法的自动化决策与执行,在体现设计者初始意图的基础上不断进行自我训练、学习及演化,使人工智能行为呈现出无监督时的不可控趋势。规制这种新型"类智性"主体的行为,不仅需要对可能的行为后果展开风险预测以及社会效应和法效应评估,还离不开对此类技术从概念到特征的基本认知与理解。以现代行政法风险规制理论为指导,在预测风险、评估风险、防范风险及规制行为的过程中,应当综合运用法律、伦理、科技的思想和手段,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多种工具的协同治理作用,最终实现有效规制与适度规制的统一,达到既不遏制科技创新,又尊重人类心性与灵性的目标。 

【文章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2019,(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奇点临近”:人工智能的潜在风险与法学研究任务
    (一)“奇点临近”的现实可能
    (二)新时代的法学研究思路及任务
二、规制溯因:人工智能风险规制的理论与实践基点
    (一)功能论下的规制基点:人工智能潜在风险的负面效应
        1. 负面社会效应
        2. 负面法效应
    (二)本体论下的规制基点:人工智能风险成因的法律分析
        1. 原始数据偏见
        2. 算法偏见
        3. 学习环境偏见
三、预测与防范:“类智性”主体风险行为的规制思路
    (一)主体身份明确化
    (二)未来风险预测化
    (三)法律语言代码化
    (四)程序流程透明化
四、观察与创造:人工智能风险规制的行政法制度设计
    (一)功能论指导下的现有制度完善
        1. 参照《侵权责任法》等规范明确人工智能的责任划分及责任承担方式
        2. 在《网络安全法》中增加有关智能网络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二)本体论指导下的新制度创设
        1. 明确法律语言代码化的行为准则
        2. 规定人工智能设计及运行中的程序规范
        3. 制定风险行政法规范
        4. 引入软法手段提升治理实效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基于法释义学的讨论[J]. 陈吉栋.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2]以机器学习为基础的人工智能[J]. 黄亚强.  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 2018(08)
[3]自我规制的规制:应对科技风险的法理与法制[J]. 张青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4]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 吴汉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
[5]互联网+时代“软法之治”的问题与对策[J]. 马长山.  现代法学. 2016(05)
[6]“强人工智能”将如何改变世界——人工智能的技术飞跃与应用伦理前瞻[J]. 翟振明.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6(07)
[7]风险行政法研究的前提问题[J]. 金自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01)



本文编号:350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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