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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性——以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5-01-19 11:51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问题就是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性问题。以现有法律为认定标准,人工智能不具法律主体资格,其生成物不构成作品;抛开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性,人工智能生成物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现有技术条件下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未来超人工智能也不应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基于激励理论,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核心问题是权利归属,著作权应归属于开发者、所有者或使用者。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人工智能的主体性决定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认定
    (一) 以现有法律为认定标准:人工智能不具法律主体资格, 其生成物不构成作品
    (二) 抛开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性:人工智能生成物符合作品构成要件, 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1. 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外在表现形式上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情感或认识
        2. 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外在表现形式上也能符合独创性要求
二、人工智能被拟制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可能性
    (一) 现有技术条件下人工智能不具有主体资格
    (二) 未来超人工智能也不应具有法律主体资格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的核心问题是权利归属
    (一) 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当受到保护
    (二)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应归属于开发者、所有者或使用者
四、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未来“幻想”



本文编号:4028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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