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2O世纪上半叶苏联法学(2)
土地问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斗争的一项核心内容。列宁关于农民土地问题的思想和苏联土地立法经验深刻影响了创建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土地立法。1917年通过的由列宁起草的《土地法令》和1926年斯大林所作的报告《论中国革命前途》被翻译成中文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政权内部得到了讨论和传播。1927年中国共产党在“八七会议”上确定了开展土地革命的方针,并提出“土地国有”口号。同年11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纲领草案》规定:“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地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该草案完全移植了苏联《土地法令》的精神。
在被翻译和介绍的苏联法律中,有关政权组织制度的译介最为突出。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列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仿照1918年和1924年苏联宪法,1931年经中华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和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历史上人民立宪的最初尝试,也为后来的民主宪法提供了经验,其政权组织完全仿效了1918年苏联宪法的规定。1936年苏联颁布了新宪法,即《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
张仲实根据这部新宪法编译了《苏联新宪法研究~(1937年)。吴清友根据这部宪法编写了《苏联政制》(1945年),在序言中他写道:“社会主义国家政治是根据于希望,法西斯国家的政治却根据于恐惧。社会主义国家的胜利,增加对于平民的信任;由法西斯主义表现出来的资本之失败,就需要对于平民的压迫。苏联社会主义的成功愈完全,所给予平民的自由也愈广大。但是法西斯国家的胜利愈完全,对于人类人格尊严的攻击却要愈坚决。”苏联新宪法在国内的传播,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政权和解放区政权各项法律文件的制定都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
如何在法制的框架内镇压反革命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前后革命政权的~项重要内容。1934年4月,笔耕论文,在参考苏联刑法的基础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借鉴苏联肃反经验,制定并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该条例以苏联刑法为蓝本规定了反革命罪的概念,即凡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何种方式都是反革命行为。同时,条例还具体规定了反革命罪的种类和刑罚原则。
为了推动妇女解放运动,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中华苏维埃政府在学习和借鉴苏联婚姻法的基础上,于1931年和1934年相继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第1条);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第2条);男女结婚须双方同意,不许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加以强迫(第4条)。这些从苏联婚姻法中吸收过来的原则为废除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创建新型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基础,它们的影响延续到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有关婚姻条例的制定,其基本精神都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 度。虽然他们的改革内容并不彻底,但为新中国的婚姻制度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
除上述领域外,在这一时期,有关劳动制度、经济、财政、工会、教育等领域的苏联法学书籍也先后被翻译和介绍到中国,如《苏联经济政策及社会政策》(施复亮、钟复光译,1930年)、《苏联人民的劳动权与休息权》(焦敏之译,1946年)、《苏联经济制度》(陈伯庄译,1947年)、《苏联教育制度》(庄季铭译,1947年)、《苏联的计划农业》(张一凡编译,1948年)、《苏联劳动立法原理》(高祁孙译,1948年)、《苏联公民的财产权》(朱文澜译,1949年)、《苏联财政》(焦敏之编译,1949年)、《苏联财政制度》(吴清友译,1949年)、《苏联总工会关于工会组织工作的各种决定》(胡济邦译,1949年)等。它们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到解放战争时期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参考作用。但总的说来,这个时期对苏联的法律制度主要是进行介绍,不够系统,缺少具体研究,[6 真正大规模学习和引进苏联法学是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
三、结语从2O世纪初到新中国成立初期,无论在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时期,苏联法学的译介在中国法制的建设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这并不是偶然的,因为“从某种角度说,翻译这项实践活动是因人类思想与文化交流的需要而产生的,它一开始便有明确的目的性,是为了满足某种意愿或需要而存在。”
2O世纪初期的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华民族先进分子的任务是领导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的双重压迫,并在胜利后建设工业化的强大国家。这个历史的要求决定了作为中国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政治代表—— 国共两党的共同使命:民主主义革命和工业化建设。列宁及他领导的苏联对中国革命表现出高度的同情和支持。因此,国共两党都不约而同地成了列宁的学生,“走俄国人的路”是当时先进的中国人的共同的结论。新中国成立之初,西方国家在外交、经济等各方面实行孤立中国的政策,我们无法获得必要的国际援助和经济建设的经验,而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不仅承认我们,而且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倾向于苏联自是势所必然,苏联法学在中国的译介是合目的性的一种表现。
通过对苏联法学在中国译介的梳理,我们也不难发现这个过程有如下特点,第一,苏联法学在中国的译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与苏联在政治上的紧密关系,而领导人对苏联的看法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孙中山“师法苏联”的决心曾极大地促进了苏联法学在中国的译介。第二,苏联法学在中国的译介和中国当时社会文化环境密不可分。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先进分子受“十月革命”的影响,产生了向苏联学习的愿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在法制建设中需要学习苏联的做法和经验,苏联的法律在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借鉴作用。第三,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中国对苏联法学的译介并不全面和彻底。苏联虽然有过封建帝国的历史,但时间比中国短得多。
同时,它曾建成过资本主义国家,曾实行过资本主义的民主。加上它离西欧比较近,受西方资产阶级法观念与法制度的影响也相对比较深。中国有着2 000多年的封建社会的历史,资产阶级革命并不彻底,在法律传统上与西方相差甚远。这些都决定了中国人在译介苏联法学时会有所取舍。这些特点,决定了苏联法学在中国的译介必然带有历史的烙印,苏联法学在中国的影响也必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变迁,中外法学的交流必然会翻开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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