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促使法官依法裁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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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教义学的历史流变
在西方,法教义学早在法典化发展之前就已出现。西方学者认为,古代罗马社会流传给后世最为珍贵的精神文化遗产就是《圣经》和罗马法,法教义学在发展之初正是以神圣的罗马法文本为解释对象。11世纪末意大利波伦那大学的伊纳留斯(Irnerius)教授以《国法大全》为课本传授罗马法,并对《学说汇编》
的手稿进行勘查和注释,后将其成果传给学生,由于采用“注释”的方法,所以将其学派称之为“注释法学派”,其后学人也如朝圣《圣经》一般地对《国法大全》进行解读。
在西方法学史上,法教义学的发展更多地被认为是与德国的历史法学和概念法学紧密联系的。萨维尼(Fridrich Carl von Savigny)是德国历史法学派最重要的代表人物,在他看来:“法的素材是由民族(Na—tion)的整个过去给予的,然而,不是经由意志以至于法的素材可能偶然的这种或那种,而是源自民族自身内在的禀性和历史。”r8 既然法律是根植于民族精神而自然生长,那么法律对于人们而言,绝不存在创造法律的问题,不过是如何发现法律的问题,那么诠释法律就并非是简单地对法律概念的重现,而是诠释者的思想对作为法律本质的民族精神的重现。这种将法教义学与法史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也成为萨维尼法学方法论研究的高峰。不仅如此,萨维尼尤其强调罗马法学的重要性,认为罗马法的概念很精密,任何问题都可以依概念而计算以寻求解答,后人谓之留下概念法学的契机。
19世纪的德国,由于法学深受自然科学的影响,有学者试图将法学作为一种科学来予以研究,这种方法也随着概念法学的产生和发展而融人到后来的法教义学研究之中。概念法学者将法律概念从法律关系的实践中完全抽离出来,倚重演绎的方法,认为成文法的逻辑完美无瑕,是国家唯一的法源。集德国古典法学之大成者温德夏德(Windscheid)将概念法学发挥到极致,认为法官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所定义的概念进行逻辑推演,倘若遇有疑义之处,则仅以探求立法者当时所存之意思予以解决即可。在温德夏德看来,法教义学的任务就是:“(1)法律概念的逻辑分析;(2)将此一分析综合而成一体系;(3)运用此一分析结果于司法裁判之论证。”[9 与之相应,法教义学在法律解释的问题上主张:注重对现行有效的法律进行解释,以立法的原意为依归来消解法官在解释中的主观性。
2O世纪以来,西方社会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为垄断资本主义,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法教义学深受社会哲学思辨的影响而得以不断地演变,展现出新的姿态。法教义学封闭性的概念体系被打破,呈现出一种“开放性”。20世纪以后的法教义学已不再相信“认识是可以终局恰当的”,拉仑茨也认为他所研究的法教义学意义上的法学早已突破了萨维尼时代的传统意义,并且更加明确指出对于法学而言,只有“开放”的,即在某种程度上是可变的体系,笔耕文化推荐期刊,才能清楚地指出法秩序内在的理性及其主· 47 ·导性的价值和原则。同时,法教义学的作用“并不在束缚精神,毋宁要在处理各种经验及文化时,提高其自由度”l1叩;教义学也不再局限于原来形式逻辑的思考方式,在强调反思与论辩的法律论证理论中也取得一席之地。当然,也必须肯定的是:包括法教义学在内的法学的发展从整体上看是一种渐进的、积累性的过程,任何派别的法学均是在继承和发展以前学说的基础之上而得以不断充实和丰富的,法教义学更是如此,其守成的本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接受完全否定其自身的任何革命性的思想体系,面对来自体系外部的知识,必须要通过过滤的方式进行有限度地吸收。
(二)对法教义学含义的理解
对何谓法教义学,有不同的理解。正如德国法学家罗伯特·阿列克西曾经指出:“尽管有愈来愈多的论着触及这个题目,然而至今还没见到有法教义学之普遍被认可的学说。”同时,阿列克西也为法教义学作出定义:“法教义学是(1)一类语句,(2)这些语句涉及法律规范和司法裁判,但并非等同于对它们的描述,(3)它们组成某个相互和谐之整体,(4)在制度化推动的法学之框架内被提出和讨论,(5)具有规范性内涵。”l1 拉伦茨认为,法教义学是指:“以处理规范性角度下的法规范为主要任务的法学,其主要想探讨规范的‘意义’。它关切的是实证法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含的裁判准则。”l1佩策尼克则认为:“当代法律教义学包括一系列活动,如论证、 释、甚至发展法律,体现为一系列的原理与理论,如侵权法上的过错理论、充分注意理论;法律渊源理论等等”。Ll列国内学者也有诸多不同的理解,如舒国滢教授认为:“法教义学,又称为教义学法学,是研究某一特定法律体系或子体系(法律语句命题系统)的实在法理论。或者说,它是一门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的白成体系的基础学问,一门以科学的趣味来构建的法律学问。”_1胡王夏吴认为,法教义学“是以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为出发点和研究对象,它旨在为具体案件的解决寻找法律上的正当答案,其研究方法是法律人或法律家独有的‘法学方法’,即体系的、分析的评价方法,这种特殊的方法不仅构成了法教义学的核心也刻画了法律决定的‘性格’。”_1 林来梵教授与郑磊博士认为:“法教义学在宽泛的意义上,可与狭义的法学、实定法学、法律学、法解释学等术语在同一或近似的含义上使用”。¨1。 陈兴良教授认为:“法教义学是以实证法,即实在法规范为研究客体,以通过法律语句阐述法律意蕴为使命的一种法律技术方法”。
通过对中外关于法教义学的阐述,笔者认为,尽管法教义学历经演变,其含义已经多有变化,但其基本的含义仍可明确地归纳为:法教义学专注于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解释,以现行法律规范作为解决具体案件的主要依据。对此,可作以下理解:首先,裁判的依据是“现行法律规范”。法教义学无意于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任何的价值评价,其所持的是一种价值中立的立场,它以假定现行法律规范是正确的为前提,要求司法裁判必须严格以现行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而不能在现行法律规范之外寻找其他的法外裁判依据。
本文编号: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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