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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法官以法教义学方法依法裁判的具体路径(2)

发布时间:2014-07-24 11:45

  3.减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干预。审判委员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对象是“重大”和“疑难”的案件,但在实践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存在严重扩张趋势,远远超过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重大或疑难案件范围”,一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几乎达到了“案必躬亲”的地步。而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多是法院的领导(院长、副院长、庭长等)担任,这种执行模式与行政机关的工作模式几乎没有区别,为法院审判染上了尴尬的行政色彩。由于法院外部独立难以实现,迫使法院领导在受到外界较大压力时,通过审判委员会会议使法外干预的结果合法化,并成为干预法官独立裁判的方式。

  法学界对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质疑不断,审判委员会不仅违反了审判公开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回避制度,同时影响了法官独立审判,也使办案法官产生了依赖心理,其责任感与荣誉感不断弱化。因此,在法院内部,如果法官仍然不能摆脱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干预,那么“法律至上”、“法官依法裁判”都只能停留在口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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