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诉时效的一些思考(2)
(三)改造论的观点改造论关心的是如何通过改变犯罪人的道德人格,让他变成好人,并不关心改造是否对犯罪人产生预防效果。改造论认为,如果犯罪人将来不再犯罪,那是因为犯罪人良心发现,成为好人,而不是因为他害怕再次受到惩罚。
显然,在关注犯罪人的人格或人身危险性这点上,改造论与个别预防论持有相同立场。但不同的是,改造论关注的是如何改造人格。改造理论似乎为追诉时效的合理I生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说明。时间的流逝与犯罪人的人格改造之间存在间接的关系。一个人在年轻时犯罪,在年老时则可能成为一个善人。此时,如果追究他年轻时的犯罪责任,已经没有意义。
但改造论存在的问题在于,时间的流逝并不必然改变一个人的人格。能否通过惩罚把一个高龄的犯罪人改造成为一个对社会更有用的或者更好的公民,目前尚没有定论。
(四)功利主义立场鉴于报应主义不能为追诉时效制度提供理论证成,则可以转向功利主义的立场。刑法既向前看,也向后看,但主要是向后看。
当惩罚一个罪犯的时候,首先对犯罪人的过去的行为作出评价,看这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在这个阶段,所关注的完全是过去发生了什么,即过去的行为和行为发生时的心理状态。及至量刑阶段,法院可能要考虑现在和将来的要求,例如,为了保护公共安全,需要考虑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考虑预防犯罪,考虑惩罚的成本。
报应主义的惩罚观认为罚当其罪,因此主张多考虑过去。功利主义的惩罚观认为犯罪已经发生,覆水难收,因此主张多向前看,多考虑未来。显然,在一个稳定的常态社会,报应主义的惩罚立场更为合适;在一个结构变迁的社会,功利主义的立场则较为适宜。
为什么报应主义不合适呢?因为一个人永远生活在过去,那是可能的,但却是绝对荒谬的。理f生的人应该知道过去,把握现在,计划未来。
在做出现在和未来的决定时,我们要考虑过去,但不能过分依赖于过去。比如,我们聘请一个国家队主教练,未来的目标是带队打进世界杯,虽然一个主教练候选人没有带队打进世界杯的经历,这个关于过去的事实只能告诉我们候选人曾经是个什么样的教练,他是否具备带队打进世界杯的能力。但我们真正关心的问题不是他是否带队打进过世界杯,而是他在未来能否带队打进世界杯。没有带队打进世界杯的历史并不能必然推出在未来不能带队打进世界杯的结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今中国社会,人们在处理相互之间关系的时候,更多的应是面向未来,向前看。我们若公正地看待一个人,就以变化的眼光看待他,而不是停留在他并不令人满意的过去上。所以判断评价一个人,不能完全依据过去的他,要考虑现在的他。总之,完全依赖于过去,会让我们的生活变得一团糟。正是基于这种立场,对于类似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应明确其责任,但可适用追诉时效而不予惩罚。
另外,一个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调查和惩罚犯罪要花费很多资源,而这种资源是有限的,国家的能力也有限,因此必须把这些资源利用好,好钢要用在刀刃上。正如贝勒斯在《法律的原则》中指出:“诉讼时效法避免了因难以获得充分而可靠的证据而产生的错误成本”,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不得不在惩罚眼前犯罪还是惩罚过去犯罪之间做出选择,正是出于实际考虑,我们选择了惩罚眼前犯罪,而对时隔久远的犯罪予以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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