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及其理论完善分析(2)
谈及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与刑法共同具有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内容的这一共同点,因果关系不仅在刑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侵权行为法中也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是确定责任归属的要件之一。由于因果关系是刑法与侵权法确定责任的客观基础,在分析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会谈及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在比较探究其异同点的基础上为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完善寻找新思路也不失为一种比较合理的方法。
2.2 侵权法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不同之处
我们也要看到这其中不可忽视的不同点:首先,两者的目的不同。侵权法中研究因果关系为的是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更好的确定侵权人的责任程度;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确定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为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公权与私权之间出现不平衡的状态。其次,在刑法和侵权行为法中因果关系所要确定的程度不同。侵权法中因果关系只要求“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而在刑法中为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精确。第三,两者因果关系所采用的归责原则不同,侵权法可以是过错责任,也可以是无过错责任,而在刑法中,若确定两者有因果关系,而这一行为对于损害结果本身的发生又没有主观过错的指导,则在定罪时就要考虑是过失中的哪种类型,还要理清是否有其他因素共同作用。
2.3 对侵权法中因果关系理论的借鉴
相对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我国侵权法的因果关系理论发展时间还较短,也因此会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相比之下,英美侵权法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完善和发展更有借鉴意义。
英美法系中将侵权法的因果关系一分为二,提出了“二分法”的理论。第一层次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的发生是否有关,判断出之后再进行第二层次,即在事实原因的基础上依据法律价值观念、公平正义的法律政策确定哪种原因是法律上的原因或最近原因。即首先是归责,然后再将不属于法律上的原因的行为排除在外,这样既保证了侵权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又兼顾了法律的客观性。这一点可以借鉴到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中,在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刑法体系中,完善和体现公平正义原则是重中之重,这样的划分是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与法律的权威正义。在借鉴国外这一理论时,结合我国实情,可以将法律原因视为基础,在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中也可以以事实原因为补充,但这种补充必需要注意一个度,否则在法律中引入过多的主观要素,将不利于法律目的与价值的贯彻和落实。
3 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因果关系
3.1 因果关系理论实践中的问题
近年来有许多优秀的学者提出不同学说对于因果关系进行阐释,但始终不能提出完善的理论架构,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似乎到了一个瓶颈期。也许就像有的学者说的:“法学将更拒绝投入因果关系之研究,因为已经有甚多杰出学说作此研究,依然不能提出解决问题的一般方法。因果关系可能是一个不解之问题。”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司法实践中过于重视因果关系的判断,无论是律师辩护,还是法官定罪,重心都落在因果关系上,以至于出现“过于强调因果关系,而使有些社会影响极大的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的现象。于是,随着这一现象弊端的出现,这一倾向渐渐被抛弃了。而有的时候,为了平息被害一方的情绪或是平息社会的舆论,不再过分讨论甚至忽视了因果关系这一问题,主观上归罪的倾向随之出现。这些都是很不科学的。
3.2 因果关系理论的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要解决上述问题,并判断因果关系,用实践检验因果关系理论,首先要进行的是实行行为的判断。条件关系不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抽象的、一般的关系,而必须是具体的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条件关系。因此对实行行为的判断应该先行;其次进行构成结果的判断。对于构成结果,必须是刑法评价上有意义的危害结果,即限于行为所直接造成的结果,避免因果链条的无限扩大;最后进行法律因果关系的规范评价。即将因果关系现实地区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一步骤即是将因果关系加入主观认识因素加以判断,以此来对行为者的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进行确定,使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要想做到理论上的完善,实践中也要敢于尝试;而理论上的完善,也要立足于现实。脱离的现实的理论架构只是空想,是不可能真正做到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与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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