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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酒后驾驶"的有关思考

发布时间:2014-07-24 12:11

  一、"酒后驾驶"酿成的惨剧让人触目惊心近期,因"酒后驾驶"肇事引发的案件频频发生,让人触目惊心。2008年12月14日17时左右,成都驾驶人孙伟铭醉酒、无证驾车连撞5车后逃逸,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2009年6月30日20:30分左右,南京驾驶人张明宝醉酒驾车,疯狂连撞多名路人,造成5死4伤,其中1名孕妇的成形胎儿被撞出,现场之惨状令处理事故的交警落泪;2009年8月4日21点25分,杭州驾驶人魏志刚酒后驾驶,撞飞了过马路的17岁少女马芳芳,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而且肇事的地点在杭州才设立不久的颇为有名的"爱心斑马线"旁。

  据公安部统计,2008年"酒后驾驶"共导致交通事故7,518起,造成3,060人死亡,7,840人受伤,分别占总数的比例为2.81%、4.16%、2.57%。酒后驾驶不仅发生事故的概率高,而且事故的严重性也非常重,2008年酒后驾车事故的致死率28.1%,是平均致死率的5.73倍。200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22.2万起,比去年同期增长1.8万起,上升8.7%。可以说,"酒后、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非常大,笔耕文化传播,公安机关查禁的态度一直很坚决,力度也很大,但为什么"酒后、醉酒驾驶"仍然屡禁不止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病态的"酒文化"和"驾驶文化"

  l、病态的"酒文化"在传统的"酒文化"里,喝酒喝的是"感情";一场饭局若是没有酒,那不能说是一场真正的饭局;饭局更不仅仅是吃饭,喝酒也不仅仅是喝酒,它被认为是融入社会、深化交际关系的重要手段。在这样的"酒文化"熏陶下,伴随着私家车的飞速增长,酒后驾驶现象也就呈上升趋势了。

  2、不成熟的"驾驶文化"成熟的"驾驶文化"中,最重要的是要求道路交通参与者,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要有一种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感,任何人都没有权力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而与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和机动化进程不相协调的是很多驾驶人没有基本的价值观,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视同儿戏,明知道"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会给他人和自己的安全带来无法预计的危险,仍然心存侥幸,以致酿成大祸。

  (二)"过于自信"、"侥幸"等微现"事故心里"

  饮酒不但会使驾驶人的视觉等感知能力、反应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下降,如美国的卢米斯认为,当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0.94%时,判断力会降低25%,而且会对驾驶人产生诸多不良的心理影响,酿发交通事故。在各种"事故心理"中,首先就是"过于自信"心理有些驾驶人认为自己驾驶技术高,喝酒不多,酒后驾驶不会出事,更有甚者认为自己海量,喝点酒驾车不会影响安全;然后是"侥幸"心理,即对于酒后驾车是否被查获或出事故,往往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认为只要不在酒后驾车专项整治期间,就很少有被查获的可能,另外只要车速不快,小心开就不会出交通事故;其它的如虚荣心理等,有些人为了显示自己有钱、有势、有地位而酒后开车兜风等。

  (三)源起违法成本较低和执法不严

  "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低导致对驾驶人没有足够的威慑力,起不到惩罚和警戒作用,也无法培养出安全驾驶的行为和素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交通肇事的定罪量刑较轻且具体适用不一对于因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只是按交通肇事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而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除了因逃逸致人死亡外,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七年。这显然较轻,既不能起到教育肇事者本人的作用,也不能警示社会。

  但如美国,刑法中有单独的"酒后驾驶罪",醉酒驾车还可以"蓄意谋杀罪"定罪,致人死亡的则可处死刑。

  2、法定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够严厉一般性的酒后驾车如果没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主要是经济处罚,最高罚款也不超过2000元;最严重的处罚也就是拘留15天而已。相比起来,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对"酒后驾驶"的惩处力度都非常大:

  美国法律规定,只要驾驶人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6%时,则无条件吊销其驾驶执照;在日本,当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0.05%时,要判2年以下拘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追究向驾驶人提供白酒者的责任;而在加拿大,凡酒后开车,会被罚款1470美元、监禁6个月,造成人身伤害的监禁10年,造成死亡的监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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