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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优化

发布时间:2014-07-24 12:15

  1.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专职化。在审判委员会人员构成方面,应改变长期以来以行政职务为主要选任标准的构成方式,要以专业能力、实践经验和专业领域覆盖面为着眼点作为审判委员会构成和委员选任的标准。首先,审判委员会的组成应与其职能相一致,法院在提请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免委员时,应考虑到这一点。其次,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决定了其委员的业务水平应高于合议庭成员。否则,难以胜任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要求。审判委员会要由若干名经验丰富、办案公正、理论水平较高的相关业务庭室和研究室法官,必要时可吸收法学专家、著名律师组成。第三,改革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制度,通过严格公正的考试、考核方式吸收优秀的法官作为成员,笔耕论文,并旦规定任期和考评方式

  建立"可进可出判委员会。在审判委员会人员的组成上,要彻底打破论资排辈,摒弃与行政级别挂钩的做法,做到唯才是举,唯贤是用。通过推荐测评考核,大胆起用一些审判经验丰富、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审判员充实到审判委员会,建立竞争机制,确保审判委员会的活力和审判权威。

  2.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实行回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凡是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先期公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保证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从制度上杜绝审判委员会成员因私枉法。具体说来:一是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回避条件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一律回避;二是承办法官如果是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不能参加对案件的讨论,更不能行使表决权,亦应回避c回避包括对案件当事人的回避和表决回避。

  3.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公开制度。首先,应先期公布委员的名单,并赋予当事人对审判委员会成员的申请回避权,以对此项工作形成有效的制约。其次,其工作方式也需要改革,委员们不能仅仅采取听汇报、看材料的方式。也应当参与拟交付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的开庭审判或参与旁听,所有的委员必须参与法庭审判的全过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制度,通过严格公正的考试、考核方式吸收优秀的法官作为成员,并旦规定任期和考评方式'

  建立"可进可出判委员会。在审判委员会人员的组成上,要彻底打破论资排辈,摒弃与行政级别挂钩的做法,做到唯才是举,唯贤是用。通过推荐测评考核,大胆起用一些审判经验丰富、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优秀审判员充实到审判委员会,建立竞争机制,确保审判委员会的活力和审判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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