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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债务重组准则变迁

发布时间:2014-07-24 12:20

  回顾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每一项会计准则的诞生都是以特定的事件为线索引发的、在特定的资本市场的案例背景下制定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活动的日趋错综复杂,使得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经营风险。一旦经营不善,将导致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所以,对于陷入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的企业,笔耕论文新浪博客,迫切需要相关法规加以规范和约束。

  一、债务重组准则制定历程

  1.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制定

  1998年6月颁布实施的债务重组准则,是我国首次颁布的、用以规范债务重组交易事项的准则。98年版债务重组准则的提出是我国政府开创性的成果。该准则的颁布较多地参照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号公告(即FASBNO.15,1977年6月)以及第114号公告(即FASBNO.114,1993年5月),也参照了国际会计准则有关收入的准则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引入了准则之中,并规定将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98年债务重组准则如此规定的目的是让债务人尽量少计收益,让债权人尽量少计损失。使得以物抵债、以债转股等重组交易中所获得的公允价值缺乏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未真实可靠地反映重组交易行为。

  2.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修订

  2001年,财政部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回避公允价值的使用,将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增加净资本。01年版准则是本着立足我国实际情况而提出的改进,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01年准则不仅在债务重组的概念上进行了拓展,在具体的会计处理方面也较原来有了一个大的突破。这种处理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企业操纵利润的情况。该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由原来的确认为"当期损益"调整为"资本公积",可有效地防止管理层利用债务重组来进行盈余管理。尽管01年准则克服了98年准则中的缺陷,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和会计核算办法,使中国的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得到了完善。但是,01年准则的实施由于新经济情况的影响,难免有不妥当的表现。

  01年准则在提高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同时,却忽略了该准则实施的合理性和客观性: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显失公允,并且这一处理也会被某些上市公司为了满足证券监管而利用。但是为了避免企业粉饰业绩,财政部强制规定将其记为资本公积,也就是说,这种利得被披上了资本公积的"外衣"。

  3.2006年新债务重组准则修订

  2006年我国对债务重组准则再次进行修订。06年新债务重组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其他得到广泛公认的规定,并结合我国自身的经济、法律环境以及我国特殊的会计环境和实务特点。06年新债务重组准则较01年准则有较大的变化:该准则重新使用公允价值,再次将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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