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合作社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发布时间:2014-07-27 06:40
一 吉林省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实践证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民增收和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受到自身文化素质、资金实力以及外部环境等因素的限制,这种新型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合作社功能的发挥。吉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合作社的发展状况将直接影响着吉林省整体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近几年来,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呈现出速度快、覆盖面广(见下表)、合作层次提高等特点,但是同国内的浙江、山东等发达地区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1.1 规模较小,难以发挥规模经济效益
获得规模经济效益是合作社成立的一个重要目的,而每个组织的平均成员个数则是衡量一个合作社规模大小的重要指标。
由右上图可知,吉林省每个组织的平均成员个数仍然很低,不仅与河北、北京、江苏等地区存在较大差距,而且也低于全国124个的平均水平。由此可见,吉林省目前合作社自身规模相对较小,这样就很难达到最优规模点,也制约了合作社规模效应的发挥。
各省合作社平均成员个数
1.2 管理不规范,存在“寻租”行为
通过对吉林省长春市周边地区的调查我们发现有些合作社中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成员大会往往成了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又往往只是几个出资的核心成员,合作社的决策主要由核心成员或者理事长决定,多数成员参与决策的程度很有限。这对于合作社初期的发展是有利的,可以提高决策效率,但是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这种集权的方式会损害社员的积极性,有的理事长甚至为了私利而损害合作社的集体利益,这与成立合作社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1.3 组织化程度低,存在“免费搭乘车”现象
截至2007年,吉林省登记注册或备案的合作社为1742家,只占总数的不到四成,有近30% 的合作社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有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就是简单的把社员组合在一起,社员仍然习惯于依靠自有资金经营,或者仅仅是与周边的农户联合,这种松散的合作社并不能充分调动大家参与的积极性,有些社员甚至坐享其成,存在“免费搭乘车”的现象。
1.4 外部力量介入多,社员利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
当前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多种模式,包括专业协会、农民自发型、专家学者依托型、供销合作社依托型、龙头企业带动型、政府或职能部门依托型和实体企业依托型等。据统计,吉林省目前合作社超过50% 是由农民中的种养大户牵头成立的,而乡村干部牵头领办的合作社也占总数的1/5。
对于目前吉林省合作社发展来说,模式的选择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当前合作社的几种主要模式外部力量介入过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民自身在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话语权,特别是当双方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农民的基本利益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维护,这对于合作社的长期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2 主要对策建议 1 扩大规模,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益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的扩大,有利于把生产规模调整到最佳(达到或接近最优规模点),以降低平均生产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目前,吉林省合作社的规模还未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距离最优规模点还有不小的差距。因此,扩大合作社的规模是规模经济的表现,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 2 选择“实体依托型”发展模式作为主流模式推广.
综合比较当前合作社的几种发展模式,发现实体依托型,即“合作社+企业+农户”是最有潜力的。该模式不仅可以发挥合作社的经济功能,也有利于其社会功能的实现,并且,从发达国家农业发展历程来看,这种模式必将成为今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流发展模式。 3 设立第三方维权机构,杜绝“寻租”行为
作为一个营利性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产生之初就被烙上了“理性人”的烙印,它势必要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其管理者很可能出现不作为或者****行为。当出现这种情况是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以约束内部成员;二是建立第三方维权机构,可以有效解决双方的纠纷。结合现状,笔者认为建立独立于各个利益集团的第三方维权机构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
当然,这些都是需要成本的,而且还涉及费用的分摊问题,如建立第三方维权机构是政府埋单还是合作社自己出资;还有就是它能否有效地解决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并且还需要考量成本和收益的关系。 4 完善内部分配制度,发挥激励效果
在一个组织里,能否很好的处理内部成员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到该组织能否长期发展。由于各种原因,如农民文化程度低,觉悟不够高等,当前不少合作社存在着“免费搭乘车”的现象。本文认为,要从源头上根治,还需要有良好的制度支撑。因此,建立完善的内部分配制度,发挥激励作用可以有效地避免“免费搭乘车”的现象。
本文编号:7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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