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200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就是其中的成果之一,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部重要法律.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行为方面,就做了更为详细的规范,笔耕文化推荐期刊,为法律实践的指导意义更为科学、规范。
-、两者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向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转让其股权的行为。从定义上看,股权转让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公司内部股权转让:二是公司外部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份所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让波给其他人,而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股权所有权的法律行为。由于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股票,因此,股份的转让通常是以股票转让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一)转让主体
两个行为的转让主体都是股东。也就是在公司设立时或设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二)受让主体
两个行为的受让主体一是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二是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人。
(三)转让标的
投资人通过认购公司的出资或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在成为股东后,其所认购的出资或股份就转化成为其股权或股份。股权和股份在两类公司的称谓不一,但本质上而言,都是股东对公司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
而两者的区别恰好也在于转让标的的称谓不一,而使得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区别的。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采取了"严格"转让制度,并对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做了明显的区别规范,其特点主要表现为:①股东内部股权可自由转让。E②股东外部股权转让采取严格限制。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经股东同意转让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实行转让登记制度。股权转让(含内部和外部〕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以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行为相对较为简单,一般而言,采取的是自由转让,至于转让给内部股东抑或是外部投资者,在所不论。但是,为保护股份转让行为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秩序的合理运行,新《公司法》对股份转让作了一定的限制:记名股票。股份转让的方式分记名股和无记名股而不同。其中,记名股票转让有时间上限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J③发起入。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股东。公开发行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先前股东持有的股份臼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事⑤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及高级管人员。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且在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司原则上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只允许143条所列的四类情形。
三、两者的本质分析
两者的不同从本质上溯源自于两类公司本身的性质不同。在我国"公司"被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两者都有相同之处,即:均为资合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等等,但是在本质上仍在在区别的,这也决定了两种"凭证"转让行为的不同=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不完全独立的自由转让,其根本原因是因为有限公司出资合性外,本身仍带有较强的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人身信任和相互依赖性很强。也正是基于此,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对内部转让采取开放性,对外部转让采取限制性,而且在两者转让后仍要进行相应登记变更,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持和巩固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尽可能保持股东信任关系的平衡和发展。因此,归根到底是源自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独立的自由转让,其根本原因在于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了完全的资合性,股东之间的关系维持仅仅是以出资多寡为基准。股份公司的目的仅仅在于维护资本总量不便,而缺少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的兼顾维持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因此,股份的自由转让,对于股份公司而言没有影响,其目的只要保证公司自身的资本总量不变即可,而法律对种种限制性规范,其目的在于保证市场交易安全,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归根到底是源自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完全资合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对两类行为做了局部修改,不仅保留了两者行为本身的特性,而且其规范较之前更为合理。两类行为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出现,商品贸易发展的结果,应当说,两类行为的存在和发展是适合其公司性质的,其公司性质亦要求必须使用其行为,这一点,法律规范和实践操作得到了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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