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成本受上市家族企业管理模式的影响研究
【摘要】 本文采用我国339家上市家族企业2006年的数据,分析了家族管理模式对上市家族企业代理成本的影响。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两权合一有利于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其中,创业家族管理者对降低企业代理成本有显著的效果,第二代家族管理者降低代理成本的效果不显著。(2)家族权威、差序式治理对代理成本没有显著的治理效果。本文的研究结论有助于整合代理理论和利他主义理论的争论。
【关键词】 家族企业; 管理模式; 代理成本;
关于“经济人”的假设的确是能够在伦理学的研究中找到其根源,但是,“经济人”假设真的足以完全解释现实生活中的人的所有欲望和追求吗?答案无疑是否定的。代理人,除了拥有追求经济效用的最大化,应该还存在着情感、道德等多方面的追求。
一、企业代理成本成因概述
西方关于人的欲望与追求的研究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之前提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等都有自己独到的看法。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强调人们应该认识社会生活的普遍法则和“认识自己”,认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获得的各种有益的或有害的目的和道德规范都是相对的,只有探求普遍的、绝对的善的概念,把握概念的真知识,才是人们最高的生活目的和至善的美德。而亚里士多德也认为人除了有理性之外,还有情欲,人生的目的在于用理性节制情欲于一个合理的状态,恰到好处,以获得人生的幸福。伊壁鸠鲁则关注人对快乐的追求。
与上述哲学家观点不同,马克思注重人的社会属性。他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随着时间的推移,20 世纪以来,随着对企业研究的深入,在企业管理研究领域出现了一种全新的假设:“社会人”假设。该假设认为在社会上活动的人不是各自孤立存在的,而是作为某一个群体的一员有所归属的“社会人”,是社会存在。
人具有社会性的需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组织的归属感比经济报酬更能激励人的行为。“社会人”不仅有追求收入的动机和需求,他在生活工作中还需要得到友谊、安全、尊重和归属等。这其中比较有名的是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需求层次论以及赫茨伯格的双因素理论。
如果我们将利己主义的属性称为“经济人”,将利他主义的属性称为“道德人”,那么,“社会人”是对这两种极端属性的调和。现实中的人总是处在以“经济人”和“道德人”为两端的连续谱上的点,不同的只是“经济人”和“道德人”组成比例上的差别。综合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人的“经济人”属性所占比例可能更多。因此,对于经济社会中人的本性,我们可以作出这样解答:由于现实生活中人的社会属性,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双方都是“社会人”,都拥有多元的价值观与追求。尽管在这些价值中,个人的经济利益占据很大部分,但是,也不能忽视公平与正义、同情与利他等方面的需求。也就是说,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最大欲望可能是以自身经济利益为主的多元追求的集合。
二、 解决企业代理成本问题的伦理思路
我们确定了导致企业代理成本问题的核心因素:代理人与委托人追求的最大欲望不一致。那么,解决企业代理成本的关键就是要解决这种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欲望追求的不一致,因为这种追求最终会导致代理人对利益追求方式的选择。换言之,如何引导并规范代理人追求利益的方式,将对彻底解决企业代理成本问题意义重大。
契约是目前绝大多数学者解决企业代理成本问题的切入点。他们大都认为,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成为契约设计的核心。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外部和行为的不确定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契约不完全性几乎是不可能完全被我们掌握和改变的因素,而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本身已被证明是代表了企业发展方向的模式,因此,经济学关于完善契约的研究对解决企业代理成本问题的帮助并不明显。
分析企业代理成本的三个组成部分,我们不难看出,着重于契约完善的经济学研究的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减少代理人担保成本支出的作用,但是更完善的制度意味着执行成本的增加,企业委托人为了保障契约的执行必须加大对代理人行为的监督,这样一来,又将导致委托人监督成本的增加。不仅如此,监督力度的加大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代理工作的积极性,因为监督的加强在普遍情况下都意味着委托人对其行为的不信任,这样又很可能将导致其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利用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选择一些有利于自己但是有损于委托人的行为,最终使企业偏离委托人的追求目标,形成企业价值的损失。
本文认为,单纯的经济契约的建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代理成本问题。要想从根本上控制企业的代理成本,必须从人性的角度入手,找到能够影响到代理人价值观念,尤其是义利观的途径,使其能够树立起正确的观念,并通过外在的规章制度保障代理人的行为选择符合该观念。这样,在代理人与委托人建立起信任关系之后,代理成本的减少将变得现实。换言之,解决企业代理成本问题的根源在于如何使代理人在满足其自身最大欲望的过程中,最小限度的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我们解决这一问题的伦理思路就是通过归纳分析古今中外对于道德与利益关系的研究,形成适用于代理人的正确的义利观念,形成其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最终结合制度的保障实现对企业代理成本的缩减与控制。
三、企业代理成本成因的伦理学分析
我们对企业代理成本进行了详细的定义与分类,但是并没有对其成因进行系统的分析。我们关注导致这一成本产生的原因,因为这是我们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与基础。毫无疑问,人的因素固然是企业代理成本产生的根本性原因,但是本文认为,全面而系统地分析企业代理成本的成因对解决这一问题也是至关重要的。
导致企业代理成本产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企业内部契约与制度本身,又离不开诸多外界因素的影响,更不能独立于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存在。经过多年来诸多学者的研究,影响代理成本产生的因素主要有以;
1.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理解代理成本,必须首先从明晰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治理结构本身开始。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现代企业制度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或称所有与控制的分离(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从而需要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的机制,用以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现代企业中的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这样一种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关系的结构性制度安排,它涉及到激励与约束等多方面的内容。简单地说,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处理企业各种契约关系的一种制度。在此制度之下,形成了不同层级之间责任和权力的委托与代理的关系。这种责任和权力的的层层委托与代理,构成了企业中代理成本产生的制度性原因。
2.契约的完整但不完全性
对契约的关注无疑是众多委托代理关系研究的重点之一。在很多学者看来,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而契约的基本内容就是规定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应当采取何种行动,委托人相应的应当向代理人支付何种报酬。这种契约存在于企业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也存在于企业管理的各个层级之间。
根据众多经济学家的研究,几乎所有已知的契约都是“完整但不完全”的。
在“完整的不完全契约”(Incomplete Contracting in Its Entirety)中,按照威廉姆森的说法,“完整”是指合同各方都知道潜在的扭曲, 同时也知道需要协调不同的激励作用及建立治理结构来填补漏洞、纠正错误和更有效地适应意外的干扰。
而“不完全”是指契约不可能做到完备的程度。格罗斯曼与哈特(Grossman & Hart,1986)从三个方面解释了契约的不完全性:第一,在复杂的、十分不可预测的世界中,人们很难想得太远,并为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都做出计划,即契约不可能预见一切。第二,即使能够做出单个计划,缔约各方也很难就这些计划达成协议,因为他们很难找到一种共同的语言来描述各种情况和行为,即契约不可能无所不包。第三,即使各方可以对将来进行计划和协商,他们也很难用下面这样的方式将计划写下来: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外部权威,比如说法院,能够明确这些计划是什么意思并强制加以执行,即契约不可能证实一切。因此,在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这种契约的不完全性就是确定无疑的了。并且,这种不完全性的存在,成为了代理成本产生的直接制度性因素。
3.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效用函数不一致
与侧重于契约研究的学者不同,普拉特和茨考塞(Pratt & Zeckhauser,1985)认为委托代理关系就是,只要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行为有所依赖时,代理行为就产生了。采取行动的人是代理人,受影响的就是委托人,委托人的利益依赖于代理人的行为。我国学者黄明认为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不能完全看作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但他仍然坚持认为可以用这种关系来分析研究公司的所有者与经营者间的关系。因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一个很重要的关系就是委托人的利益依赖于代理人的行为,这是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正是由于这种关系引发了一系列的激励、动力问题和机制设计问题。”
试想一下,如果代理人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志,一切行动均以委托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就像是完全按委托人设置的程序那样运转的机器一样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话,那么,委托人不用消耗任何监督成本,代理人也不需要提供任何担保成本,影响剩余损失的机会成本为零,也就不存在代理成本了。但人不是机器,都有自己的思维和欲望。在经济学研究中,对欲望的满足程度我们称之为“效用”,影响效用的因素与效用的对应关系我们称之为“效用函数”。很明显,企业中代理成本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代理人与委托人的效用函数并不一致。换言之,二者对待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不一致是代理成本存在的重要原因。
四、信息的不对称性
在詹森和麦克林的研究当中,他们发现导致企业代理成本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代理人通常掌握着委托人无法掌握的信息,即信息不对称是企业中的常态。而二人提出的代理成本的概念,就更加凸显了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他们认为,代理成本来源于作为代理人的管理人员不是企业的完全所有者这样一个事实。在部分所有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当管理者尽力工作时,他可能承担全部成本而仅获取一部分利润;当他消费额外收益时,他得到全部好处但只承担一小部分成本。因此,其工作积极性不高,热衷于追求额外消费,出现败德行为的可能性增加,最终导致企业的价值小于他是完全所有者时的价值。而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就成为了代理成本。
综上所述,企业代理成本的产生源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内在的效用函数的不一致,既受制度方面因素的影响,如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契约的不完全性,也离不开信息不对称以及不确定性等外生因素的作用。可以说是多方面因素共同导致的结果。但导致这一现象的伦理根源,则是作为委托代理关系主体的代理人与委托人所追求最大欲望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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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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