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韩国“化学阉割”法案为视域论性犯罪中的生物性治疗
【摘要】 “化学阉割”不同于“物理阉割”(即中国古代的“宫刑”)它是一种药物治疗,通过一定时期内对药物的服用以达到“性平静”的状态,不会影响其正常的性生活。近年来,性暴力犯罪,尤其是针对未成年儿童的性侵案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由于韩国在2010年修改并通过了《有关性暴力犯罪者性冲动药物治疗的法律》,次年宣布对性犯罪分子采取强制化学阉割药物治疗措施,而且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欧美国家就曾考虑对性犯罪分子采用“化学阉割”药物治疗来替代服刑,并展开各种实验,德国在1969年率先进行实验性立法。在之后的几十年中,澳大利亚、瑞典、芬兰、挪威、美国各州都相继对“化学阉割”药物治疗进行立法。基于目前的性暴力犯罪现状与立法,这一切引发了我国广大网友以及学者对“化学阉割”立法的激烈讨论。面对近些年来频发的性暴力犯罪,我国到底应否对性犯罪分子采取该治疗措施,本文将以韩国“化学阉割”法案为视域展开,通过对性犯罪中生物性治疗的基本理论、生物性治疗引发的主要法律问题以及我国目前刑罚体系下性犯罪与处罚的现状等问题的分析表明了作者的观点:在我国性犯罪刑罚体系下采取该治疗方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即采取该治疗措施可以降低犯罪主体的人身危险性、可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是刑罚功能和目的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促进刑罚种类的多样及合理、以及符合社会公正正义的标准和价值。
引 言
在美国,性受害者——成年人和儿童一直是一个社会公共政策中的重要问题,对他们的性犯罪尤其是对儿童的性侵犯,采取的是“重典治乱”的手段。性犯罪者除了会受到一般的刑罚惩罚之外,还会接受一种特殊的治疗——手术去势或“化学阉割”。从1996年开始,美国有几个州相继通过立法授权使用化学或物理性的阉割。在这些法规里,性犯罪分子的缓刑或假释资格通常与强制荷尔蒙治疗相联系。无独有偶,2008 年亚洲国家韩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受害儿童的保护措施,制定了《处罚性暴力犯罪与保护受害人》的法律,针对对未满 13 周岁的儿童实施性暴力犯罪构成强奸的刑罚下限由有期徒刑 5年提高到有期徒刑 7年,1并且修改了《治疗监护法》,增加了对实施性暴力犯罪者实施治疗监护。我国台湾地区《性侵害防治法》中也规定了刑前强制治疗和刑后强制治疗。比起单纯的对性暴力犯罪者实施严厉处罚,我国是否有必要考虑对性犯罪者进行科学处理,本文将以韩国“化学阉割”法案为例对性犯罪中的生物性治疗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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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犯罪中的生物性治疗概述
(一)生物性治疗——“化学阉割”的基本情况
治疗和药物的结合被认为能对累犯起到威慑效果。事实上,根据报道犯罪分子更愿意接受行为上的治疗与这样的药物抑制相结合。治疗不仅可以检测导致不正常的性行为的各种因素,而且可以确认性犯罪分子的焦虑等各种问题的来源。此外,治疗师能检测这种不正常的神经质结构,继而认识他大脑中的性混乱思维。因此,在没有治疗的情况下纯粹运用手术过程或是激素剂量而有效防止性犯罪分子再犯是很少见的。“化学阉割”始于美国,当时针对儿童7的性侵犯案频繁发生,虽然有刑法和相关的法律来惩治和监控他们,但刑罚制度很少长时间的监禁这些性犯罪分子,一旦被释放后,高达75%的儿童性犯罪分子会再犯。于是,一些专家就建议考虑结合其他措施,对性犯罪分子采取有效性的治疗。从各国化学阉割的立法情况来看,化学阉割的对象主要是以儿童为性侵对象的犯罪分子,包括初犯和累犯,除了韩国在2012年决定将对所有性罪犯分子实施化学阉割,之前其性冲动药物治疗仅仅针对那些对未满16岁的受害者实施性暴力的人群。
(二)韩国“化学阉割”法案
由于一些性暴力犯存在着生理、心理和社会上的问题,尤其是对不满13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性侵犯的暴力犯,所以,与其对他们实施严厉惩罚,不如根据性犯罪者的这些问题特征区别对待,实施周期性的药物治疗,即化学阉割疗法,以达到防止性犯罪者再犯与安定社会的目的。法案中规定并不是所有的性暴力犯都要接受化学阉割疗法,法案第4条第1款规定性冲动药物治疗的对象是19岁以上的患有性紊乱症的性犯罪分子,同时必须是存在再犯性犯罪危险性的人,不仅包括惯犯,还包括初犯者。12“性紊乱症患者”是指患有娈童癖、性虐待症等性癖的精神障碍患者,犯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或者由精神科医生鉴定为因性异常导致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性暴力罪犯。
二、生物性治疗引发的主要法律问题.......................10
(一)化学阉割是刑罚还是治疗(保安处分)...............10
(二)化学阉割是否残忍以及侵犯人权——以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为视角.......11
(三)用语和措辞问题...............................13
(四)化学阉割治疗与假释问题..........................14
(五)药物治疗的期间与执行方法..............................................15
三、我国性犯罪刑罚中采取生物性治疗的展望...............................17
(一)我国目前刑罚体系下性犯罪与处罚现状............................17
(二)在我国性犯罪刑罚中采取生物性治疗的意义..........................18
(三)我国性犯罪刑罚中实施生物性治疗应采取的措施......................25
四、结 论............28
三、我国性犯罪刑罚中采取生物性治疗的展望
(一)我国目前刑罚体系下性犯罪与处罚现状
加上1997年刑法修改,增加了“嫖宿幼女罪”之后,近几年不断出现性侵幼女案件,嫖宿幼女的罪名在实务中存在很大的弊端,一些道德败坏者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公然挑衅法律,用金钱和权力解决一切,嫖宿幼女罪甚至成了钱权交易下性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使奸淫幼女罪形同虚设,导致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也愈演愈烈,虽然当时的立法目的是为更好的惩治犯罪以保护幼女的权益。笔者正是基于对当前性侵幼女案件的多发、高再犯率以及对性犯罪分子治疗的考虑,结合国外立法经验,考虑中国实际情况,探讨生物性治疗在我国性犯罪刑罚中实施的必要性意义以及应如何采取该措施。
(二)在我国性犯罪刑罚中采取生物性治疗的意义
生物性治疗,即化学阉割治疗,如上文所述该治疗是通过注射荷尔蒙抑制剂减少睾丸激素的生产,随后降低性犯罪分子的性欲,以此来降低性犯罪分子的再犯机率。据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瑞典、挪威、丹麦等国的数据统计显示,接受过该生物性治疗的性犯罪分子,其再次犯案率由40%下降到5%。而美国的俄勒冈州在2000年至2004年五年间的统计显示,134名被假释的性犯罪者中没有接受生物性治疗的性犯罪分子,其再次犯罪的概率将近20%。而接受治疗的人再犯率为零。尽管有反对者提出这种数据的显示只是暂时的,如药物治疗一停止,3到5年之后将会继续再犯,但如今我国性犯罪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处于一种高发的状态,如在对性犯罪分子进行处罚的时候依据犯罪事实附加采用生物性治疗在短期内则可以降低犯罪主体的人身危险性,对打击性犯罪分子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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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 论
在中国,近年来频发的幼女遭性侵案件引发了包括学界在内的不少人对化学阉割药物治疗的呼声,本文即在这种背景下创作。霍布斯说过: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既然刑法最重要的任务就在于保护合法利益不受犯罪行为的侵犯,那么在中国面对如此频发的幼女遭性侵案件,笔者认为,我们也应当积极进行化学阉割生物性治疗的立法进程,帮助性犯罪分子从生理上和心理上改造,给幼女一个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以完善我国刑罚体系。笔者学术水平有限,本文仅是对化学阉割药物治疗的概况、引发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在我国实施的意义等进行论述,对于实施应采取的措施也仅仅是在现有水平基础上做的简要阐述,难免会有疏漏和不成熟之处,笔耕文化推荐期刊,还需今后进一步的研究,敬请各位老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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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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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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