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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道德诚信事件_当代道德生活中的底线伦理

发布时间:2016-10-10 03:07

  本文关键词:当代道德生活中的底线伦理,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当代道德生活中的底线伦理

□ 陈泽环

摘 要:

当代道德生活中底线伦理问题的提出,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学科基础。对于“底线伦理,,问题的考察,必须把它纳入到关于整个社会道德生活的理论框架中去。底线伦理确立社会制度的基本道德和个人行为的基本规范,成为解决重大道德问题的共同信念的伦理基础,又受到在根基和多元互动中的终极关怀的支撑和超越,有机地形成了当代中国社会的道德结构。作为个人行为规范的底线伦理的保障,主要有待于“文化生态,,的完善;至于作为社会制度道德的底线伦理的保障,则呈现出更复杂的状态:以合理界定国家和公民之间相互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核心,处理好和平、自由和正义这三个目标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分类号:

作者简介:陈泽环,上海师范大学中国传统思想研究所暨哲学学院教授 (上海 200234)。
  
  〔摘要〕 当代道德生活中底线伦理问题的提出,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学科基础。对于“底线伦理”问题的考察,必须把它纳入到关于整个社会道德生活的理论框架中去。底线伦理确立社会制度的基本道德和个人行为的基本规范,成为解决重大道德问题的共同信念的伦理基础,又受到在根基和多元互动中的终极关怀的支撑和超越,有机地形成了当代中国社会的道德结构。作为个人行为规范的底线伦理的保障,主要有待于“文化生态”的完善;至于作为社会制度道德的底线伦理的保障,则呈现出更复杂的状态:以合理界定国家和公民之间相互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核心,处理好和平、自由和正义这三个目标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底线伦理 道德结构 文化生态 政治正义
  〔中图分类号〕 B82-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539(2010)01-0022-05
  
  在当代社会的伦理讨论中,“底线伦理”是一个比较令人关注的问题。世纪之交以来,不仅公众呼吁底线伦理,而且学界的相关论著也日趋深入。这种状况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文革”结束后迅即转向“市场经济”,严重的道德失范现象导致人们的忧虑和愤慨;第二,随着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深化,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高涨和不断自觉;第三,开放性地参与全球化进程,应对多元文化和道德问题的紧迫性也日益突出。由此可见,在我国新世纪道德生活和伦理学的发展中,“底线伦理”确实具有重大的意义。笔者拟在原先探讨的基础上,从底线伦理与道德结构、底线伦理与文化生态、底线伦理与政治正义三个方面,对“当代道德生活中的底线伦理”问题,再发表一些看法。
  
  一、底线伦理与道德结构
  
  “底线伦理的价值目标就是个人行为的合规则性和社会的基本稳定,因此,底线伦理可分为个人行为层次的底线伦理和社会制度层次的底线伦理。一方面,底线伦理让一个人如何成为‘人’有了规范的保障,合格的公民便是其目标;另一方面,底线伦理使社会保持基本秩序和基本稳定。”[1]上述引证出于谭培文和肖祥的新著《从底线伦理到终极关怀——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研究》。作为学术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之一,此书关于“何谓底线伦理”的定义,以及对底线伦理的基本特征及其功能的理解、对底线伦理的基本内容的阐发、对守住底线伦理重要性的强调等,都是富有启发性的。当然,此书对“从底线伦理到终极关怀”问题的研究,是在“价值观的层次性”的理论框架内进行的,即在认定一种“终极关怀”的基础上,“从底线伦理的强化逐渐转化到对终极价值的追寻,从而探寻一条现代化价值危机的伦理救治方案”[1](12)。
  进一步说,谭培文和肖祥的新著对“底线伦理”问题的探讨,属于“从底线伦理到终极关怀”的“道德层次论”研究,面对当代“底线伦理”问题突出的前两种背景:“严重的道德失范现象导致人们的忧虑和愤慨”,“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高涨和不断自觉”,他们作出了回应;但是对于“应对多元文化和道德问题的紧迫性”的背景,却未做深入的探讨。比较起来,十余年前就提出“底线伦理”问题的何怀宏的研究,除了前两种背景之外,还考虑到“多元文化和道德问题”的“道德结构论”范式。
  2004年,在借鉴了孙美堂和何怀宏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的“三维异质道德结构论”:“当代开放、平等、多元社会的道德结构应当包括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三个基本要素。其中,得到普遍承认的底线伦理处于基础地位,经过民主商谈而达成的共同信念处于中心地位,源远流长、开放常新的各种终极关怀则处于反思地位。正是它们之间的积极互动形成了当代社会的合理道德结构。”[2]显然,这里对底线伦理在当代道德生活中的地位和功能的理解,特别是关于底线伦理与终极关怀关系的理解,不同于孙美堂、谭培元和肖祥的观点;而是比较接近于何怀宏的研究,尽管也不完全相同。
  在随后几年的研究中,笔者的理解又有所深化,即当时在考虑“多元文化和道德”问题时,对“终极关怀的多元化”采取了一种比较抽象的“普遍主义”态度,没有意识到:即使在终极关怀多元化的当代世界,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处于相互激荡之中的终极关怀也不是平分秋色、势均力敌的,而是往往有一种特定的终极关怀具有最大的普遍性和共同性。因此,建构当代中国社会合理的道德结构,就必须深入理解终极关怀的文化根基性和多元化或多样性,以及这两种特性之间的积极互动,在传统儒家整体性终极关怀的文化根基上,吸取西方个体性终极关怀的积极因素。只有这样形成的终极关怀,才可能在实质价值和形式结构两个方面都比较合理,才可能更好地对底线伦理和共同信念发挥必要的建设性功能。
  由此,在笔者提出的包括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的“道德结构”中,所谓“底线伦理”,指社会制度的基本道德和基本的个人行为规范,其功能在于从社会和个人两方面坚持维系社会生存的基础道德,其论证形式为规范伦理学。“共同信念”则指公民在“基本价值”上的一致,是对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秩序的同意,是对重大道德问题的共识。但这里的“基本价值”不是最终和最高的价值,而只是作为公共生活共识的“次终极价值”,其论证形式为应用伦理学。而“终极关怀”一般指“对于伦理的最终论证”,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关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理论体系、各种宗教信仰等。当然,在本文的范围内,终极关怀主要指个人的人生信念,其功能在于作为文化背景促进个人的“安身立命”及对现实的超越反思,其论证形式为德性伦理学。这样,“不同于在通常的‘道德层次论’中,‘底线伦理’只是一个相对于‘价值理想’的低层次概念,在此它成为一个完整道德结构中的独立要素”[3]。
  在一篇集中探讨“底线伦理”的论文中,不直接对其下定义,而是在概括了一些学者的相关成果之后,着重探讨“底线伦理与道德结构”,笔者这么做主要基于:当前关于“底线伦理”问题的讨论,其重点和难点并非在于明确相关定义,列出诸如“基本的层次性”、“可普遍性”、“他律的强制性”、“规范的义务性”、“逻辑的优先性”等特点,这些都是比较容易形成共识的;而困难在于说明,为什么人们会认为当代中国出现了“底线伦理的崩溃”和“终极关怀的缺失”的“道德危机”?[1](15)如果可以认定这一危机的存在,那么人们又如何去“转危为机”?即尽可能快地建构起比较合理的社会伦理秩序,包括个人行为规范和社会制度道德,以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这就涉及道德生活的整体性问题,不能就“底线伦理”而论“底线伦理”,而是必须把它纳入到整个社会的道德结构之中展开论证。因此,在有了“底线伦理与道德结构”提供的整体框架之后,本文以下就可以分别从“底线伦理与文化生态”、“底线伦理与政治正义”两方面,分别探讨作为个人行为规范和作为社会制度道德的底线伦理了。
  
  二、底线伦理与文化生态
  
  必须承认,在作为个人行为规范的底线伦理方面,当前社会上存在的问题是触目惊心的。别的不说,就以笔者所在的教育和社会科学领域为例,各类考试中出现了大面积的作弊行为,“抄袭”、“剽窃”蔓延;国家名校的“教授”、“博导”在招生中的“潜规则”等。无论如何,此类丑闻已经超出了人们的正常道德想像力,也就是说完全违背了一个合理的社会所应该守护的底线伦理。此外,要知道,这些事件竟然发生在传统的所谓“清水衙门”领域,以及应该“饱读诗书”的高级知识分子中。由此,在掌握“金钱”的商界和娱乐界、支配“权力”的官场、缺乏各种资源的草根阶层等领域,出现对“底线伦理”的践踏,也就不足为奇了。那么,为什么个人行为会出现这种广泛化的“底线伦理崩溃”现象呢?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使得中国进入了近代以来历史性进步的最好时期,以至于全世界都逐步承认了中国国运正冉冉上升的现实。对此,笔者只能用我国社会存在着“文化生态”和“道德结构”的缺陷来解答。
这就是说,当代中国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以及在一定程度上的文化繁荣,除了强有力的政治和行政力量的主导之外,同时也依托了几千年来的文化传统和道德心理的背景。但是,长期以来“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文化观念已经在深层次上解构了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道德心理;近年来无孔不入的商业化,更是使许多真、善、美的价值普遍“物化”和“异化”。由此造成的我国文化生态和道德结构的缺陷或失衡,不仅妨碍和限制了我国改革开放已经和本应取得的更大成就,而且在无形中使我国优秀的文化和道德资源逐渐消耗殆尽:“在精神生活中,我们似乎并没有超越前人,在许多方面,我们都在靠前人的成就过活……而且,这些成就中的一部分还在我们的手中消失了。”[4]这就是一些人在失去了行政力量直接支配的情况下,底线伦理崩溃的主要原因。因此,为改变作为个人行为规范的底线伦理的崩溃现象,虽然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整体性改进,但主要还是要完善当代社会的文化生态和道德结构。
  而在这方面,一百年前的先贤实际上比我们高明得多。例如,梁启超就明确指出过:“道德与伦理异,道德可以包伦理,伦理不可以尽道德。伦理者或因于时势而稍变其解释,道德则放诸四海而皆准,俟诸百世而不惑者也。如要君之为有罪,多妻则非不德,此伦理之不宜于今者也,若夫忠之德爱之德则通古今中西而为一者也,诸如此类不可枚举。”[5]这里,梁启超阐发了人类道德生活和伦理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道德的相对性和绝对性。道德确实有其相对性的一面,如“伦理”;但道德更有绝对性的一面,如“道德”。而就从道德上保障“人之成为人”而言,一个社会就需要有对道德“绝对性”的尊重和敬畏的文化生态,否则就容易陷入“什么都可以”的状况。但是在西方中心主义历史哲学的支配下,连被闻一多称为“中国有史以来第一个大诗人,四千年文化中最庄严、最瑰丽、最永久的一道光彩”[6]的杜甫都被还原为“地主分子”;在“有市场就好”的商业文化中,被杜甫称为“万古云霄一羽毛”的诸葛亮都被归结为伺机而动的“投机分子”;试想,在这样的文化生态和道德结构中,还有什么“底线伦理”能够存在呢?
  因此,为在全社会创造个人能够普遍遵循“底线伦理”的文化生态和道德结构,当务之急显然就是,我们必须重新广泛地确立起尊重和敬畏“道德绝对性”的态度和观念,限制历史主义的相对论和摒弃商业文化的虚无论。而这里的关键则在于对民族道德传统的充分肯定和自觉继承:“吾尝察吾国多数人之心理,有三种观念焉,由数千年之遗传熏染所构成,定为一切道德所从出,而社会赖之以维持不敝者。谨略发明之,以资身教言教之君子审择焉。一曰报恩……二曰明分……三曰虑后……以上三义,骤视之若卑卑不足道,然一切道德之条目,实皆自兹出焉。有报恩之义,故能使现在社会与过去社会相联属;有虑后之义,故能使现在社会与将来社会相联属;有明分之义,故能使现在社会至蹟而不可乱,至动而不可恶也……之三义者,不学而知,不虑而能,而我国所以能数千年立于大地经无量丧乱而不失其国性者,皆赖是也。”[5](2475-2477)
  报恩、明分、虑后,在历史主义的相对论和商业文化的虚无论看来,这是保守、迂腐甚至愚蠢的观念。我们要的是斗争、自由、个性,我们要的是有用、手段、成功,报恩、明分、虑后,不是自我限制、自缚手脚吗?这种观念难道不是早就过时了吗?确实,笔者也并不认为,报恩、明分、虑后等类此观念,是唯一的道德真理,斗争、自由、个性本身也是一种合理的道德观念,甚至对于有用、手段、成功等观念,我们也没有必要简单地一律加以排斥。但是显而易见的是,如果在一个社会的文化生态和道德结构中,只有斗争、自由、个性以至有用、手段、成功的观念,而没有报恩、明分、虑后等类此道德观念,这个社会是否会成为一个“人对人像狼”的社会?从我国当代社会的情况来看,报恩、明分、虑后等道德观念,离开公众已久矣!许多人也许根本就不知道这类观念,更不用说用这类观念来反省自身、指导行动了。
  为改变当代社会中个人行为的底线伦理的“崩溃”状况,不仅需要从经济、政治到文化的系统努力,需要制度建设和个人行为教化,而且需要一代人以至几代人的时间。但是从最切近、最可操作的方面来看,还是在整个社会中重新确立尊重和敬畏道德绝对性的观念,对诸如被扔掉已久的“报恩、明分、虑后”等此类道德观念,肯定其基础地位,这样从宏观的文化生态和道德结构方面,从微观的公民个人道德心理方面,逐步建筑起抵制“底线伦理崩溃”的大堤。否则,说来说去,总是空中楼阁,事倍而功半。令人欣慰的是,重新认同民族道德传统的趋势,在广大公民中已经初步兴起。至于在社会上能否重新确立此类道德观念,还需要有相应的承担者。
  
  三、底线伦理与政治正义
  
  底线伦理的另一基本维度是制度伦理,或者说是制度道德:“不同于传统的国家和社会,现代国家是或者应该是按照公民权利本位原则组织起来的。因此,在道德生活中,首先要强调的是国家和社会保障公民权利的义务,其次才是公民履行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这就是当代社会道德结构中的‘底线伦理’,即国家和公民之间相互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从而,不仅当代规范论,而且应用伦理学和德性论,都应该在这一‘底线伦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3](150)这样,就提出了当代道德生活中底线伦理的两个基本维度的关系问题。在以上关于“底线伦理与文化生态”的讨论中,涉及的主要是作为个人行为规范的底线伦理,这显然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它又是与作为社会制度道德的底线伦理不可分割的。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个人底线伦理,那么再好的制度道德也会失灵;但是如果没有制度道德,个人底线伦理同样也会逐步丧失殆尽。因此,考虑底线伦理建设的问题,必须把个人行为规范与国家制度道德结合起来。
  进一步说,所谓作为社会制度道德的“底线伦理”,是指构建社会制度道德性与合法性的基本规范,其功能在于从宏观上坚持维系社会生存的基础道德。在当代社会,社会制度的道德性与合法性问题,既不是某个朝代的“奉天承运”,也不是某个阶级对另一阶级的阶级斗争,而是公民物质和文化需要的充分满足,主权国家的长治久安,以至世界和平与人类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保障。从而,如果说保障个人行为规范的底线伦理主要靠文化生态的完善;那么,保障社会制度道德的底线伦理就主要是一个政治正义问题了。即在当代社会的道德生活中,随着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深化,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高涨和不断自觉,处理好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处理好各社会阶层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已经成为整个国家内部政治生活的基本问题,政治不再是所谓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而是一个协调各方面和各阶层利益,以“实现公共利益”的问题。应该承认,这种从“阶级对阶级的斗争”向“实现公共利益”的转变,正是我国作为社会制度道德的底线伦理的进步的集中体现。
  把作为社会制度道德的底线伦理与政治正义问题联系起来,就使人想起了美国思想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7]“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7](5)“处在原始状态中的人们将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7](12)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关于政治正义问题的讨论中,许多学者都引证了罗尔斯的上述思想,说明他的“正义论”确实给出了一个探讨相关问题的比较有解释力的理论框架,而这一理论框架也可以用来探讨本文关注的作为社会制度道德的底线伦理问题。
当然,参照罗尔斯的正义论理论框架来探讨保障作为制度道德的底线伦理问题,并不是说要原封不动地照搬照抄。实际上,这只是把它作为一种有效的理论分析工具,帮助我们进行相关的探讨而已。笔者这么做的原因不仅在于,罗尔斯的正义论毕竟是现代美国社会及其政治生活的产物,与我国的国情有很大的差别。而且,即使就美国和西方的政治思想发展史而言,“正义论”本身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的产物。具体说来,西方社会近代以来的社会制度底线伦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经历了一个从霍布斯的“和平”到洛克的“自由”的过程,在19世纪“社会问题”突出之后,分配正义问题才逐步出场,直到经过了两次世界大战的20世纪后期,罗尔斯的“正义论”才成为主流话语,对国家内部的正义问题关注较多,至于关于国际秩序的正义问题,似乎仍然处于丛林状态之中,远远谈不上什么“正义”。这是我们在使用罗尔斯的“正义论”这一理论分析工具时,不能忘记的。
  因此,对于我国当代社会制度底线伦理问题的考察,除了在理论分析工具上持开放态度,以合理界定国家和公民之间相互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核心之外,我们还必须立足中国自身的历史和现实。这就是说,鉴于我国近代社会遭遇西方帝国主义侵略和工业文明挑战的历史起点,与西方相比较,我们首先就有一个独立即国家的统一和自主的问题。在解决了独立问题之后,又有一个和平即稳定的问题。随着和平和稳定问题的逐步解决,公民个人的自由问题就突出了。而在以经济权利为主体的自由得到许可之后,分配正义的问题就日益重要。这样,不同于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相对成熟的政治体制,正义问题成为其明确的底线伦理主题。由于我国当代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导致社会制度道德的底线伦理中的和平、自由和正义的交叉,如何以合理界定国家和公民之间相互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核心,处理好这三个目标之间的关系成为底线伦理的主题,过分强调某一方面都可能导致消极后果。
  从当前社会发展的状况来说,底线伦理的首要方面当然是稳定,即社会和平和公民的生命安全能够得到保障。众所周知,这方面不仅涉及国内的利益协调,还有来自国外势力的干扰。在此基础上,就有了公民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自由和权利的问题,以及各社会阶层、各利益集团之间权益分配的正义问题。当然,作为一个从和平、自由到正义的秩序,并非只有一种单向递增的关系,实际上还是存在着一种双向作用的。例如,和平和稳定当然是前提,但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自由和正义的问题解决得不好,反过来也会影响和平和稳定,近来一些官僚的腐败和无能导致所谓“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就是一个教训。因此,当代中国道德生活中的底线伦理,就其作为制度道德问题而言,处于一种特别复杂的状态之中,需要各级国家管理者等社会精英阶层有高度的政治智慧,加以妥善的处理,关键则是要尽快地建立起法治国家,充分发挥公民社会的作用。只有这样,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底线伦理才可能得到保障。制度伦理学的任务就是要为阐明这一背景以及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而努力。
  综上所述,当代道德生活中底线伦理问题的提出,有着深刻的社会发展根源和学科创新基础。因此,对于“底线伦理”问题的考察,不能孤立地就事论事,而是必须把它纳入到关于整个社会道德生活的理论框架中去展开研究。这就是说,底线伦理确立社会制度的基本道德和个人行为的基本规范,成为解决重大道德问题的共同信念的伦理基础,又受到在根基和多元互动中的终极关怀的支撑和超越。正是在上述相反相济、相辅相成的作用过程中,这三个基本要素有机地形成了当代中国社会的合理道德结构。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作为个人行为规范的底线伦理的保障,主要有待于“文化生态”的完善;作为社会制度道德的底线伦理的保障,则呈现出更复杂的状态:以合理界定国家和公民之间相互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核心,处理好和平、自由和正义这三个目标之间的关系。至于生态平衡,也必然会很快地成为底线伦理的一个基本目标。
  
  参考文献
  [1] 谭培文,肖祥.从底线伦理到终极关怀——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研究[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03.
  [2] 陈泽环.道德建设的文化根基性[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7,(5).
  [3] 陈泽环.道德结构与伦理学——当代实践哲学的思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22.
  [4] 〔法〕阿尔贝特•施韦泽.文化哲学[M].陈泽环,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25.
  [5] 梁启超.梁启超全集[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720.
  [6] 闻一多.历史动向——闻一多随笔[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0.
  [7]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
  责任编辑:冯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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