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社科论文 > 道德伦理论文 >

房产纠纷的伦理道德_传媒伦理道德的失范与规范

发布时间:2016-10-22 13:07

  本文关键词:传媒伦理道德的失范与规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新闻伦理

传媒伦理道德的失范与规范

其中最重要的是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经济创收者的角色和作为“社会公器”的舆论引导者的双重角色。当这双重角色所追求和维护的利益之间———个人或商业利益和公众或社会利益起冲突时,就构成了大众传媒最常见的角色冲突。

就当前我国产业化背景下的传媒而言,较之以前的单一的舆论引导者的身份,经济创收者的身份以及经营理念的转变,使得传媒的社会责任意识淡漠了许多。新闻人员可能在和消息来源的互动中,也可能在采集新闻、决定报道对象和操作方法时,涉及利益冲突问题。当代传媒受人诟病之处,便是有不少传媒做出了重利轻义甚至见利忘义的选择。

传媒恶性竞争。媒体间的恶性竞争,可以导致新闻伦理道德的沦丧,也可以导致受众和媒体关系恶化,使媒体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记者修养不高。记者是社会的良心,是社会良知的忠实守望者。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强烈的责任意识、敬业精神。遗憾的是,我国不少新闻工作者,在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素质修养和职业操守,出现了不应有的道德过失。2004年新华社山西分社11名记者在繁峙矿难中集体受贿,就反映出当前某些新闻工作者价值的自我迷失。

总之,传媒伦理道德的失范,实质上反映了大众传媒在商业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的两难困境。当代大众传媒的活动,实际上是在二者中间寻求平衡点。传媒伦理道德的种种规范,正是服从和服务于这种平衡的。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导致传媒在选择平衡点时有不同的标准和价值取向,这正是新闻传媒伦理道德失范的根本原因。

传媒伦理道德的规范之道

既然当前我国新闻传媒伦理道德失范的根本原因,是传媒在选择平衡点时因诸种原因而出现的不同的标准和价值取向,那么,如何才能正确或理性地作出选择呢?

美国哈佛神学院的拉尔夫 波特博士,基于读者是理性人、能做出符合自身价值观理性判断的假设,设计了道德推理模式———波特图式,为新闻从业者在面对上述困境时如何做出抉择,提供了一种重要思路。“波特图式”是一种社会伦理模式,它将道德分析的四个方面纳入其中,即定义、价值、原则、忠诚。波特认为,对谁忠诚或负责的问题是媒体面临的最大冲突,因为它关乎媒体行为者在伦理道德方面的终极选择和判断。波特理论应用于媒体行为的核心是媒体的价值观、伦理准则和对谁忠诚或负责这三方面。

尽管波特模式不是媒体进行道德抉择的唯一工具,但作为一种迄今为止较为完善的伦理分析方法,对于规避我国传媒的伦理道德失范,提供了以下三方面的重要启发:

第一,树立理性的价值观和伦理准则是规范我国传媒伦理道德的客观要求。

媒体从业人员应具有何种理性的价值观和伦理准则呢?

根据《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我国媒体从业人员应当树立以下几方面的价值观和伦理准则,即忠于职守,勤奋敬业;正确导向,注重效果;报道真实,客观公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尊重群众,尊重同行;团结协作,公平竞争。③为树立理性的价值观和伦理准则,一方面要求媒体要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的培训,引导大家的职业理性,另一方面,媒体从业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

修养,保持价值判断上的客观,从全局出发思考问题,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党一再强调新闻业是联系党和人民群众的桥梁,一再强调新闻业要坚持“三个贴近”,媒体从业人员如果没有树立理性的价值观和伦理准则,没有树立精益求精的专业态度与诚心诚实诚恳的职业操守,是无法达到这些要求的。

第二,勇于自律是规范我国传媒伦理道德的根本途径。马克思提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④新闻行业的自律,主要是建立严格的行业标准,制订新闻记者信条和有效执行专业标准,倡导“真实、全面、公正、客观、服务”的专业主义精神。作为“社会的公器”,媒体必须首先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的道德规范,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视行业自律为解决我国传媒伦理道德问题的最好途径,是国内学者普遍的观点。中国人民大学陈力丹教授认为,传媒职业道德意识的提升和对职业规范的熟悉,应由传媒自律解决。但由于我国传媒行业组织的软弱无力,传媒的职业意识(即新闻专业主义)较难形成。他认为,要加强这种意识,首先要将传媒工作的“权力”意识转变为“权利”意识。既然记者永远不能照顾到与其报道内容利益相关的各方的所有方(这是记者产生道德两难问题的根本原因),那就要按照职业自律程序(这是最合理的选择),认识到自已拥有的采访权和报道权,是人民赋予的一种权利,应该服务于公民的言论出版权利。其次是立足于行业内控制,使记者内化自己的职业角色。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是行业内成员的自律。再次是明确一系列具体的、可感知的、可执行的职业规范,用以取代那些抽象的简略的难操作的规范条文。⑤

第三,严格他律是规范我国传媒伦理道德的重要保障。自律是一种内在规范力量,在社会转型期,面对利益和价值标准的多元化,仅靠自律是不够的。据调查显示,我国传媒部分从业人员自律意识较差,一旦涉及自身利益时往往会放弃道德原则。⑥“在一些地方,从官媒合一到商媒勾结和官商共谋,以私人和团体利益冒充公众利益,今天有媒体见‘赵公元帅’就拜,甚至有媒体从业人员以‘舆论监督’为敲诈手段。”他们“以私人和团体利益冒充公众利益,以‘监

督’社会底层和‘监督’外乡人为乐。”因此,对于这部分人来说,他律显得尤为重要,必须通过他律来保证自律的形成。

注释

①②③④⑤⑥⑦郑保卫:《新闻职业道德误区之虚假新闻———新闻伦理学讲座之五》,《军事记者》2001年第7期。邱红杰,邹声文:《低俗之风“拷问”媒体社会责任》,http://www.XINHUANET.com。郑保卫:《新闻职业的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新闻伦理学讲座之四》,《军事记者》2001年第6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9页。陈力丹:《我国传媒业的职业道德意识与自律建设》,,《当代传播》,2007年第1期。郑保卫,陈绚:《传媒人对“有偿新闻”的看法———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调查报告》,《新闻记者》2004年第5期。《南方周末》,2003年2月27日。

90


  本文关键词:传媒伦理道德的失范与规范,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4926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kelunwen/falvlunlilunwen/14926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30b3d***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