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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道德建设的三个重要问题第2页

发布时间:2017-01-01 01:37

  本文关键词:底线伦理·共同信念·终极关怀——论当代社会的道德结构,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三、道德价值的核心原则
  以上从区别道德问题的两个重大维度,即从社会伦理和个人伦理两个方面探讨了考察道德生活状况的视角,从道德结构的三个基本要素: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即从不同于“道德层次论”的“道德结构论”出发探讨了组织道德生活的方式;应该说,这对于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已经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但也不能否认,以上无论是对社会伦理和个人伦理的探讨,还是对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的分析,尽管也涉及到了一点它们的实质性价值,但主要还是从其形式性关系的角度着手的。虽然,在当代伦理学中,与表达和阐述实质性的价值观念相比,论证道德结构和道德程序等的形式性关系更为突出,也更为重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论证社会伦理和个人伦理以及底线伦理、共同信念、终极关怀的实质价值是无足轻重、可有可无的。实际上,对于健全的道德生活和完整的伦理学而言,实质性的价值论证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为了比较全面地提出关于当代社会道德建设的构想,以下还有必要着重从实质价值的角度进行阐发。
  在这方面,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的相关论述是有启发性的。贝尔在其《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一书中指出,资产阶级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三个领域各自拥有相互矛盾的轴心原则:掌管经济的是效益原则,决定政治运转的是平等原则,而引导文化的是自我实现(或自我满足)原则。由此产生的机制断裂就形成了一百五十年来西方社会的紧张冲突”。此外,针对他所理解的这种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的现象,贝尔还“首先申明立场:本人在经济领域是社会主义者,在政治上是自由主义者,而在文化方面是保守主义者”。上述贝尔对西方社会文化矛盾的分析,以及相应表达的实质性价值观念,当然也是令笔者感兴趣的,但更重要的是其对笔者所探讨的当代社会道德建设具有方法论意义。就此而言,可以说,贝尔的理论至少可以启发人们认识到:就像社会各领域的“轴心原则”首先是特定的实质价值观念,同时又处于特定的形式结构关系之中一样,,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社会伦理和个人伦理,底线伦理、共同信念、终极关怀作为道德结构的形式范畴,同时也是体现各自特殊“核心原则”的实质性范畴。而讲处理好上述维度和要素之间的关系,除了形式性的结构关系之外,还包括实质性的价值关系。因此,在论证了当代社会道德建设的形式关系之后,还必须论证其实质价值问题。
  关于社会伦理和个人伦理的实质性价值,以上的论述实际上已经表明了笔者的看法:近现代社会伦理的核心原则是正义,其个人伦理的核心原则是义务。问题在于,社会伦理和个人伦理与底线伦理、共同信念、终极关怀在道德生活中的对应关系,以及这三个基本要素的核心价值。对此,如果可以把社会伦理对应于共同信念,把个人伦理对应于终极关怀,那么就可以初步确定它们的核心价值了:除了底线伦理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维度之外,笔者主张共同信念的核心原则是正义,终极关怀的核心原则是义务。笔者提出这一主张是基于,一种理想的社会道德生活应该是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从而,如果说,底线伦理(法律规章)的核心原则是“秩序”,其功能主要是保障基本的生活秩序,共同信念(社会伦理)主要在于建构保障公民权利的社会结构,当然也要求公民养成相应的德性;那么,终极关怀(个人伦理)则应要求公民个体更多地承担起其对总体的义务,同时用超越的眼光反思当下的人类生活现实。
  在提出了底线伦理、共同信念和终极关怀的核心价值之后,这里还有必要探讨一下道德价值核心原则的论证问题。在当代社会中,如果说,经过一定的程序,底线伦理、共同信念还是可以论证的话,即人们在这两个方面达成尽可能广泛的一致,那么终极关怀则是不可论证的。说它不可论证,并不是说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即人们不可能基于一个终极的起点发挥一种系统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理论。这里的不可能实际上是强调,在当代复杂、多元、自主的道德生活中,在当代社会底线伦理、共同信念、终极关怀的三维道德结构中,没有任何一个主管可以规定所有人的终极关怀。适宜的做法只能是,社会把终极关怀的问题留给公民个人去决定,并在此基础上积极促使各种终极关怀之间的相互激荡,以实现终极关怀对底线伦理的深层支撑和对共同信念的超越反思,并由此形成社会合理的道德生活。
  肯定终极关怀的不可论证性,并不是说人们不可以选择特定的终极关怀,甚至不能对任何实质性的价值观念表达自己的看法。应该说,只要不固执己见和强加于人,个人选择自己的价值观和信仰的权利是存在的、合理的。例如,如果一个伦理学家认为,他所处的社会是一个“异化”、“物化”的社会,那么他就可能主张一种真正的自我实现的个人伦理学。如果另一个伦理学家认为,他所处的社会是一个个****利过分、自我实现无度的社会,那么他就可能主张一种以义务、奉献为主旨的个人伦理学。他们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看法,而其适宜与否,应该通过生活实践来判断。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对应于近现代主要突出公民权利的社会伦理(共同信念),笔者主张一种主要强调义务的个人伦理,也就是主张一种把公民个体小生命融入社会、世界、宇宙大生命中去的终极关怀。
  对这种终极关怀的道德传统,就我们中国人而言,主要应该到中国的哲学-伦理学中去寻找。笔者认为,即使有各种争论,在当代社会条件下,以儒家为主体的中国传统哲学-伦理学仍然十分有利于公民个人培养自己的道德义务情感。近代以来,为了“救亡图存”,对儒家伦理的批判是必要的,但完全抛弃则是错误的。当然,儒家伦理也有其功能局限。例如,它不能满足建构现代公正社会和促进科技发展的要求。此外,作为一种个人的终极关怀选择,它也离不开与其他终极关怀选择的相互激荡。但是,人们也不能因此而放弃和否定这一选择。因为,以儒家为主体的中国传统哲学-伦理学确实具有十分利于当代公民培养义务情感的丰富内涵。为此,就实质性的价值观念而言,笔者主张在当代社会底线伦理、共同信念、终极关怀的三维道德结构中,应该实现“秩序”、“正义”和“义务”这三个核心价值原则之间的“分离基础上的互补”。
  参考文献:
  [1]熊丙奇’体制迷墙——大学问题高端访问[M]成都:天地出版社,2005,120
  [2]陈泽环’底线伦理·共同信念·终极关怀——论当代社会的道德结构[J]学术月刊,2005(3)
  [3]〔美〕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M]北京:三联书店,1992.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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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3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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