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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交往的伦理悖论

发布时间:2020-12-24 04:34
  在道德哲学视域中,伦理的根本逻辑需满足两大价值条件:一是建构个体性与普遍性之间的价值关联性;二是以普遍性为预设前提和根本目标,使个体性复归于普遍性。伦理悖论的道德哲学本质表现为伦理建构的可能性与有限性之间的矛盾。互联网的交往本性及其公共性建构,天然地带来了伦理建构的新可能。公共性建构汇聚起碎片化的个体,不仅生成经验层面的网络社群,而且内在地自然过渡为价值层面的网络共同体,造就了个体性向普遍性的价值提升,因而潜藏着伦理的意义。但共同体并不等同于伦理实体,网络共同体自身建构过程呈现出"个体主义"和"精神真空"的伦理难题,未能将普遍性作为预设前提和根本目标,因而又携带着伦理有限性的基因。有"形"无"实",互联网交往的伦理建构深陷悖论之中。如何走出悖论,是互联网时代伦理生活的重要议题。 

【文章来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03期 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伦理悖论的道德哲学本质
二、互联网交往的公共性建构及其伦理意义
    (一) 互联网交往及其公共性建构
    (二) 互联网交往的伦理意义
三、网络共同体的伦理有限性
    (一) “原子世界”中的“弱共同体”
    (二) “个体主义”“精神真空”的网络共同体
四、互联网交往的伦理悖论及其发展路向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共同体之辨[J]. 王立.  人文杂志. 2013(09)
[2]从“私民”到“公民”:网络空间主体的公共性转向[J]. 常晋芳.  山东社会科学. 2013(07)
[3]网络化时代的社会结构变迁[J]. 刘少杰.  学术月刊. 2012(10)
[4]社群共同体之“公共善”何以具有优先性——“实用主义”政治伦理信念的正当性辨析[J]. 袁祖社.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4)
[5]从社区到社会网络——一种互联网研究视野与方法的拓展[J]. 彭兰.  国际新闻界. 2009(05)
[6]伦理感、道德感与“实践道德精神”的培育[J]. 樊浩.  教育研究. 2006(06)
[7]对伦理的现象学复原[J]. K.黑尔德,涤心.  哲学研究. 2005(01)



本文编号:2934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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