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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道德科学的三种路径:康德、韦伯与涂尔干——兼论大数据用于构建道德科学的权限所在

发布时间:2021-01-27 13:00
  2015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出台标志着大数据的应用将从市场领域延伸到社会的其他领域。此种延伸意味着经验科学在道德领域的又一次拓展。然而,在康德祛除经验性因素以便维护道德法则普遍必然性的背景之下,这一拓展的合法性不免受到质疑。此种质疑的合法性又必须在康德之后的道德科学的思想史中予以展开。在这一思想史中,涂尔干与韦伯分别重新阐述了经验科学与道德科学之间的复杂关系,也分别构建了各自的道德科学。与其对大数据应用于道德领域采取全盘否定或全盘接受的态度,不如效仿康德,进行仔细的划界。于是,本文基于三位思想家对于道德科学的构建,期望阐明大数据用于构建道德科学的权限所在。 

【文章来源】:理论界. 2019,(01)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康德的道德科学
    1. 道德科学的定义及其与经验科学的关系
    2. 道德领域中理性与感觉的关系
二、韦伯的道德科学
    1. 错误的道德科学与正确的道德科学
    2. 韦伯的道德科学与康德道德科学的差异
三、涂尔干的道德科学
    1. 道德科学是关于道德事实的科学
    2. 涂尔干道德科学的特性:与前两者的比较
四、大数据对于构建道德科学的权限
    1. 大数据的特点:追求整体性和相关关系
    2. 大数据与“是”的道德科学
    3. 大数据与“应该”的道德科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大数据技术的道德意义与伦理挑战[J]. 岳瑨.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16(05)
[2]“不明所以”的人类道德进步——大数据认知旨趣从“知识域”向“道德域”拓展之可能[J]. 田海平.  社会科学战线. 2016(09)
[3]大数据方法:科学方法的变革和哲学思考[J]. 张晓强,杨君游,曾国屏.  哲学动态. 2014(08)



本文编号:300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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