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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尼斯与齐美尔:社会伦理同文化伦理的分流

发布时间:2021-05-13 11:20
  作为德国社会学的两位奠基人,滕尼斯和齐美尔奠定了截然相反的两种现代伦理生活格局。伦理世界观的分流源于他们各自对时代处境的体验以及对思想史的独特解释。从近代自然法的角度出发,滕尼斯的社会伦理的核心是重建政治社会的秩序与风尚,一切价值最终都要融入社会;与此相反,齐美尔的社会学思考从一开始就以对社会伦理的批评作为前提,他将超越社会的个体生命视作伦理的目的,对他来说,生命不仅意味着身处社会之中的个体具有饱满个性,而且从自身孕育出客观的、适用于他自己的伦理责任。从帝制时期到魏玛时期,德国社会伦理同文化伦理的分流、交织与合流为我们提供了一条理解德国社会学史的清晰主线。 

【文章来源】:社会. 2019,39(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8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伦理”
三、齐美尔vs.滕尼斯:精神科学的裂变?
四、滕尼斯vs.齐美尔:尼采批判作为分歧的聚焦点
五、齐美尔对“社会伦理”的形而上学基础的批评
六、齐美尔的文化伦理建构———以“应然”概念的重构为例
七、余论:两种伦理世界观的分流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造社会与伦理社会——滕尼斯对近代自然法学说的解读及其社会理论的奠基[J]. 张巍卓.  社会学研究. 2017(04)
[2]滕尼斯的“新科学” “1880/1881年手稿”及其基本问题[J]. 张巍卓.  社会. 2016(02)



本文编号:318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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