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企业伦理的企业利益关系研究
【摘要】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企业的快速成长,企业伦理的构建一直是我国企业在发展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和回避的问题。企业在享受市场经济带来的成果,获取利益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从“地沟油”到“三聚氰胺”,从食品安全到生态破坏,企业在谋求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如何构建企业自身的伦理价值,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大家所共同关注的话题。近期发生的长治苯胺泄漏事故,山西南吕梁山隧道的爆炸等事件,让我们不得不再一次深刻思考,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企业如何处理好构建企业伦理与获取企业利益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的利益观和伦理观认为:第一,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与他的利益有关。第二,道德观念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能动的反作用。一方面,道德观念与经济和政治的发展不总是相一致的;另一方面,道德对经济基础乃至整个社会生活具有能动的反作用。第三,道德是历史发展的产物,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利益和伦理道德不可分割。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作为经济实体,它必然以追求利润和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作为伦理实体,它要受到一定道德意识,伦理原则的支配。企业在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和利益矛盾的过程中往往会忽视企业伦理道德的建设,从而形成企业的伦理危机。因此,对我国企业如何处理企业伦理和企业利益的关系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运用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哲学的辩证方法,从伦理与利益的辩证关系入手,分析了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伦理建设和利益获取之间的冲突,以及这种冲突的表现和原因,并提出我国企业伦理构建的原则和路径。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包括本文研究的背景、意义以及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阐述了企业伦理、企业利益等概念,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分析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企业在处理企业伦理与企业利益关系方面的进步和仍然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企业企业伦理和企业利益矛盾关系的原因;第五部分提出了我国企业解决企业伦理和企业利益矛盾关系,构建企业伦理的原则和路径。
一、企业代理成本的产生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成本会因不确定性的现实存在而无法得到消减。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只能由所观察到的经营结果来推测代理人的行动,他们对于代理人如何选择行动,如工作努力与否、有无不当消费等,并不清楚,这导致了委托人无法准确地辨识企业的经营结果是由代理人的行为还是由一些代理人所不能控制的外部随机因素造成的。换言之,代理人的行为具有某种“隐蔽”性,即使企业的利润增长其实是不确定性带来的好处,委托人也不能观察到。因此,企业运转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是代理成本产生的因素之一。
二、企业代理成本产生的伦理学根源
根据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阐述,事物的发展由内因决定,并受外因影响。因此,作为内在因素,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目标利益的不一致无疑是导致代理成本产生的决定性因素。代理人除了考虑委托人的利益,更多的时候是在为自己的利益规划行动。代理人的行为更多地反映着他们对待利益与道德的选择:究竟是利用各种外在条件以牺牲委托人的利益为代价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还是站在对方的立场,只追求在契约保障下自己的合理利益。
在经济学的范畴内,以上问题并不成立,因为西方古典经济学沿用至今的对人性的假定都是“经济人”假设,它是西方古典经济学的逻辑起点和基本范畴,是指“有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人”。在此假定之下,代理人在面对利益时不存在选择利他而不利己的行为。但是,经济社会中的人,尤其是企业中的代理人与委托人一定就是“经济人”吗?
三、利己主义与“经济人”假设
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假设的背后,利己主义可能是其理论基石与辩护的利器。利己主义思想产生于私有制社会,是个人主义的表现形式之一。
“经济人”假设的核心是推崇人的“自利性”,以此为动力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在经济领域,人的自利性,就表现为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或获得某种利益。其基本特点是以自我为中心,以个人利益作为思想、行为的原则和道德评价的标准。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利己主义被发展成为一种系统完整的道德学说。
资产阶级的思想家霍布斯、孟德维尔、爱尔维修等人,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把几千年来剥削阶级信奉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道德观念,看作是人的不变的利己本性,并作为一种普遍的道德原则。
对于人性自利的这种假定是西方伦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利己主义思想在英国哲学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那里得到系统的阐述,发挥到极至。霍布斯以机械唯物主义为根据,得出的结论是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利己的。霍布斯认为,人们最初的生活状况是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本性而生活,这种状态被他称为自然状态(natural state)。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要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在他看来,人的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无休止地追求个人利益。
而在功利主义思想家曼德维尔(Bernard Mandeville)的思想体系中,“经济人”更成了纯粹的利己主义者,道德在该体系中没有立锥之地。在这个体系中,只有“利己”这样一个终极目标,道德甚至成了实现终极目标的手段和奴仆。他认为,美德完全产生于人的自私,社会之所以能够存在和发展,完全是由于人的各种激情和欲望的结果,而人的各种激情和欲望,实质上都是自私的不同表现。
人做善事的动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出于自然本能的冲动,即自我保存的冲动,比如营救一个无辜的受难者。其行为后果虽然是好的,但其动机仍然是自私的,是为了解除自己看到这种惨景的痛苦,害怕同样的事情落到自己头上。二是经过深思后的行善,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荣誉感,因而也是自私的。曼德威尔把一切强调公益的观点和行为都归结为人的虚荣,并把虚荣心看作人最强有力,最能欺骗和迷惑人的一种自私自利的激情。这样,他就得出了著名的“私恶即公利”的观点,造成社会公利的私利也是劣行,也是不道德的。法国启蒙思想家爱尔维修(Helvetius)也认为人的本性是趋乐避苦,认为一切利己行为只是人生存的必然需要,以此说明自爱、自私是人永恒不变的本性。
这些思想家也正是在假设人性自利的前提下,提出人类的自然状态和构建他们的社会契约理论的。近代社会契约理论也同样以此假设为前提的。契约主体之所以签订契约,就是基于人的自利的本性,如果没有这种本性,他就不可能要去签订契约。
提出“经济人”假设的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也认为人们受私欲驱动来改善他们的生存条件。他说:“不是从屠夫、酿酒家或面包师的恩惠,我们期望得到自己的饭食,而是从他们自利的打算。”他认为,人们的社会性活动,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经济人所追求的目标是自我利益的最大化。
四、利他主义与“道德人”假设
试图将“经济人”假设推翻的学者常常会提及利他主义,这是是一种形式上与利己主义相对立的道德原则和道德理论,一般泛指把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为了社会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的生活态度和行为的原则。19世纪法国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孔德(Comte)首先把这个概念引进道德理论,并以它作为他的伦理学体系的基础。以后又为英国的斯宾塞(Herbert Spencer)等所采用。孔德认为,人类既有利己的冲动,又有利他的冲动。所谓道德,就是使前者从属于后者。按照孔德的界定,利他主义此后表现为:将他人置于本人之上作为基本的生活规律。这就意味着,你毫无条件地为他人活着,为他们牺牲你自己的利益、快乐和价值。而亚当·斯密的研究也很有新意。他在《道德情操论》中,也承认自利是人所具有的最根本的本性,他写道:“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而且,因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所以他如果这样做的话是恰当和正确的。因此每个人更加深切地关心同自己直接有关的、而不是对任何其他人有关的事情;或许,听到另一个同我们没有特殊关系的人的死讯,会使我们有所挂虑,但其对我们的饮食起居的影响远比落在自己身上的小灾小难为小。”但是,在这本书开篇的第一段,他就开宗明义地表示:“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的幸福而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就是当我们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我们常为他人的悲伤而感伤,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不需要用什么实例来证明。这种情感同人性中所有其它的原始感情一样,决不只是品行高尚的人才具备,虽然他们在这方面的感受可能最敏锐。最大的恶棍,极其严重地违犯社会法律的人,也不会全然丧失同情心。”
这也就是说,斯密在承认自利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动机的条件下提出同情心也是普遍存在于人性中的“原始情感”。
伦理学家通常认为对自己的某种欲望的满足应是人们行动的充要条件,而在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中,前者处于道德生活的中心地位。根据这个论点,如果对自己没有消极后果的话,人们会自然地做不公正的事,并拒绝基本的道德原则。这就必然意味着,我们对于公共利益并没有出于本性的尊重,一个有理性的人的行动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达到自我的满足。
综上所述,导致企业代理成本产生的因素众多,既有公司治理结构、契约等制度因素的影响,又离不开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的作用,更取决于代理人与委托人对待企业经营管理时的不同目标。作为代理成本产生的内因,代理人与委托人目标利益的分歧无疑是导致该成本产生的决定性因素,它反映的是代理成本的产生与人的关系,其实质是代理人对利益和道德关系的处理。因此,企业代理成本的产生,隐藏着深刻的伦理学根源,探讨企业代理成本问题,必须分析其产生的伦理学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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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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