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损害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发布时间:2017-12-11 02:21
本文关键词:论医疗损害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摘要】: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的研究与认定,理论界与实务界都难以得出一致的判断标准,这使得法院的判决没有事后验证的可能性,难以促进理论进步。这一现状的出现,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理论界缺乏统一的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二是医学科学属于专业性强的发展学科,其诊疗效果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三是患者作为诊疗行为的接受者,其行为或者特异体质往往能够引发或者扩大损害后果。尽管认定困难,但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对于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以及责任的范围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均有诸多学说来认定因果关系,然而这些学说都不是解决因果关系问题的一致方案。但是,每一个学说都能解释因果历程的某一可能性,法官也在案件的审理中自觉不自觉地运用某一理论解决具体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案情的不同,参酌学说实务发展,选择适宜理论进行妥当判断。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论采取何种学说认定因果关系,都必须具备一个前提,就是原告对于事实因果关系的存在进行必要的证明,即先要由原告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事实,证明的程度要符合相当程度的可能性,再由被告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但该证明要符合高度盖然性的标准,也就是极大地超过相当程度地可能性。原被告双方的这种举证责任的承担方式,在实务界被称为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这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而采用的最具科学性的证明因果关系的方式,此举改变了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一直适用的举证责任倒置的不当做法。举证责任倒置是对因果关系进行完全推定,由被告就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而原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此举违背了原被告双方的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 虽然举证责任缓和也是因果关系推定的形式之一,但其适用的前提是必须原告对于存在因果关系进行相当程度的可能性的证明,然后才能推定,属于有条件地推定,是证明因果关系最科学的方式。在因果关系推定过程中,,还需对原因力进行证明,以明确诊疗行为对于患者损害结果的责任比例,进而确定赔偿范围。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19.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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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76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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