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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18卷(第4期
)433
22(二)采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特别许可制度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特别许可制度,是指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事务的鉴定机构,必须取得某一特定主管部门的特别许可才能从事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业务。不能像目前这样,只要具备了普通的司法鉴定资质,就可以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在操作层面上,可以尝试采取以下操作方式,即建立以医学院校为主导与管理机制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机制,由它们来组建相关的鉴定规则与行业制度。其基本的原则可以设定为:第一,成立省级医学院校司法鉴定机构联盟,负责对本地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行业管理;第二,各医学院校的司法鉴定中心没有级别与隶属关系,各自对自己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结论负责;第三,允许法院、当事人自由委托全省范围内的具有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权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种操作模式的提出,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第一,这种司法鉴定机构拥有强大的医疗技术资源,能充分保障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对医疗技术专业知识的要求。一般来说,医学本科院校都拥有自己的附属医院,承载着医学教学、科研及临床医疗服务,各个专业乃至亚专业基本上都有一定数量的经验丰富的医疗专家,且往往是某一地域内的医疗技术权威人士,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容易组建相应专业的医疗团队,有利于保障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与公正,同时,它们往往还与其他一些基层医院形成医疗帮扶团队,对基层医院的医疗技术与医疗环境相对熟悉,在对下面医院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时,也不至于做出同三甲医院一样的医疗判断,有利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
第二,这种鉴定机构拥有高素质的人员保障。这类鉴定机构的人员,一般都是通过学校的人才考核与竞聘制度加以选任。无论是他们的业务能力,还是他们的基本素质,都有一定的保障。他们不但要承担司法鉴定工作,还要承担教书育人的任务。因此,他们对自身的要求会明显不同于社会上一般司法鉴定人员的要求。一方面,要随时跟进该领域的最新知识与技术发展,另一方面,要不断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与基础理论,这在某种程度上能大大提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社会信任感。
第三,这种鉴定机构拥有最基本的资金保障。一般来说,这类鉴定机构可以从多种渠道获得经费支持,,如从学校每年的财政预算中获得一定的经费,从教育部、卫生部也可获得一定的经费。最为重要的是,这些鉴定机构最基本的开支,如人员的工资、生活保障都由国家负担,经济利益不是这类鉴定机构的首要任务,他们可以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司法鉴定的质量保障上,可以大大提高司法鉴定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总之,较高层次医学院校的司法鉴定机构无论在技术力量、人员保障以及资金保障等方面都占有绝对的优势。这些优势可以支撑起第三方最佳鉴定机构的大厦。一方面,从技术层面与组织层面,这类鉴定机构明显优于社会上一般的司法鉴定机构,另一方面,从中立性与独立性的角度,又明显优于医学会的鉴定机构。虽然,这些鉴定机构也要同医疗行业深度合作,即要聘请临床一线的专家来进行鉴定,但是,这类鉴定机构,无论在组织机构、人员保障、资金保障等方面都相对独立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23能最大限度地回避老百姓所言“父子关系”,承担起一个真正第三方鉴定机构的责任,有利于实现医疗证据鉴定的社会公正与社会正义。另外,这样一种制度设计,也基本上与国外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制度相匹配,符合一般的国际惯例。
(收稿:2010-07-30;修回:2010-09-07)
(责任编辑:刘鑫)
22肖柳珍、王慧君:《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特别许可制度的探讨》,载中国司法鉴定编辑部:《2010年第二届全国高校司法鉴定研讨会论文集》,2010:339-344.
医学会仍然是挂靠在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其人员、场地、资金都受医疗行政部门的管理。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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