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制度及其完善
发布时间:2020-03-26 22:00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基础和细胞,是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结合点,为更好地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参政议政的职责,我国人大代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对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制度的规定过于宽泛,在适用范围、许可程序和监督救济等方面留下了诸多空白和待商榷之处。就其现实效果而言,同时存在“保护权被虚置”和“保护权被滥用”的两种尴尬局面,学界和社会舆论对该制度也因此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意图从宪法学视角出发,结合制度本身和现实案例,梳理出争议的关键点,对我国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制度进行审视与反思,借鉴国外代议制国家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期望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综合来看,本文主要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我国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制度。由于我国法律上并无“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这一明确概念,仅是由相关法条共同组成该权利内容,因此,需要在概念上进行界定。再通过阐述其发展历程和国外经验,实现对该制度进行宏观把握。第二部分,分析现行我国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制度的法理依据,充分阐述这项制度在我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现实意义。第三部分,论述现行我国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围绕该制度中最核心的内容即保护范围、许可程序和监督救济三个核心问题展开,对该制度进行微观层面的探析。第四部分,结合现实案例,指出当前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制度遭遇的理论、法律和现实困境。围绕适用范围留有争议、许可程序相对混乱、监督救济存在缺失这三个主要争议焦点,分析权利定位、法律创制和部门配合上存在的矛盾。第五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完善我国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一是合理界定具体适用范围;二是统一规范许可决定程序;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救济制度;四是提高人大代表整体素质。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622
本文编号:2602016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622
【参考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3条
1 王群;《代表法》第32条之适用研究[D];广东商学院;2013年
2 吴周子;人大代表制度与国外议员制度比较研究[D];河南大学;2011年
3 赵晓旭;人民代表豁免权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26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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