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领土争端中的依法占有和有效控制证据研究
【摘要】 本文以国际领土争端中的证据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结合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的相关案例,对证据理论的三个核心问题:证据可采性,证据证明标准以及证据认定在国际领土争端中的具体要求进行分析研究。笔者希望通过对国际领土争端中的证据问题研究,还原钓鱼岛争端真相,向国际社会宣示钓鱼岛列岛为我国固有领土的不争事实,同时也希望对陷入困境的中日钓鱼岛争端提供一个新的视角,为通过国际诉讼解决钓鱼岛争端做好证据准备。本文正文由四个章节组成。第一章是关于领土争端中的证据可采性,笔者以关键日期作为证据可采性的时限要求,以一些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证据可采性的规则要求,探讨了领土争端的当事国提交怎样的证据才能被国际法院采用。第二章是关于领土争端中的证据证明标准,重点阐释了现今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时普遍适用的证据优势标准,以及此标准在适用时出现的一些问题。第三章关于对领土争端中证据的认定是本文的重点.笔者将当事国提交的证据按照证据分量大小的一般规则,分为条约证据、依法占有证据、有效控制证据等几大类,结合国际法院的相关判例,分析归纳出国际法院对上述几类证据的认定规则,明确国际法院对各类证据的认定标准。第四章,笔者以上述理论为基础,对比分析了中日两国在钓鱼岛争端上所持的证据,指出我国在钓鱼岛争端上的证据优势,从而强调了钓鱼岛列岛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一章领土争端中的证据可采性
在领土争端的实践中,往往涉及到历史、地理、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当事国对争议领土或地区提出的竞争性主张多基于这些因素。因此,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获得国际法院的支持,当事国双方都会提供大量的、繁杂的证据材料。国际法院将会如何采用这些证据材料?对于这一问题,在领土争端的司法实践中有没有相关的证据采用规则?在这一章节中,笔者将对证据的可采性、证据可采规则等证据采用问题进行相关探究,以期为我国在解决领土争端中收集有效证据提供一定的参考。
1.1证据可果性的内涵
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被司法机关所采纳,这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真相的了解程度,甚至可能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关于证据资格,通常,英美法系的国家习惯将其称为“证据的可采性”,即,法院等司法机关将会采纳当事方提供的具有证明案件相关事实能力或资格的证据。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则将其概括为“证据能力”实质上,证据能力与证据可采性的内涵是一致的。为了更直观的表述这一问题,笔者在本文中将其称作“证据的可釆性”。
1.2国际法院对证据可采性的条件要求
各国对于证据可采性的条件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例如在我国证据法中,要求当事方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具有这三性的证据是能够被法院釆纳的最低条件。而在美国,具有相关性、重要性、具有证明能力这三个条件的证据才能够被法院采用。相比之下,对于证据可釆性条件要求,国际法院的规定就比较宽松。涉及到证据可采性条件的规定,仅出现在《国际法院规约》第52条及《国际法院规则》第56条中,规定了国际法院有权拒绝接受延迟证据。除此之外,当事方可以不受国内法可采性条件要求的限制,提交任何被认为有用的证据。这一点在2007年联合国大会中得到了罗莎琳希金斯法官的进一步说明,她指出,任何被当事方认为是合适的证据都可以自由地提交给国际法院,并且当事方还有权期待法官们会审查提交给法院的每一项证据。
第二章领土争端中的证据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因此,研究领土争端中的证据问题,对证据标准这一基础性问题是不能回避的。如果说国际法院利用证据可采规则对当事国提交的证据作第一次的蹄选的话,那么,在此基础之上的第二次蹄选利用的就是证据的证明标准。同时,证据证明标准的确定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本章将重点研究,在领土争端实践中,国际法院釆用何种证据证明标准,以及该证明标准在适用过程将出现哪些问题。
2.1证据证明标准的内涵
关于证明标准,两大法系的规定及适用也有所不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证据标准实质上是一个主观问题,证明标准更多地涉及到法官个人评价或内心确信的问题。在这些国家中,没有设立一个明确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只是关乎法官内在的、深层次的个人确信。具言之,当事方提交的证明某些事实主张的证据是否满足证明标准,取决于法官是否使自己确信该证据达到了证明事实的标准。而在普通法系的国家中,由于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不同,以及具体案件的性质存在差异,因此,证据证明标准通常情况下是不一致的。例如美国,在其实体法中规定了三种具体的证明标准,分别是证据优势标准,严于证据优势标准的清晰、令人信服标准以及被视为最严证明标准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一般而言,在普通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积极抗辩中适用证据优势标准;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民事案件,会选择适用清晰、令人信服标准,例如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诉讼案件;而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则专门适用于有公诉人的刑事诉讼案件。
2.2国际法院适用的证明标准
在国际社会中,众多国际法庭都没有对证明标准进行一致性的规定。甚至可能存在同一法庭在某个具体案件中前后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这样的情况。就国际法院而言,对于证据的证明标准,在《国际法院规约》与《国际法院规则》等文件中都没有相关的规定。而法官们对此也持有不同的意见,普通法背景的法官期待国际法院明确证据的证明标准,而来自大陆法系的法官们则认为法院没有必要设定具体的证明标准。实际上,从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其证明标准体制似乎与大陆法系的相一致,即法官采用“自由心证”,依据所涉及案件的性质确定具体的证明标准。尽管如此,仔细研究国际法院己公布的裁决是可以归纳出隐含其中的四种证明标准,即是,表面证明标准以及美国实体法中规定的三种证据证明标准。概言之,国际法院主要秉承了大陆法系有关证据的证明标准传统,但是与此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也对普通法系证据的证明标准规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合理吸收。
第三章领土争端中的证据认定.........15
3.1条约证据的认定......15
3.1.1条约有效性的确认.....15
第四章中日钓鱼岛争端中的证据问题.........29
4.1钓鱼岛争端中证据问题的研究意义.......29
4.1.1有助于为政治谈判争取更大的利益.......29
4.1.2有助于为法律手段解决做好准备......30
第四章中日釣鱼岛争端中的证据问题
钓鱼岛列岛(日本称为尖阁列岛),陆地面积约为6万平方公里,由包括钓鱼岛、黄尾均、赤尾均、南小岛、北小岛等11个无人岛组成,最早被中国人发现、利用并加以命名。而日本自1885年以来就蓄谋夺取钓鱼岛列岛。1895年中日甲午战之后,日本趁清政府战败之际,秘密占领了釣鱼岛列岛,并在该年的1月14日作出将釣鱼岛列岛编入日本领土的内阁决议。此即是中日约鱼岛争端的开端。中日钓鱼岛列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到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121条关于“岛岭”的解释问题,也直接影响到中日东海划界问题的顺利解决。近两年来,日本通过对约鱼岛列岛“国有化”,制作宣传片等方式在约鱼岛问题上不断挑起事端,严重影响到中日两国正常的邦交关系。为了尽早解决约鱼岛争端,宣示我国对约鱼岛列岛的固有主权,本章重点分析中日钩鱼岛争端中的证据问题,以期能为中日钓鱼岛争端的最终解决有所帮助。
4.1钓鱼岛争端中证据问题的研究意义
国际争端通常有三种解决方法,武力手段、政治方式、以及法律方法。领土主权争端亦是如此。然而,在二战后,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已被联合国严令禁止,作为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的中国不能将钓鱼岛争端诉诸武力方式解决。目前在钓鱼岛列岛的主权问题上,中日两国尚未进行任何正式的谈判,中国政府主张了三十多年的“搁置争议,共同幵发”并没有得到本官方的回应。日本政府一向认为釣鱼岛列岛不存在争议,该列岛主权属于本。多年来,日本政府不顾中国的立场,在钓鱼岛问题上不断地变本加厉。因此,将争端诉诸国际法院或者提交国际仲裁,或许是釣鱼岛争端得以解决不得不采取的手段。此外,通过诉诸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政治谈判的幵展,这样也有利于打破目前中円两国在钩鱼岛问题上的困境。笔者认为,对中钓鱼岛争端中的证据问题研究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结语
据统计,从1990年至2013年,国际法院或其分庭受理的有关领土边界的争端共13起。—些解决此类争端的证据规则体系也得以逐步形成。实践中,国际法院运用关键曰期的相关理论作为领土争端中证据可釆性的时限要求,加之一些证据可釆性的排除规则,形成了对当事国提交证据可釆性的条件要求。而在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上,国际法院一般倾向于适用证据优势标准解决领土争端。与此同时,国际法院在对当事国提交的证据进行分量认定时,采取这样的规则:即条约证据优先适用,然后考虑依法占有的相关证据,最后才权衡有效控制的证据。这些证据理论与规则的逐步确立与完善,为釆取法律手段解决领土争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在中钓鱼岛争端中,对于钓鱼岛列岛初始性主权权利的取得,我国具有绝对的证据优势,并且,从古至今,我国在军事、行政上均对钓鱼岛列岛有着控制与管辖。从日本开始窃取钓鱼岛列岛主权之日起,我国就公开反对并进行抗议。种种证据显示,我国对钓鱼岛列岛享有无可争议的主权权利。而近年来,日本却变本加厉,上演钓鱼岛“国有化”闹剧,新建钓鱼岛专属部队,宣称对钓鱼岛列岛拥有“实际主权”,企图创造“有效控制”钓鱼岛列岛的证据。日本的这些行为虽然可笑,但同时,我们也要有所警觉,对日本的这些行为进行有力地反制,加强对钓鱼岛列岛的实际控制,积极宣示主权。
最后,笔者认为,对国际领土争端中的证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国际诉讼,将钓鱼岛争端诉诸国际法院也不失为解决该争端的一种明智选择。同时,希望本政府在钓鱼岛争端上能够直面证据,正视历史,不要让钓鱼岛问题成为中日两国友好关系的绊脚石。
参考文献:
[1] 曾皓. 判断争议领土归属的法律制度[J]. 云梦学刊. 2012(04)
[2] 王军敏. 国际法中的关键日期[J]. 政法论坛. 2012(04)
[3] 王秀梅. 领土争端中有效控制原则的适用及其限制[J].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04)
[4] 王军杰. 历史与主权——驳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三项依据[J].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03)
[5] 张卫彬. 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中的关键日期问题——中日钓鱼岛列屿争端关键日期确定的考察[J]. 现代法学. 2012(03)
[6] 张祖兴. 论“取得时效”在国际法上的地位[J]. 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2011(06)
[7] 张卫彬. 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中证明标准问题[J]. 当代法学. 2011(05)
[8] 张卫彬. 论国际法院的三重性分级判案规则[J]. 世界经济与政治. 2011(05)
[9] 曲波. 国际法院解决岛屿主权争端适用的法律原则[J]. 法学杂志. 2011(02)
[10] 张祖兴. 国际法院判例中的“领土取得模式”[J]. 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2010(05)
本文编号:1026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kelunwen/guojizhengzhilunwen/102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