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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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三庭 白素萍 发布时间:2010-08-06 09:22:37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新近出现的非监禁的刑罚制度体系。它适应了我国和谐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需要和谐社会理念的支撑,社区矫正制度所要实现的目标和体现的价值也正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
社区矫正制度 和谐社会建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的刑罚制度体系也出现了新变化——出现了社区矫正这种新型的刑罚制裁措施。
简单回顾一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历程:2002年,司法部组成了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并形成了《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对社区矫正制度提出了初步构想;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作出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适用范围和任务及如何开展和作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做了明确的指示,并确定了北京、上海、天津等六省市为试点地区;2005年1月20日,上述部门又联合作出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决定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等十二个省市列为第二批试点地区;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二十三个省市展开。
社区矫正制度如此快速的发展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发展要求有着紧密的联系:它对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降低行刑陈本、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社会更深程度得到长治久安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社区矫正的萌芽可以追溯到19世纪40年代,是当时的英国地方法院对于有改造可能的少年采取不关押而让其置于监护人保护之下的措施。后来,20世纪30、40年代欧美发达国家将其发展为“社区治疗”,是一种对犯罪人在社区内进行矫正的方法[1]。目前在国际行刑领域被广泛采用,已成为许多国家非监禁刑的一种重要手段。它反映了人类刑罚制度从肉刑到监禁刑、再到非监禁刑的发展趋势。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涵义
我国首次较为详细、准确地表述社区矫正的概念是在上述提到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的。所谓“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谈判、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 。
社区矫正对象为五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社区矫正是一种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刑罚执行方式。在国外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它已经被广泛应用,并正在成为我国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特征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刑事制裁性
社区矫正是在确认个人实施了犯罪之后,由审判机关和国家其他有权机关采取的一种刑事制裁措施,是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法律后果。
从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看,他们均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有罪且处以刑罚之人,具有刑罚执行对象的特定性;从社区矫正依据来看,社区矫正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作为实施依据;从社区矫正手段来看,社区矫正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矫正对象若不服从管理,即会遭受不利于己的制裁。
2、非监禁性
非监禁性是社区矫正的根本特征之一。社区矫正对象的非监禁性,意味着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人:仍然可以居住在自己的家庭中,在一定的范围内过着自由的生活;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仍然保留着很大的行动自由;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和日常生活不会受到服刑的很大干扰[3],基本上还像未被社区矫正制裁之前那样从事自己的工作,过着自己的日常生活。
3、惩罚缓和性
与监禁刑或自由刑相比,社区矫正是一类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的刑罚措施。惩罚缓和性是与犯罪人的罪行程度相适应的。社区矫正的惩罚缓和性质,体现了人类刑罚发展的总趋势,体现了对犯罪人的人道主义态度,也有助于对犯罪人的改造。
4、社区参与性
社区矫正的执法活动地点在社区而不是在监狱。要保证改造效果,避免罪犯重新犯罪,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使罪犯在社区中能够正常生活,并融入社区生活之中。这就需要对罪犯提供帮助和服务,帮助他们妥善解决就业、个人与家庭、邻里的关系,帮助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正确认识社会现实与主观能力之间的矛盾。同时,尽可能使罪犯和犯罪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得以恢复,重新塑造社区的安定环境。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现实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了科学发展观,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从消除社会的每一个不和谐因素做起。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将符合条件的轻型罪犯放入社区进行矫正,帮助他们获得重新适应社会的能力,促使他们改正恶习,悔过自新,避免重蹈覆辙,很好地兼顾了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三个方面和利益,将更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有利于经济、社会与人的统筹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我们建设“平安社会”、“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现状
(一)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绩
自社区矫正制度运行以来,全国各试点单位坚持“改革创新,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维护稳定”的原则,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认罪服法弃恶扬善,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等主要工作任务要求,采取管理矫正、教育矫正、公益劳动矫正等方法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据司法部最新统计,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地区三年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72070人,解除矫正20278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52092人,其中管制1574人,缓刑33576人,假释5810人,暂予监外执行1952人,剥夺政治权利8137人。这项统计还显示,95%以上的社区服刑人员都能服从监督管理,积极接受教育,认罪悔过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有所增强,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不足1%,远比刑满释放后再犯罪的比例低得多[4]。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作为新型的法律制度,萌芽于西方文明开放的现代行刑理念和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发育良好的社区基地,客观地说,我国并不具备孕育、催生它的天然环境。因此,在现实中社区矫正工作尚存在发展滞后等不尽如人意之处。
1、社会民众现代行刑理念落后。
这是制约我国社区矫正发展的首要因素。我国受传统的重刑主义、泛刑观念的制约,社区矫正的作用长期以来没有受到应有重视,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同发达国家相比还处在很低的水平线上。社会民众过分崇尚监禁刑的威慑功能,把犯罪同坐牢、蹲监狱等同起来。一个罪犯被判处管制或缓刑后,很多人都不会把他同罪犯身份联系起来,会觉得法院判决不公,轻纵罪犯;对于假释的罪犯,人们则往往误以为他已经完全恢复了自由。据有人在北京市进行的一项犯罪受害者抽样调查,北京市居民与其他国家大城市的居民相比,在对同一犯罪选择量刑时倾向于选择重刑,几乎没有人选择非监禁刑。这样,在要求重判严惩的舆论压力之下,许多司法人员为了迎合民意,而在非监禁刑的适用上倾向于保守的立场。
2、社区基地人才短缺、理论研究薄弱。
这是矫正工作中面临的普遍问题。严重缺乏社区矫正专家和合格的志愿者,从业者缺乏应有的培训和合理的薪酬、奖励机制。担任矫正工作的人员工作强度大,相关专业要求高,涉及刑法学、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和专业,但从业者却缺乏必要的培训,而且还面临专业人员短缺的问题,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法律人士的缺乏,以及缺少具有个性化的科学矫正方案,对罪犯心理、行为的矫治效果难以保证。此外至今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矫正办法,没有考量矫治效果优劣的系列标准等。这些不足和矛盾的存在,将制约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向制度化、深层次发展。
3、社区矫正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目前中国还没有完整立法。
这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的现行刑罚执行体制上,刑罚执行权是二分格局,即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均可行使刑罚执行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绝大部分的监禁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执行权,公安机关行使非监禁刑罚和部分监禁刑(包括管制、拘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和判决生效时有较少的余刑的有期徒刑)的执行权[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牵头组织,但是这就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该职权的时候既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没有可以为行使该职权进行保障的法定的强制措施,相关各个国家机关的职权和责任也不清晰。实际工作中也缺乏国家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指引和协调,不少矫正工作人员在为帮助矫正对象的实际生活而需要与相关机关协调时,依靠的多是个人的社会资源。
三、以和谐社会理念构建社区矫正制度
中共中央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行社区矫正”。笔者认为,中央将社区矫正工作直接写进全会的决定之中,说明社区矫正工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区矫正制度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社区矫正工作是适应和谐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需要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探索,是司法体制和工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和“给出路”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应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矫正措施,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有效地教育改造犯罪,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挽救失足者,防止重新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十分重大的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要求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又要求不断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因此,我们所追求的和谐是全方位、全方面的立体的和谐。而其中最根本的又是理念的和谐,外在制度、规则的和谐只是理念和谐的表现。社区矫正是对较为轻微的犯罪人采取的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通过社会化、法制化和人性化的矫正方式,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群众安居乐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6]。党中央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积极推行社区矫正工作,就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二)社区矫正制度能有效预防犯罪,为减少危害社会和谐的不安定因素发挥作用
理想的社区矫正方案,应该是让即将回归社会的违法犯罪者,在良好的社区中重新铸造好的品格,接受符合个人情况的处置措施以及各种社会资源的帮助,得以重生,改恶向善。
我国由于社会治安形势比较复杂严峻,社会治安问题日益凸显,刑事案件总量持续走高,特别是严重犯罪突出,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长期以来,一直采用较为严厉的刑罚制裁手段,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社会稳定。但高度使用监禁刑,使一些偶犯、从犯和少年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受到犯罪行为的交叉感染,原本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还抱有害怕和悔恨的心理,进监狱后,“视野”顿感“开阔”,思想也发生了逆转。原本只会一种作案手段的,出监狱后可能变成了作案的“全能高手”,急剧加大社会危害性。另外,几年的监禁生活,使他们出监狱后对不断发展的社会生活难以适应,而社会也不易马上接受他们,致使重新犯罪率增高,对社会安定的危害更大。所以,实行社会矫正工作,对一些较大数量的犯罪分子不执行监禁刑,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可能。
刑法通说认为:犯罪是目前任何一个社会都难以避免的现象,那么,这种现象所造成的损失就不应该由某个个人承担,而应当由全社会来共同承担,否则就是对犯罪被害人的不公平。而另一方面,尽管对于某个具体犯罪人而言,导致犯罪的原因多元化,但是归根结底起到最重要和决定的原因依然是个人原因,从某种意义上来看,犯罪是个人的自由选择。和谐社会,对于人类来说,是个理想,也是可以实现的一种社会关系[7]。从总体的一般意义上看,和谐的根据,在于每个社会成员都是社会主体,都以其生命和存在的核心要素——劳动来创造人生价值,确定社会定位和关系,取得利益和社会认可。在社区服刑矫正,因他们每天生活在社会中,人们亲眼看到他们的改造和转变,在感情上容易接受和宽容他们,有利于减少犯罪人对立情绪,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几率。社区矫正基本理念之一就是促进被矫正人与社区重新融合[8]。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放在社区进行教育改造,这是一项标本兼治的刑罚执行措施,有利于争取社会公众对国家刑罚活动的理解和支持,修复社会裂痕,解决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目标下,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制度意义就在于社区矫正通过让犯罪人劳动的方式达到与社会的联系,与此同时,社区作为社会的具体代表也必须以提供社会帮助的方式帮助犯罪人建立与社会的联系。
(三)社区矫正能有效减少社会对抗性矛盾,最大限度地构建社会和谐的良好环境
和谐社会应该是安全稳定的社会。促进人与人之间最大限度地包容,尽量避免和减少对抗性矛盾,消除一切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据调查,一人犯罪后被判刑入狱,不仅直接毁掉其本人的一生前途,而且可能直接导致这个家庭的破裂,同时,还会间接影响犯罪人周边约25名亲戚、朋友对政府执法行为的理解和支持。每年都会有许多非监禁服刑罪犯,如果将这些犯罪人全部投入监狱服刑,就可能造成数以万计、十万计,甚至百万计的社会公民对政府执法行为持对抗的态度,这就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社会对立面群体,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把罪犯放在社区进行矫正,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对抗,促进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维护社会稳定。首先,可以减轻或解除犯罪人对刑罚执行的抗拒和逆反心理,自觉接受矫正改造。其次,因给犯罪人有机会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和维系家庭生活的责任,减轻了家庭及其亲属的经济负担,让犯罪人的家属对国家法律的理解与支持,弱化了可能存在的家庭矛盾,避免家庭的破裂。维护一个家庭的和谐稳定就是维护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缩影。其三,对犯罪人实行非监禁刑,放在社会矫正改造,不仅使犯罪人的亲属、朋友,减轻了怕受牵连的思想压力,体会到了党和政府“宽严相济”和“给出路”刑事政策的优越性,他们在积极支持政府执法行为的同时,会主动配合做好对犯罪人的教育矫正工作,有意无意地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力量[9]。其四,将犯罪人放在社区进行矫正改造,也为其提供了补偿社会,使犯罪人周边的群众可以直观地了解犯罪人的犯罪原因、家庭情况和悔改自新的具体表现,获得社会和受害人亲友谅解的机会,修复社会裂痕。因此,社区矫正制度是构建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块基石。
因此,减少社会对抗性矛盾,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确保管得住、矫治好,不脱管失控,不发生重新违法犯罪,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在责任;努力减少和化解社会对抗性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责任。一个人的犯罪以及对犯罪的处置,都会同时引发综合的社会效应,并且往往具有对抗性。犯罪本身就是对受害方的严重侵害,罪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和对法院判决的可接受程度因人而异,对待罪犯的传统伦理和习惯认知使得社会一时难于接受社区矫正这一新的行刑方式,凡此种种,,都是引发、形成社会敌对情绪和对抗心理的原因和基础。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与化解和消除社会矛盾相结合,才能达到这一刑法执行制度的社会效力和效果。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能仅仅为执行刑罚而执行,必须把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用在化解和消除相关因素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对抗性社会矛盾上[10]。实践表明,必须动员和组织社会多方面力量对五类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使这批人感受到社会的关心和爱护、减少对社会的对抗情绪,同时也通过组织公益劳动给他们提供补偿社会的机会,使他们获得社会包括本案受害人亲属的宽容,提高了他们接受教育改造、重新适应社会的自信心和自觉意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进一步的推进和深化,要加大教育转化工作力度,促使罪犯认罪服法,以消除罪犯与社会的对抗;要做好侵害与被侵害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努力削弱和化解相关双方的行为、心理对抗;要做好社会宣传工作,使社会特别是社区群众理解、接受社区矫正,进而拥护、关心支持社区矫正工作;要顺应刑罚社会化这一发展趋势,遵循社会管理规律,善于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挖掘整合社会有效资源和有生力量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代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理想,其目标的实现,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共同努力。社区矫正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与人民群众的意愿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有利于促进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社区矫正事业伴随着和谐社会构建进程,是充满活力、前景宽广的可持续发展事业。
【参考文献】
[1][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斯:《矫正导论》,孙晓雳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年7月印发
[3]吴宗宪等:《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新浪网评论:《社区矫正的现状和建议》,2009年
[5]肖建国:《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骆群:《理念的冲突:〈刑法〉第100条与社区矫正》载于《福建法学》2007年1期
[7](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各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刘永佶:《完善民主法制创建和谐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5年第4期
[9]刘中发:《和谐社会视野中的轻罪刑事政策》(《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10]郭建安、郑霞泽:《 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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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秋翌
文章出处:第五届“东北法治论坛”征文 三等奖
本文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07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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