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辉:论经济法学语境中的“经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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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虽然一审法院的判决做到了“法律正确”,但此案在当事人身份(女服务员—寻欢官员)和具体过程(警方曾将未做精神鉴定的邓玉娇带回看守所、案件关键证据曾在警方取证前夜离奇被毁)中的诸多问题仍然引发了社会一边倒地支持邓玉娇,全然不顾已经明显折中并倾向于民意而做出判决的法院,甚至马克昌等著名的刑法学者也被牵涉进民意的漩涡。联想到2008年4月10日,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判不判死刑”要遵循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足以可见国家在实施司法裁判与救济职能时面临的制度约束,与经济职能大为不同。
[7]苏春艳:《经济行动的社会建构新经济社会学对经济行动的嵌入性分析》,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8]参见[美]戴维斯、诺斯:《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载[美]科斯、阿尔钦、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9]杨瑞龙、邢华:《民主政治的产业组织与政治企业家理论》,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10]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2页。
[11]参见刘水林:《反垄断法的挑战—对反垄断法的整体主义解释》,载《法学家》2010年第1期。
[12][美]默里·L·韦登鲍姆:《全球市场中的企业与政府》,张兆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页。
[13]参见张明:《主权财富基金与中投公司》,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金融研究中心工作论文,载中国公共政策研究网http: //www.crepp.org/cpipphtml/reif/2007-12/17/200712170913.html,2011年5月21日访问。
[14]参见《王光亚谈习近平访问俄罗斯白俄罗斯芬兰瑞典成果》,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 //www. gov. cn/jrzg/2010-03/31/content-1570129.htm,2011年5月2日访问。
[15]倘若囿于理论定性的藩篱,就会产生貌似合理其实则脱离实践的想法。比如政府主导常常被理解为政府在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经济领域比如能源、金融、电信、基础设施等领域实行国有企业的垄断经营,这些领域通常被认定为“市场失败”的领域。这种理解的偏颇之处有二:第一,在实践中,国有资本不依赖垄断经营、在高度市场竞争的行业生存、并且绩效斐然的例子有很多,比如上海第一百货、中国国旅集团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都是例证。第二,即便在资源、能源、金融、基础设施等领域,所谓“市场失败”也不是绝对的,如今在公私融合的时代潮流下,这些传统意义上完全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也在资本、经营和管理等各个方面融入市场因素。公私融合已经取代“私有化”和“计划经济”成为自然垄断行业的新趋势。
[16]根据新加坡政府网站公开资料整理,,2011年5月24日访问。
[17]参见谈李荣:《现代法治与民主宪政的金融解释》,载《法学家》2010年第6期。
[18]参见朱伟一:《看不见的战线—资本市场外的较量》,载《南方周末》,2008年11月27日。
[19]参见方国根、罗本琦:《文化全球化视野中的儒学与东亚现代化—以日本、亚洲“四小龙”为研究中心》,载《现代哲学》2005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Bob Jessop, The Future of Capitalist State, Cambridge:Polity Press, 2002.
{2}Jens Alber, “Social Dumping, Catch-up, or Convergence? Europe in a Comparative Global Context”,Journal of EuropeanSocial Policy, vol.10 (2),2000.
{3}[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下),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4}[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下),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5}[美]斯蒂格利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经济体制转型的理论与证据》,周立群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6}史际春、姚海放:《国有制革新的理论与实践》,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7}史际春、肖竹:《论分权、法治的宏观调控》,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8}朱大旗:《从财政法(学)的演进论其独立性》,载《法学家》2006年第5期。
{9}姚海放:《论宏观调控与政府经济行为的契合》,载《法学家》2008年第3期。
{10}单飞跃:《宪法政治场景中的金融危机干预》,载《法学家》2010年第6期。
【摘要】“经济国家”是指国家受经济属性的嵌入与公私融合的驱动,超越单纯的政治主权组织而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因素与主导力量,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亦引发自身的组织及行为变革。于实践而言,经济国家的发轫与勃兴乃是中国经济和社会成功转轨的根本所在,中国经济法的成长也正是得益于契合了经济国家对法律调整的需求。于经济法学理论而言,经济国家的提出代表着一种以经济与社会实践为根本、以增强经济法学理论解释力为核心的“实践性总论研究进路”。
【关键词】经济国家;国家经济职能;公私融合;中国经济法
一、选题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成功转轨并成就斐然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最根本的一个原因、也是最主要的一股动力,应当是国家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主权组织,转变成一股理性、敏锐而强有力的市场力量,随着法治的发展和指引,与国民经济的整体结构以及局部细节紧密相连,通过这种“官民捆绑”和“公私融合”塑造出独一无二的竞争优势。本文用“经济国家”来概括这种转变的本质特征:经济国家是指由于国家的经济职能得到空前强化,受经济属性的嵌入与公私融合的驱动,国家在性质、组织、行为方式上开始发生众多不同于传统意义上作为一个政治主权组织而具有的观念特征和行为方式。国家开始深度融入市场机制,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内生因素”,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引发自身的组织和行为变革。[1]
在古典主义理论中,盛行的国家理论是“守夜国家”,亚当·斯密主张国家的职能应当仅限于提供“国防、军事、外交等公共产品”,而不应当涉足经济发展、干涉市场活动。[2]但是当资本主义受制于自由市场机制的固有矛盾而危机重重时,“守夜国家”就不可避免地让位于“干预国家”。凯恩斯主张“必须抛弃自由放任的主张,实行国家干预,国家一方面干预收入分配,促进收入均等化提高消费倾向,另一方面对投资进行社会控制,以保证足够的投资需求。”[3]这一理论帮助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战胜了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但其同时引发的路径依赖也使资本主义赖以为根基的自由市场体制深受伤害,所以也就不难明白哈耶克、弗里德曼等新自由主义学者反对“干预国家”、主张回到“守夜国家”的主张了。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由里根和撒切尔倡行的私有化运动则是该主张的最佳例证。同时,萨缪尔森早在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混合经济”理论日益受到重视,“当代社会中没有一个社会完全属于上述两种极端中的一个。相反,所有的社会都是既带有市场成分也带有指令成分的混合经济”。[4]与此相对应,“混合国家”就是国家通过公共经济管理、维护市场竞争和参与市场运行等方式,与市场机制紧密融合,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混合国家”在科斯、诺思等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中同样得到了阐述与强化。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理论与西方有很大的差异。苏联成立之后到解体之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这段时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曾出现过“计划国家”,即以国家代替市场作为资源分配的机制,结果证明这一国家理论及其实践方式均贻害无穷。于是众多社会主义国家纷纷通过各种形式的改革实行市场经济,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走上混合国家的实践道路。但是,中国的改革开放虽然同样脱胎于计划国家的失败,其后继的演进却最终发展出“经济国家”这样一种有别于混合国家的实践类型。总体而言,经济国家的诞生固然受到了上述理论和实践变迁进程中各种国家类型的影响,但它与上述任何一种国家类型又都存在着不同。[5]本文拟对经济国家这个时代性的命题做一番系统讨论,阐述其概念及发生动因,并对其之于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意义做一展望。
二、基本内容与核心观点
(一)国家经济职能的特殊性分析
国家经济职能的特殊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目标集中性、手段整合性和效果辐射性。
首先是目标集中性。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践中,对于一个国家或地方政府来说,将提高民众生活水平、改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投资环境作为目标是非常直接的。发展才是硬道理,这是一种单一而且集中的目标。特别是对于经济落后的国家来说,把发展经济作为政府目标不仅是自然而然的,而且这一职能在实践中使得政府具有很高的积极性围绕搞好经济这一目标“大干快上”。目标集中性的效果就是制造一种强大的绩效刺激机制,政府为了发展经济使出的十八般武艺所能取得的效果立马就能在实践中获得验证。到底一种政策灵不灵、一笔投入有没有赚钱、一个行为有没有帮助老百姓增加收入从而也将政府的“钱袋子”鼓起来,其效果是立竿见影的,如果有效果就继续增强,没效果就马上改弦更张,政策不行换政策,人不行换人,这些都是顺理成章的事情。经济职能就是这样,目标单一、集中,而且自然塑造出一种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目标集中与绩效机制会进一步产生强烈的激励效果,激励具体的政府官员将注意力和精力转移到发展经济上来,由于经济发展的绩效容易测度,因此官员个人的绩效也就容易获得表现,因此经济职能实际上为官员进行公开、公正的绩效竞赛提供了一个舞台。经济职能制造了一种竞争机制,这种竞争和激励机制的作用,要比传统的政治手段高明得多、有效得多。为了进一步说明国家经济职能的目标集中性,我们可以用国家的司法裁判与救济职能来做一个对比。司法裁判与救济职能的特点明显不能用目标集中单一来概括,一个案件的判罚不仅要考虑法律规定、案件细节,往往还要考虑社会影响即所谓的“民意”。如果法院仅仅考虑其中一个因素、不顾其他影响而做出“法律正确”的判决,可能引发出意想不到的社会争议,反过来又影响法院及其代表的国家在政治意义上的“正确性”与“合法性”。[6]
其次是手段整合性。国家为了实现各种职能而采取的手段是多样的,但与其他职能相比,国家为实现经济职能而采取的手段具有突出的整合性。也就是说,一旦设定了发展经济的目标,政府会想方设法、克服各种困难、摆脱各种束缚、采取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完成这一目标,包括经济手段、政治手段、文化手段和法律手段,常规手段与应急手段,正式手段与非正式手段等等。在发展经济这样一种高度单一、集中且构成强大激励的目标推动下,国家采取的手段不可能拘泥于任何一种,即便有意识形态等因素附加的枷锁,冲破枷锁、海阔天空也是必然的趋势。为了完成经济发展与增长的目标,就必须整合一切可以整合的手段、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国家在其演进历程中出现的一个明显趋势,就是向实践性靠拢、实用性日益增强,而这种实践性、实用性明显被经济职能所强化,并且体现在为了实现经济职能而高度整合一切手段和资源上。经济职能导致的手段整合性在实践中产生的第一个效果就是增强了国家经济行为的效率,一切以实实在在的经济增长和民生改善为中心,必然会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迫使政府提高经济决策及其执行的效率。手段整合性的第二个效果就是提升官员的能力,迫使官员提高自身素质、加强专业素养。面对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要想将同样错综复杂的各种手段运用得得心应手,除了加强学习之外别无他法。加强学习的同时就是刺激官员养成创新精神,墨守成规的官员不可能在发展经济上获得巨大成功,在失败面前缺乏改进能力的官员同样如此。真正能在经济职能竞赛中脱颖而出的官员,必定具备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经济职能制造了一种强而有效的筛选过滤机制。
最后是效果辐射性。经济职能在目标上的集中性、手段上的整合性,必然导致其效果具有辐射性。综观政治统治、社会公共管理、思想文化及社会主流价值观导向、司法裁判与救济、军事国防与外交等各项国家职能,没有一个职能像经济职能这样能够覆盖国家职能的整体框架、能够对其他职能形成强烈的辐射作用。马克思主义有一句经典名言叫做“经济决定政治”,现代国家政治统治职能的根本,就在于国家在经济职能上表现出来的绩效。倘若一个国家没有足够强大的经济实力,根本就没有能力去实施有效的社会公共管理,倘若没有足够的财政能力供养得起一批职业化的警察队伍和专门化的监狱设施,国家何以保证社会的公共安全?倘若没有足够的财政能力建设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涵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家如何保证民众安居乐业?而如果一个国家连最基本的社会安全和稳定都保障不了,又如何去引导社会思想、文化以及主流价值观?在整个国家职能体系中,经济职能的作用就类似于一个原子核,辐射并影响其他职能,正是这种辐射性,导致任何一个国家欲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强化和优化经济职能。而一旦把国家行为的重心调整到经济职能上来,一旦经济属性成功“嵌入”国家体制,经济职能的辐射性会产生路径依赖效果,进而使国家在利益属性、国家结构与职能机构设置、官员行为模式、外部效应上产生诸多的特殊性。
(二)经济属性的嵌入对国家的影响
嵌入理论出现于20世纪中后期,其核心思想在于强调“经济行动是一种社会行动,经济行动嵌入于社会关系中并产生了经济秩序。”[7]国家经济职能的特殊性就类似于经济行动对社会结构的“嵌入”,即经济职能作为一种属性嵌入到国家体制中去,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在传统意义上作为一个政治主权组织具有的属性与特征。
1.经济属性的嵌入使得不同的国家机关、各个地方政府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利益诉求,并围绕这些诉求展开竞争。国家一旦把重心调整到经济建设上来,其行为必然受利益导向。作为一个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政治体,不管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还是作为国家组成部分之一的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都必定会有其利益诉求,这种利益诉求是政治体之所以成为政治体的要义之一。在现代民主国家,国家经济职能需要通过具体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去实施,经济职能实际上放大了政治体的利益诉求,这种利益诉求的出现是重要的,它为中央和地方的分权奠定了基础。而这种具有自身利益诉求的组织一旦形成,就会针对利益的生产与分配展开竞争,政治资源的分配方式开始向经济绩效靠拢,政治资源的获取与利益的生产分配挂钩。这就导致不同国家机关和各个地方政府围绕这种“经济一政治”的复合利益进行竞争,而这种竞争机制构成了地方政府竞争的根源。
2.经济属性的嵌人改造了国家结构与组织机构的设置,促使国家按照实现经济职能的需要确定中央一地方关系,设置具体的职能部门。国家结构主要是指中央与地方关系,这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处理的问题,不管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国家。其实任何一个国家的结构都不是人为刻意选择的结果,而且单一制和联邦制之间也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单一制国家的中央政府对社会的高效率的调控能力一样可以被联邦制国家所借鉴;反过来,并不是必须改行联邦制才能享受到地方政府竞争带来的经济增长,中国的改革开放就是一个良好的证明。其实,只要以经济职能为核心,国家的重心一旦调整到经济建设上来,就必然会发现铁板一块的“单一制”是一种障碍,因为它会妨碍各个地方政府基于经济建设而展开的竞争,而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实现繁荣与增长。经济属性对国家的嵌入促使国家摆脱纯粹的政治考虑,转而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构筑全新的“央地关系”,同时,也促使国家围绕最大化地服务经济职能来设置其具体的组织机构、职能机关。以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依据而设置国家组织机构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性职能机关的数量显着增多,在为了实现某种单一国家职能而设置的国家机关中,为经济职能直接设置的机关是最多的,这还不算其他一些机关也不可避免地具有经济职能。二是经济性职能机关的职权要显着强于其他机关。在实践中,往往是党政一把手在整体上主管经济建设,常务副职直接对经济发展负责,每个常委则分工负责具体的部门或行业,这种围绕经济建设而进行的政治力量配置从根本上改变了政府作为一个纯粹的政治组织而具有的保守、呆板的传统,代之以积极、创新、充满活力的企业文化,这是一种了不起的进步。
3.经济职能的嵌入改变了官员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塑造了积极参与经济发展、努力参与制度创新的“官僚行动集团”。经济职能对官员个人的嵌入激发官员主动学习、掌握经济理论和知识,官员受到各种激励认可这种经济职能,进而产生出创新冲动,敢于打破陈规、敢于试错、敢于承担责任,尽一切可能在经济能力竞争中争胜。这样一种“争胜群体”实际上就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行动集团”。[8]中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经济属性对官僚人员的嵌入可以促使他们主动迎合经济规则,(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通过经济能力和绩效的竞争将自己改造成具备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行动集团,在行为层面主导中国的经济和社会转轨。“在中国经济转型中地方政府官员承担了政治企业家的角色,对制度变迁产生了重要的影响。”[9]随着这一机制的普及和深入,中国官员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开始形成,官员个人能力和制度能力的培养日益受到政治统治集团的重视,对官员的驯化逐渐渗入专业要素,各种各样的经济理论和技能培训受到与政治培训同等的强调。这种习惯与规则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为微观意义上的政府经济行为奠定了牢固的基础。另外,个别官员在这种改造和重塑过程中获得了更强的能力从而在经济能力竞争中胜出,必定会导致其他官员的大规模效仿,从而展开新的竞争,这是改革开放在微观政治领域取得的一种令人感慨的良性循环。
4.经济职能的嵌入重新塑造了国家的理念特征和行为结构,从而激发出新的外部效应。在国际化和全球化引发民族国家大竞争的当代,任何一个民族都想打破诺斯悖论:既能依靠国家创造出巨大的财富、实现经济的增长以立于不败之地,又能管住国家这个“必需的恶”,防止国家产生的负外部性毁灭整个社会。国家如此强大,如何在依赖和利用它的正外部性的同时,解决它的负外部性呢?实践中最普遍的做法是通过选民投票构筑政治竞争机制,但选举政治并非万能,频繁的选举斗争和政治角力往往非但不能根治国家弊病,反而会拖垮经济连累民生,迷信“公共选择”是行不通的。对这个两难悖论的最佳回答,其实就是经济职能的嵌入自然而又强烈地改变了国家的外部效应。国家的重心调整到经济建设上来,塑造了一种实用主义、利益导向的行为逻辑,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或重塑央地格局、设置国家机关,再加上出现了一大批具有学习能力和高度创新精神的官员企业家群体,这样的国家就不可避免地“经济化”了。一方面,,经济国家将自己强大的正外部性聚集到经济职能中来,运用国家力量进行高效率的资源配置和及时有效的宏观调控,实现传统的市场经济体制难以达到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客观存在的负外部性,经济国家的做法不是单纯的监管,而是通过促使官僚人员主动迎合经济规则、提升自身的制度能力、参与经济能力和绩效的竞争,在微观上重塑国家的行为方式。经济国家并不排斥各种各样的监督机制,但它的做法是以经济的需要为核心,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自然引入监督机制,通过构建一种积极、正面、公开、公正的经济能力竞争机制和经济绩效考核机制塑造出一种官员价值的实现机制,以替代官员对私人利益的不法追逐。易言之,经济职能嵌入国家激发出的正外部性,能够提升国家的竞争能力;反过来各种监督机制又嵌入经济职能,使得国家及其官员在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至于脱轨,不至于产生严重的负外部性而无法控制。
(三)公私融合的动因及其在经济实践中的表现
经济属性的嵌入是催生出经济国家的第一个动因,与其比翼齐飞、共促经济国家破茧而出并成为时代主流的另一个动力源泉,则是“公私融合”。
公与私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有不同的含义。相对于传统社会,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私融合”。这里的“公”和“私”,包括理念、精神、主体、利益、行为和制度等多个方面。所谓“公私融合”,是相对于“公私对峙”而言的,即现代社会强调公共意志与私人意志的融合、国家与企业及个人的融合、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融合、公共经济行为与私人经济行为的融合等等。从根本上而言,“公私融合”乃是时代大背景使然,在经济、政治和法律等诸多领域都屡见不鲜。当然,所谓对峙和融合,也是相对而言的,主要是针对整体性的趋势或规律,二者并没有严格、绝对的区分。从公私对峙向公私融合的转变,其根本的变迁动因是经济的“社会化”。“社会化或者共同体化”的经济关系应当是开放而非封闭的,“市场是理性的社会化的一种相互交错和相互并存”,“市场共同体本身是最为非人格化的、实际的生活关系”,所以“只要是参加以其意向内容为取向的、相互的、使社会关系持续的社会行为”都可以也应当被纳入社会化的经济关系之中。[10]
经济的社会化表现在主体、目的和机制等多个方面。从主体来看,经济的社会化使得市场经济的主体不再仅仅局限于个人和企业,国家也可以参与市场经济运行,尤其是促进私人以更高级、更有力的方式实施经济行为;而私人也可以参与到国家的经济行为中去,用产权、价格等市场机制提高公共经济行为的效率。从目的来看,经济的社会化改变了私人经济行为以获取利润为终极目标的格局,而将宏观经济稳定、产业技术升级、企业社会责任、国家经济战略、壮大民族经济等目标融会贯通到市场经济中去,使得经济行为能够产生更多的正外部性即“市场红利”。[11]最后从机制来看,经济社会化的本质就是把私人经济行为和国家经济行为这两种不同的经济行为机制融合在一起,将国家具有的主权性、强制性及其巨大的能量与私人具有的灵活性和市场机制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融合在一起,从而达到单独的私人经济行为和国家经济行为都无法实现的效果。国家在公共经济行为中的主权属性、政治力量、强制性、规模效应以及外部性与私人在市场竞争中的灵活、热情、高效、独立自主相结合,相辅相成而产生化学反应,公私融合型经济体制威力巨大的奥秘正在于此。随着全球化与一体化的发展,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各国政府高度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和微观市场操作,“公司需要‘区域性的’民族国家,以便能够对于全球化作出反应,同时实现公司自身的全球化。国家需要全球性的公司,以便能够保障自身合法性与作为‘区域性’政治社会单位的继续生存。”[12]
公私融合型经济体制在实践中的表现有很多,一是运用国家资本设立国有企业,比如主权财富基金,即“一国政府利用外汇储备资产创立的,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以提升本国经济和居民福利的机构投资者”,[13]其本质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将国家资本根据市场机制的要求进行专业化的投资和管理,从而实现特定的经济战略和目标。据统计,全球已经有20多个国家设立了主权财富基金,总规模已达到2-3万亿美元,其中就包括2007年成立、注册资本达2000亿美元的中国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公司。二是在军事、国防、外交等领域引入市场机制或经济元素。军事、国防、外交在传统上属于国家以主权身份和政治力量从事的领域,一般与私人和市场无关,但随着国际竞争加剧,以及公私融合的时代趋势,市场机制具有的灵活、高效以及专业化特征也日益获得国家的重视,而逐渐适用于军事、国防、外交等领域。比如2010年3月末,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应邀出席“中俄执政党对话机制”第二次会议开幕式,并对俄罗斯、白俄罗斯、芬兰、瑞典进行正式访问,访问期间共签署涉及经贸、能源、金融、环保、人文等多个领域的60份双边合作协议和文件,签约金额180亿美元。[14]三是在市场管理领域,由国家代表市场主体作出判断,规制反竞争行为、维护竞争秩序。这是在微观的市场经济领域体现公私融合。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本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但一方面现代市场经济越来越复杂、外部性越来越强,因此需要国家超越市场机制对竞争秩序予以规制;另一方面国家力量的强制性、专业性可以更加有效地规制反竞争行为,所以由国家代表市场主体作出价值和法律判断就成为必然。比如《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就是由国家代表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外资并购可能引发的问题作出事实和法律判断。
(四)经济国家的基本特征与核心共性
1.实用性和实践性成为社会思潮与国家理念,经济改革与发展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成为新的民族意识形态。经济国家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导致经济国家具有突出的实用性和实践性。经济增长和发展成为民众最为关切的话题,国家在经济职能上的绩效成为最重要的评价标准,经济是否增长、民众生活是否改善促使政府和公民将注意力牢牢地集中在经济建设上,形成以经济改革与发展为核心的社会主流价值观,以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为根本的意识形态,从而塑造出一种可观的压力和动力。这种主流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压力效应体现在迫使国家想尽办法提高经济绩效,尽可能让政治生活围绕经济实践来进行,以经济发展的绩效评判政治表现;其动力效应则表现为在社会范围内为经济建设提供一种主流民意的支持,形成一种社会凝聚力与向心力,减少政府融入经济运行的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主流民意的支持有利于构建一种积极、正面、公平、开放、包容的公共心态,这种根植于社会民众内心的公共心态允许官员在经济建设中犯错误,为官员通过“试错法”寻找最佳的改革和发展进路清除了障碍。比如对中国改革最形象、最准确的描述—“摸着石头过河”这一铁律本身就说明改革没有前例可循、没有捷径可以照搬,倘若没有主流民意的支持,中国的改革之路必定会更加艰难和崎岖。所以,现代经济国家的第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具备这种实用化、以经济增长和改善民生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并且合理利用这种主流价值观造就的动力和压力机制,通过经济建设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
2.实行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这是现代经济国家最核心的特征,但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读或误区。
第一,现代经济国家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这是一个不能动摇的前提。但现代经济国家赖以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乃是一种处于高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一种高度开放的市场经济、一种政府与市,场互相融合的市场经济,它与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及其相应的法律调整机制不同。政府与市场的融合并不是草率的政府干预,也不是简单地“市场缺陷一政府弥补”和“政府缺陷一市场弥补”,而是政府作为经济发展的内在力量,深度参与社会分工,用经济属性糅合政治属性并将政府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具有的特质融入生产、交易和分配,放大整个经济体制的产出和市场机制的红利,通过“官民捆绑”竞争增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竞争力。
第二,现代经济国家以政府主导为突出特征。(1)政府主导的本质。政府主导的形成和持续并不取决于政府控制经济和社会的意志,也不是单纯出于弥补市场缺陷的需要,而是来源于市场经济和政治国家这二者本身的双重转向。市场经济向高级阶段发展,尤其是受社会化和国际化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市场主体对利益的追逐、对增强竞争能力的渴望、对扩大分工范围和交易空间的需求导致市场自发产生融入国家属性的需求;而现代政治国家为了在全球化的国际竞争中保持统治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以及出于有效治理社会结构的欲望,也产生了主动迎合市场规则、嵌入市场运行的意愿与动力,从而向现代经济国家转向。值得补充的是,“政府主导”并不是指政府凌驾于市场之上,不是说政府天然带着拯救者的角色优越于市场,不是理论上的想象与附加,而是在实践中根据特定的经济情势而形成的实践性特征与规则。经济国家中的市场与政府是平等的,国家不再是一个外在工具,而是作为一种“不得不用、不用可惜、用了很好”的“内生因子”嵌入市场机制形成“耦合”。当然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出于不同的实践需要,这种主导的强度和具体形式也会存在差别。[15](2)政府主导的基础。政府主导的基础有很多种形式,每个国家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和政治传统等因素不同,相应的政府主导也有不同的形成途径。其一,政府主导可以来自于所有制,这方面的典型是中国。尽管对公有制的曲解以及对计划、指令的盲从缔造出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对社会生产力曾经造成过破坏,但不可否认,公有制确实为政府介入经济运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如果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利用公有制造就的资源配置效率、宏观决策效率、微观信息传递效率等优势,利用国家的政治力量和民意基础来促进经济发展,必定能实现单纯的市场经济所不能发挥的效果,中国的改革开放就印证了这个道理。其二,政府主导也可以通过设立特殊的国有企业来形成,比如1974年成立的新加坡淡马锡公司。作为一个以“有效监督和商业性战略投资”来培育世界级公司为宗旨的特殊国有企业,淡马锡几乎掌控了新加坡所有最重要、营业额最大的企业,这种通过国家控制的企业进行投资、主导以私营企业为主的资本市场的“淡马锡模式”为新加坡赢得了国际竞争力,在近30年的时间里使得公司旗下资产从700(]万美元增加到1086亿美元,(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其作为主权基金的信用级别达到了罕见的标准普尔AAA与穆迪AAA。[16]最后,基于强大的国家能力、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传统,或者基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也可以实现政府主导的效果。比如美国、欧盟都属于市场经济发达、基础雄厚的私有制国家,面对这次百年难遇的金融危机,都毫不犹豫地伸出了政府之手,运用各种手段挽救问题金融机构、扩大国内需求、刺激经济振兴,使得宏观经济融入国家意志,国家直接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经济运行,等等。[17]总之,经济国家与政府主导没有固定的模式与方法,而是根据实践的需要“相机抉择”。(3)政府主导的机制。经济国家本身处于社会化大生产的整体机制之下,政府主导在根本上体现的是政府与市场的耦合,因此政府主导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机制主要是政府及其官员主动迎合市场规则,并在遵守市场规则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各种符合实践需要的措施。比如美国政府挽救处于危机中的银行,其中的一种主要方式是政府向银行注资,同时将所投入的资金折算成相应的股份,并约定在特定的时期或条件下择机退出。[18]这种“注资一换股一退出”就是一种典型的政府迎合经济规则和市场规律的做法。它既顾及了美国金融业的私有制传统,又拯救了处于危机中的银行,使陷入危机中的银行不会更多、更快地垮掉,并借此稳定金融秩序。
3.追求政治民主,放松社会管制,加强法制及法治建设,注重引导社会主流思想和文化的整体走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必然要求民主政治,自由竞争的客观规律要求政府必须放弃传统的管制和压制思维,转而尊重并保护私人和企业的生产、交易、竞争等各种经济权利,并为民间力量参与经济发展和公共管理提供条件和平台。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证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所以法制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法治建设同样是经济国家的应有之义。为了保证经济发展过程中民众对于政府的支持,最大程度地利用社会的向心力保证国家在安全和稳定中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各国政府也非常重视对社会主流思想及文化的引导。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还在这种文化引导和治理中直接获得了营养,比如对于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的经济崛起,东亚儒家文化的影响及其在政府和企业管理中的应用就被公认为是重要的原因之一。[19]
4.崇尚对外开放, 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国强民富成为整个民族的至高追求。这是现代经济国家面临的时代环境决定的,全球化和国际化彻底改变了国家的生存环境,塑造了一个真实而残酷的竞争生态。一个国家要在国际化和全球化的时代生存,就必须通过参与国际竞争展现出比较优势。国家间的竞争与市场经济中的自由竞争一样,一样适用优胜劣汰的法则,并且总是会产生嫌贫爱富的问题,“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这一被人诟病的自由市场缺陷在以民族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同样存在。当然,国际竞争并不只有残酷的一面,全球化也孕育着更多的机会,所有国家都想发展,都会主动拥抱国际竞争、参与国际市场,只不过各国开放的程度各异,在经济发展上取得的绩效也有所不同罢了。
以上即是对经济国家的概念、特征及其发生动因作出的解读。经济国家的诸种特质在中国的改革开放历程中获得了最有力的诠释,而随着全球化的深入,经济国家亦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普遍规律。特别是受中国经济改革绩效的示范效应影响,全世界都在讨论以图揭示“中国奇迹”的奥秘,有关“经济国家”的理念和实践应当是中国能够奉献出来的宝贵智识和经验之一。
三、总结与展望
无论是基于理论还是实践,“经济国家”无疑都是一个比较宏大的命题。对这样的命题进行解读、分析和提炼,不仅需要学术研究本身的规范、务实和创新,也离不开对经济与社会实践的观察、思考和感悟。这就要求研究者在学术能力之外亦应具备相当的社会阅历,或者说必须具备一种融合理论和实践的综合学术素养。在这种高标准的要求面前,笔者显然还具有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不仅导致了文章中的某些观点及论证相对稚嫩、单薄,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文章应然的理论解释力,这些问题是笔者在日后应当也必须予以解决的。
无论如何,经济法学总论的研究应当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践为基础,从中研究经济法的理念、语境、原则和方法,提炼出独特的分析视角、框架和范畴,这应当是更加科学、更富创新的总论研究进路。“经济国家”的提出即是对这种“实践性总论研究进路”的拓展,即通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实践寻找中国经济法的客观规律,并由此寻找增强经济法学总论解释力的途径。法律无不植根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回首历史,每一个时代的群体意识都因应于特定的时代背景,同时映照出特定的法律精神;而法律与特定的时代意识和精神相契合,亦成就了自己的不朽传奇,罗马法就是最佳的例证。倘若基于经济国家的视角和语境重新观照经济法(学),当对中国经济法及经济法学的地位形成新的认知;反过来说,中国经济法(学)伴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国家的伟大进程而成长,那么在这个转型而开放、公私融合的新时代中,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可以也应当展现出更多的价值与意义。
论文评议
评议人:史际春
冯辉是我指导的博士生,其博士论文《论经济国家—以经济法学为语境的研究》已于2010年5月通过答辩。对于经济法总论、经济社会的治理及其法治原理包括我在2000年提出的“经济国家”命题,冯辉一直有比较浓厚的兴趣,相应的功底也比较扎实。当他提出将“经济国家”作为博士论文课题时,其实正合我意,希望他能够藉此对这个命题作深入、全面的研究。
当代国家和法承受了空前的经济暨公共职能,日益体现社会的意志和利益、与社会开展深度合作。社会企事业组织高度发展,政府自觉不自觉地更贴近民众、注重廉洁高效,社会自律性组织及其规范和社会协商机制初见端倪,这些都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国家的发展将不是进一步异化于社会,而是日趋与社会融合并最终回归社会。市民社会的终结恰与经济法的萌芽和问世相衔接,因为从国家与社会握起手来的那一刻开始,国家也就由与市民社会时立的“政治国家”发展成为“经济国家”了。经济法正是“经济国家”的衍生物,它是调整对经济的公共管理、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的法。市民社会的“理想”尚未及实现,社会就在发展中不经意间扰乱了自由资本主义秩序,以人民的呼声表达出来的客观要求作用于国家和法,促使公与私的合作和融合,以趋利避害,这是经济法产生的深层次的原因。从民商法到经济法,是国家和法发展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和不可逆转的历史性进步。经济法与“经济国家”共始终,它以维护整体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确保民商法得以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及其行为进行规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就是对“经济国家”的最好印证。而在历经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及后危机条件下,更有必要以新的实践及学术材料,对“经济国家”的法律诠释及治理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冯辉的博士论文以此为出发点,围绕“经济国家”的理论基础、发生动因、体系构成、实践问题、法律调整和全球化语境等,勾勒出一个比较完整且具备一定解释力的理论体系,我觉得是有相当说服力的。
除此以外,我觉得这篇博士论文的创新或亮点还在于:其一,就理论而言,提出并力行“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实践性进路”,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变革中提炼出“经济国家”这个主体范畴,以此为基础构建一个一般性的解释模型。在评述国家理论变迁脉络的基础上,论证“经济国家”的概念、动因、构成及法律调整等问题,每一个问题都以经济、社会及法制变迁的实践为依据,最终演绎出以“经济国家”这个主体范畴为核心的实践性总论框架。其二,于实践而言,提出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依赖于政府作为一股理性、敏锐而强有力的市场力量,随着法治的发展和指引,与国民经济的整体结构及局部细节紧密相连。在这种“官民捆绑”携手参与国际竞争的背后,起决定性作用的仍是“经济国家”。“经济国家”一方面是中国改革开放得以成功的动力源,同时也是继续推进改革、放大公共福利的关键。文章以“经济国家”为核心的分析框架,对事关当下中国经济、社会改革走向的若干体制性难题进行具体解释,并就如何防止过分功利、外向的发展观和绩效观,如何建构合理的央地分权,如何合理调控地方政府竞争与官员经济行为,以及如何规制权贵资本、官商勾结和利益集团等核心问题,给出了通过民主和规则化治理实现法治的具体进路。
实事求是地说,要写好这篇论文是高难度的,特别这个问题很“大”,需要作者在学术功底之外还具备相当的阅历,作为年青人的他可能还欠点“火候”。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冯辉做了百分百的努力,其勇气、毅力特别是字里行间闪现出来的功底和灵气,值得鼓励和褒奖。冯辉毕业后任教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作为导师,看到自己的学生能够传承并发展自己的思想,是一件十分惬意和感动的事,因为学术既要传承,更需要创新。青年教师做学问,关键在于要“坐”好“冷板凳”。这篇博士论文是“坐”了三年“冷板凳”的成果,我希望冯辉在“经济国家”和经济法总论的“冷板凳”上继续“坐”下去。
【作者简介】
冯辉,单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注释】
[1]史际春教授等在2001年曾经提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出现了一种“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向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代跨越”,这一理论无疑是对之后近10年中国乃至世界经济、政治和法治文明演进的一个重要预判。参见史际春、陈岳琴:《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代跨越》,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此后陈乃新教授等从全球化的视角出发,强调“经济国家”在经济全球化、国家间竞争激烈的当代社会具有的普遍性,则进一步凸显了经济国家这个命题的实践意义。参见陈乃新等:《略论“经济国家”—我国政府在经济全球化中的角色创新初探》,载《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2]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28页。
[3][英]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徐毓枬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7页。
[4][美]萨缪尔森、诺德豪斯:《宏观经济学》(第16版),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5]守夜国家的本质在于最大程度地捍卫自由竞争、反对政府干预;干预国家的本质也在于坚持自由竞争,只不过它的方法是通过国家干预弥补市场缺陷。混合国家则通过“市场缺陷、政府弥补”和“政府缺陷、市场弥补”对前二者作了一个折中,但其本质仍然是坚持完善私有制基础上的自由市场经济。经济国家与前述三者的最大不同,就是基于公私融合的实践背景,超越纯粹的自由竞争以及简单的“弥补思维”,寻找国家“嵌入”经济和社会实践的空间及意义。除了上述三种常见的国家类型,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如“预算国家”、“税收国家”、“福利国家”和“民族国家”之类的提法。预算国家和税收国家的本质在于通过完善、强化规范的预算和税收制度以约束国家,并行使国家职能;福利国家主要强调国家在各种社会保障上的责任。这三个术语主要指涉国家在经济和社会中表现出来的实践性特征。民族国家与政治国家基本同义,强调国家范围内的族群认同和国家的独立主权地位。经济国家在不同形式、程度上表现出国家的这些实践性特征,同时也是经济职能嵌入民族国家、以及公私融合驱动的产物。易言之,经济国家乃是在扬弃传统国家形态、因应新的时代背景、在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作用下发轫并勃兴的。它不仅在理念上超越了守夜国家、干预国家、混合国家等传统的国家类型,而且受公私融合与全球化的影响整合了预算国家、福利国家、民族国家等众多实践性特征,具有强烈的经济性、实践性、国际性,是一种新的、独特并且更加高级的国家形态。
[6]这方面的案例其实有很多,但似乎只有经过网络传播才能成为焦点,比如轰动一时的“邓玉娇案”。根据湖北省巴东县法院的判决书,其基本案情如下:2009年5月10日晚,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女员工邓玉娇发生争执。邓玉娇用刀将对方两人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中喉部,不治身亡。经证实,死者是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公室主任邓贵大。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7日,巴东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邓玉娇。(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6月16日,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虽然一审法院的判决做到了“法律正确”,但此案在当事人身份(女服务员—寻欢官员)和具体过程(警方曾将未做精神鉴定的邓玉娇带回看守所、案件关键证据曾在警方取证前夜离奇被毁)中的诸多问题仍然引发了社会一边倒地支持邓玉娇,全然不顾已经明显折中并倾向于民意而做出判决的法院,甚至马克昌等著名的刑法学者也被牵涉进民意的漩涡。联想到2008年4月10日,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判不判死刑”要遵循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足以可见国家在实施司法裁判与救济职能时面临的制度约束,与经济职能大为不同。
[7]苏春艳:《经济行动的社会建构新经济社会学对经济行动的嵌入性分析》,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8]参见[美]戴维斯、诺斯:《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载[美]科斯、阿尔钦、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9]杨瑞龙、邢华:《民主政治的产业组织与政治企业家理论》,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10]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2页。
[11]参见刘水林:《反垄断法的挑战—对反垄断法的整体主义解释》,载《法学家》2010年第1期。
[12][美]默里·L·韦登鲍姆:《全球市场中的企业与政府》,张兆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页。
[13]参见张明:《主权财富基金与中投公司》,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金融研究中心工作论文,载中国公共政策研究网http: //www.crepp.org/cpipphtml/reif/2007-12/17/200712170913.html,2011年5月21日访问。
[14]参见《王光亚谈习近平访问俄罗斯白俄罗斯芬兰瑞典成果》,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 //www. gov. cn/jrzg/2010-03/31/content-1570129.htm,2011年5月2日访问。
[15]倘若囿于理论定性的藩篱,就会产生貌似合理其实则脱离实践的想法。比如政府主导常常被理解为政府在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经济领域比如能源、金融、电信、基础设施等领域实行国有企业的垄断经营,这些领域通常被认定为“市场失败”的领域。这种理解的偏颇之处有二:第一,在实践中,国有资本不依赖垄断经营、在高度市场竞争的行业生存、并且绩效斐然的例子有很多,比如上海第一百货、中国国旅集团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都是例证。第二,即便在资源、能源、金融、基础设施等领域,所谓“市场失败”也不是绝对的,如今在公私融合的时代潮流下,这些传统意义上完全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也在资本、经营和管理等各个方面融入市场因素。公私融合已经取代“私有化”和“计划经济”成为自然垄断行业的新趋势。
[16]根据新加坡政府网站公开资料整理,,2011年5月24日访问。
[17]参见谈李荣:《现代法治与民主宪政的金融解释》,载《法学家》2010年第6期。
[18]参见朱伟一:《看不见的战线—资本市场外的较量》,载《南方周末》,2008年11月27日。
[19]参见方国根、罗本琦:《文化全球化视野中的儒学与东亚现代化—以日本、亚洲“四小龙”为研究中心》,载《现代哲学》2005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Bob Jessop, The Future of Capitalist State, Cambridge:Polity Press, 2002.
{2}Jens Alber, “Social Dumping, Catch-up, or Convergence? Europe in a Comparative Global Context”,Journal of EuropeanSocial Policy, vol.10 (2),2000.
{3}[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下),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4}[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下),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5}[美]斯蒂格利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经济体制转型的理论与证据》,周立群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6}史际春、姚海放:《国有制革新的理论与实践》,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7}史际春、肖竹:《论分权、法治的宏观调控》,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
{8}朱大旗:《从财政法(学)的演进论其独立性》,载《法学家》2006年第5期。
{9}姚海放:《论宏观调控与政府经济行为的契合》,载《法学家》2008年第3期。
{10}单飞跃:《宪法政治场景中的金融危机干预》,载《法学家》2010年第6期。
本文关键词:现代法治与民主宪政的金融解释,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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