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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治理的进路选择:财税治理及其模式转换

发布时间:2016-10-24 12:19

  本文关键词:财税法治的破局与立势——一种以关系平衡为核心的治国之路,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五、财税治理的纵向进路:政府间财税关系的法治化

  央地关系在中国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宪法》第3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地方只被视为中央的派出机构,中央拥有很大的财政决定权{19}。为理顺央地财政关系,我国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短时期内解决了中央收入占比过低的问题,但事权与财权不一致的局限日益严重{20}。特别是随着地方债问题的凸显,央地关系更须纳入法治规范。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有必要将地方建设成法律上独立的财政主体,类似于中央作为母公司、地方作为子公司的模式。要实现这个目标,在我国单一制体制下,地方自治在所难免。

  民主宪政国家以地方自治为基础{21}。地方自治是指在一国宪法规范体系内,地方政府自主地治理本地的公共事务,不受或少受中央政府的干预{22}。地方自治具有分权制衡的宪政品格,能够抑制中央过度集权,形成权力的多中心格局{23},成为现代国家的发展趋势。美国实行典型的联邦制,联邦和州之间的职权划分受宪法规范,州以下的县、镇、市都实行自治{24}。历史背景与中国相似的日本实行单一制,中央享有绝对的权威,但同时也制定了《地方自治法》{25}。就连具有高度中央集权传统的法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了两次大规模的地方分权改革,也已经转向地方分权。到2003年,地方分权原则写入法国《宪法》,地方自治成为常态{26}。

  我国没有实行普遍的地方自治,仅有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两种类型,中央政府事实上决定着财权和财力的配置,,在制度上地方对中央财政权缺乏行之有效的制衡。然而,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各地不一,居民的需求偏好和能享受到的公共物品存在显著差异,由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提供公共物品已不合时宜。相对而言,地方政府更了解本辖区内居民的偏好,更能代表本地区居民的利益。倘若由中央政府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可能造成地区居民偏好与实际受益之间的差异,产生跨地区外部效应{27}。

  中国目前正处于转型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28},需要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如果地方财政完全由中央支配,很容易忽视地方的自主空间,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度及实效{18}20-34。另一方面,法治已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基于中央政府本身的职能,它可以保留对地方财政的干预权,但这种干预应该通过法律,而不是直接的行政命令。

  综合上述因素,笔者以为,要实现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治化,值得考虑的路径有:

  第一,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必须立法,以保证其稳定性、规范性和权威性,防止中央随意调整。如果《宪法》暂时不可能对财政分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作出规定,不妨考虑制定单独的《财政法》,作为财政领域的法律通则,另外再制定专门的《财政收支划分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权限{29}。

  第二,中央对地方财政的干预必须于法有据,凡属于地方财政自主权范围内的事项,除非出于重大公共利益,中央政府不得干预,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非法干预可以拒绝。为了解决央地之间的自治争议,可以考虑建立准司法机构,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者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允许地方政府投诉或起诉。

  第三,强化地方人大建设,规范人大代表的选举,允许实行竞争选举、差额选举和代表专职化。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政府重大财政行为都必须经过其审批,接受其监督。双方的法律权限界定清楚之后,虽然地方也需要接受中央的指导,但主要接受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对中国而言,这是一种国家治理方式,也是一种全新的财税治理方式,需要高度的智慧和胆识。

  财税乃经济政策、政治体制和法律规则的综合载体,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抓手,财税治理应追求良法善治,摆脱财税统制的传统思路,以法治保障财税体制改革。伴随着国家治理从传统行政主导管理模式向现代社会治理模式转换,财税治理亦应积极寻求治道变革,从治民转向治权,强调协商共治,注重治理手段和方式的多元化,推动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

  【作者简介】

  熊伟(1971-),男,湖南岳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注释】

  [1]参见:我国《宪法》第5条、第6条。

  [2]参见:财税[2015]11号文、财税[2014]106号文、财税[2014]9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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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曹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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