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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法治缺乏制约的法律文化因素分析

发布时间:2016-11-09 14:08

  本文关键词:中国民主法治缺乏制约的法律文化因素分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中国民主法治缺乏制约的法律文化因素分析

时间:2011-03-19 05:22来源:毕业论文网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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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民主法制进程的现代化背后是根深蒂固并且也在不断走向现代化的法律文化进程同时分析现时期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状况来分析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为何缺乏制约这一问题..儒

 

  摘要中国民主法制进程的现代化背后是根深蒂固并且也在不断走向现代化的法律文化进程。中国从古至今,法律文化的发展到了今天这一步,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并由现代化了的人所主动接受的动态法律观念价值体系,从而反过来推动中国现实的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中国的法律文化自先秦时期就呈现出关于人治与法治的激烈论战,其中关于人治的论述一直称为世界上关于人治社会哲理的典范,那么中国的法治进程也在传统法治文化的演变中一点点推进,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这条主线当中交织演化。中国现如今的法律文化,却是中西合璧的产物,也经历过此消彼长的漫长时期。本文将从历史给我们留下的法律文化遗产中溯本求源,同时分析现时期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状况来分析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为何缺乏制约这一问题.
  关键词民主法治 法律文化 法律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13-02
  
  一、社会学论文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探析民主法治缺乏制约的原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发展至今,已经初具规模,然而现如今中国的民主法治仍然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从而导致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仍然步履维艰。这背后都有深刻的历史原因,从法律文化上分析,在我国传统的关于治理国家的方略上就已经有着深刻的论述。中国的法治进程也在传统法治文化的演变中一点点推进,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这条主线当中交织演化。虽然人治理论遭遇到法治理论的攻击,然而在绵延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以至于到现在的民主社会,始终充斥着人治的味道。这或许就是中国现如今民主法治进程当中缺乏对于权力制约的根深蒂固的原因。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治理论
  儒家文化作为中国古代正统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治理论的发源阵地。当齐景公问政于孔子时,孔子的回答是:“国家法宪法论文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儒家“人治”思想的根基便在于这八个字上边。这里主要就儒家文化关于人治的理论做以简单论述。
  儒家文化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为最高法权渊源,在司法上行政长官兼有司法职权,司法与行政合一,在法律结构体系上,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法律体系。孔子提出“仁”,主张“礼”,维护周礼;孟子主张施行仁政,提出“政在得民”,反对苛政;西汉的董仲舒的新儒学核心是“天人感应”,“君权神授”。他的思想集中于《天人三策》和《春秋繁露》;唐朝中期的儒学大师韩愈,用儒家的天命论和封建纲常来为皇族统治鼓吹理论根基;程朱理学的核心把“天理”和“人欲”对立起来,提出“存天理,灭人欲”,实际上是为封建等级秩序辩护。纵观儒家文化关于封建统治的思想论述基本上没有脱离人治的主线。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艺术评论论文申不害、韩非等已强调,君主决不能将手中权力分给臣下,必须最大限度行使,实行“独断”,宣扬“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秦始皇统治时期充分体现了中国人治时代的开端和鼎盛,“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办于上”。天下小大之事无论繁简、多寡,皇帝虽不可能事必躬亲,但这给了皇帝这一封建统治的顶峰以至高无上的权力。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当中,实际上对于权力的控制只是流于形式,上至王公大臣下至黎民百姓无不期望一个贤君明臣式的社会,而不是期望一套法律制度去控制权力。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治理论
  法家是最早提出的“法治”思想的,但当时特殊的政治环境迫使法家的关于法治的理论囿于封建政治统治的牢笼。但是它有其特色:第一,它主张封建统治者的积极干涉而反对放任自由的社会状态;第二,它崇尚“法治”主义,而坚决排斥和强制消灭“人治”主义,为此不惜焚书坑儒;第三,它反对“礼治”,不承认礼法制度的存在……此外法家学说还主张人们只有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自由和平等。这是其思想的核心部分。同儒家的“礼治”相比,法家的“法治”反对宗法等级制和世袭制,要求平等守法,并且主张制订和公布成文法,凡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所以说“人治”和“法治”的主要分歧不在于制裁手段,而在于行为规范的内容本身。法律论文也就是讲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的差异行为规范与一断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之间的分歧。同“人治”相比,“法治”主义轻视或完全否认道德教化的作用,这和儒家多数主张人性善而法家主张人性恶有关。
  法家的“法治”主义,首先值得称道的即是它把握住了历史进化的法则,并且顺应历史进化的法则来创造,反对保守和空想。它的“实践精神”和“功用主义”都由此而产生。但其缺陷在于过分忽略了“礼”、“德”、“人”和“法”在政治上互相依辅的作用。
  (三)两者的针锋相对与适时的融合
  中国历史上毕竟像秦始皇、汉武帝、康熙帝等雄才伟略和清正廉洁的皇帝并不多见,而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医院管理论文儒家文化影响的中国百姓却始终都在期待一个贤君明臣式的社会,以此作为社会进步与否的标志。由于一直实行君主专制制度,在封建社会,人治是贯彻始终、占主要地位的。因为法治作为一种根植于民众中业已形成人之理念的中国始终并没有力量可使君主以及其统治根基“从法”,所以法治始终没有把最关键的一环套在君主的脖子上。而中国古代社会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因而宗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的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尤其是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造成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的特有体制。
  “法治”主义的短暂出现,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礼治主义、人治主义久已深入人心,而共同和“法治”主义为敌。“法治”主义虽一时占上风,但最终被“礼治”主义学说所征服。二是法家极端强调国家利益,而轻视个人利益,虽能救一时之弊,但不能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这不仅是“法治”主义思想在汉以后不发达的原因,也是法律和法学不发达的原因所在。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当中,实际上对于权力的控制只是流于形式,上至王公大臣下至黎民百姓无不期望一个贤君明臣式的社会,而不是期望一套法律制度去控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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