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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三道法治屏1

发布时间:2016-11-09 09:48

  本文关键词:论民主法治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与作用,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一定程度上转化为危险现实,从而使依法行政原则面临着更为严峻的考验。为此,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对行政权力的运行机制和程序从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必须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权限、法定职责行使职权。

和谐社会的法律制度应当充分体现官民平等理念。在和谐社会中, 官与民之间应当是一种平等、互动、互信的关系, 而要实现这种平等、互动、互信关系则主要在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 在于政府本身。和谐社会法律制度应当以民为本来进行设计,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 淡化管理过程中的强制色彩, 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一个用高压政策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管理者, 不可能与人民之间形成鱼水般的和谐关系, 更不可能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领导者。其二, 减少社会资源分配过程中公权力的参与。在利益分配和资源配置过程中, 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政府不能成为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的代表, 依靠公权力来获益。政府即使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也是在竞争市场之外, 或是以市场主体的身份来参与到竞争市场之中, 或是在市场不完善的地方, 或是在市场不能发挥作用的地方。在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中, 政府的主要作用是为市场主体服务, 而不是以公权力主体身份与其他市场主体竞争。其三, 增大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在行

[7]政法中的比重。行政相对人在其接受管理之际, 理应享有的参与权、了解权、

请求权、选择权、诉讼权、求偿权等, 在有关的法规规章中, 只应比宪法法律规定得更详尽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 而不允许将之截留折扣或简单重复了事。

实践证明,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结晶,是构筑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这样,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有可靠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

讨班上的讲话》,原载《人民日报》,2005年6月27日。

[2]严颂:《论和谐社会与法治》,原载《政法论丛》,2005年第2期,,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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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袁俊、邹星:《夯实法治基础,构建和谐社会》,原载《求实》,2005年第

12期,第55—56页。

[6]刘志新、蔡浩明、刘高原:《论法治视野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原载《文

史博览》,2006年第7期,第37页。

[7]崔卓兰:《论确立行政法中公民与政府的平等关系》,原载《中国法学》, 1995

年第4期,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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