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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法治缺乏制约的法律文化因素分析

发布时间:2016-12-01 15:11

  本文关键词:中国民主法治缺乏制约的法律文化因素分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中国民主法治缺乏制约的法律文化因素分析 投稿:魏簀簁

 

 

摘要中国民主法制进程的现代化背后是根深蒂固并且也在不断走向现代化的法律文化进程。中国从古至今,法律文化的发展到了今天这一步,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并由现代化了的人所主动接受的动态法律观念价值体系,从而反过来推动中国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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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民主法制进程的现代化背后是根深蒂固并且也在不断走向现代化的法律文化进程。中国从古至今,法律文化的发展到了今天这一步,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并由现代化了的人所主动接受的动态法律观念价值体系,从而反过来推动中国现实的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中国的法律文化自先秦时期就呈现出关于人治与法治的激烈论战,其中关于人治的论述一直称为世界上关于人治社会哲理的典范,那么中国的法治进程也在传统法治文化的演变中一点点推进,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这条主线当中交织演化。中国现如今的法律文化,却是中西合璧的产物,也经历过此消彼长的漫长时期。本文将从历史给我们留下的法律文化遗产中溯本求源,同时分析现时期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状况来分析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为何缺乏制约这一问题.

  关键词民主法治 法律文化 法律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13-02
  
  一、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探析民主法治缺乏制约的原因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发展至今,已经初具规模,然而现如今中国的民主法治仍然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从而导致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仍然步履维艰。这背后都有深刻的历史原因,从法律文化上分析,在我国传统的关于治理国家的方略上就已经有着深刻的论述。中国的法治进程也在传统法治文化的演变中一点点推进,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这条主线当中交织演化。虽然人治理论遭遇到法治理论的攻击,然而在绵延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以至于到现在的民主社会,始终充斥着人治的味道。这或许就是中国现如今民主法治进程当中缺乏对于权力制约的根深蒂固的原因。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治理论
  儒家文化作为中国古代正统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治理论的发源阵地。当齐景公问政于孔子时,孔子的回答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儒家“人治”思想的根基便在于这八个字上边。这里主要就儒家文化关于人治的理论做以简单论述。
  儒家文化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为最高法权渊源,在司法上行政长官兼有司法职权,司法与行政合一,在法律结构体系上,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法律体系。孔子提出“仁”,主张“礼”,维护周礼;孟子主张施行仁政,提出“政在得民”,反对苛政;西汉的董仲舒的新儒学核心是“天人感应”,“君权神授”。他的思想集中于《天人三策》和《春秋繁露》;唐朝中期的儒学大师韩愈,用儒家的天命论和封建纲常来为皇族统治鼓吹理论根基;程朱理学的核心把“天理”和“人欲”对立起来,提出“存天理,灭人欲”,实际上是为封建等级秩序辩护。纵观儒家文化关于封建统治的思想论述基本上没有脱离人治的主线。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申不害、韩非等已强调,君主决不能将手中权力分给臣下,必须最大限度行使,实行“独断”,宣扬“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秦始皇统治时期充分体现了中国人治时代的开端和鼎盛,“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办于上”。天下小大之事无论繁简、多寡,皇帝虽不可能事必躬亲,但这给了皇帝这一封建统治的顶峰以至高无上的权力。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当中,实际上对于权力的控制只是流于形式,上至王公大臣下至黎民百姓无不期望一个贤君明臣式的社会,而不是期望一套法律制度去控制权力。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治理论
  法家是最早提出的“法治”思想的,但当时特殊的政治环境迫使法家的关于法治的理论囿于封建政治统治的牢笼。但是它有其特色:第一,它主张封建统治者的积极干涉而反对放任自由的社会状态;第二,它崇尚“法治”主义,而坚决排斥和强制消灭“人治”主义,为此不惜焚书坑儒;第三,它反对“礼治”,不承认礼法制度的存在……此外法家学说还主张人们只有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自由和平等。这是其思想的核心部分。同儒家的“礼治”相比,法家的“法治”反对宗法等级制和世袭制,要求平等守法,并且主张制订和公布成文法,凡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所以说“人治”和“法治”的主要分歧不在于制裁手段,而在于行为规范的内容本身。也就是讲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的差异行为规范与一断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之间的分歧。同“人治”相比,“法治”主义轻视或完全否认道德教化的作用,这和儒家多数主张人性善而法家主张人性恶有关。
  法家的“法治”主义,首先值得称道的即是它把握住了历史进化的法则,并且顺应历史进化的法则来创造,反对保守和空想。它的“实践精神”和“功用主义”都由此而产生。但其缺陷在于过分忽略了“礼”、“德”、“人”和“法”在政治上互相依辅的作用。
  (三)两者的针锋相对与适时的融合
  中国历史上毕竟像秦始皇、汉武帝、康熙帝等雄才伟略和清正廉洁的皇帝并不多见,而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儒家文化影响的中国百姓却始终都在期待一个贤君明臣式的社会,以此作为社会进步与否的标志。由于一直实行君主专制制度,在封建社会,人治是贯彻始终、占主要地位的。因为法治作为一种根植于民众中业已形成人之理念的中国始终并没有力量可使君主以及其统治根基“从法”,所以法治始终没有把最关键的一环套在君主的脖子上。而中国古代社会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因而宗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的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尤其是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造成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的特有体制。
  “法治”主义的短暂出现,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礼治主义、人治主义久已深入人心,而共同和“法治”主义为敌。“法治”主义虽一时占上风,但最终被“礼治”主义学说所征服。二是法家极端强调国家利益,而轻视个人利益,虽能救一时之弊,但不能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这不仅是“法治”主义思想在汉以后不发达的原因,也是法律和法学不发达的原因所在。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当中,实际上对于权力的控制只是流于形式,上至王公大臣下至黎民百姓无不期望一个贤君明臣式的社会,而不是期望一套法律制度去控制权力。
  然而,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当中,法律的离定是因应当代的社会情况而制,随着时代的变迁,许多规则经已不合时宜了,需要做出适当的修改。而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君主统治国家拥有至高无上,超越一切制度、法律的权力,其实这是最大的人治;儒家宣扬的各级官吏的人治是从属于它的。而逐步建立各项具体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与约束官吏,统治人民的同时,也对君主行使权力进行限制,则属于法治的范畴。达到法治与人治的高度统一是一种理想,但是偏颇哪一方都会给社会带来毁灭性的人为灾难。
  二、从中国现时期法律文化中探析民主法治进程缺乏制约的原因
  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巩固皇权神圣不可侵犯为宗旨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其具有的专制性、等级性、封闭性以及重刑轻民、刑罚酷烈、缺乏正当程序观念等特征,深刻的打上了对于权力缺乏制约而导致其无限膨胀的烙印。中国法律渊源是由习惯、道德规则、从以往历史流传下来的行为规范“礼”和统治者颁行的法共同构成的,是以法权与伦理合一为基本特色的。中国法律文化经过了两千多年独立的、具有自身思想和社会特征的存续发展之后,在19世纪中期以后与欧洲帝国主义力量的对抗中,不断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从而开始了一个重新构造的历史时期。这种进程直到今天仍然在继续,首先是通过立法的继受,然后是通过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铸造。当代中国法律文化,正处在一个转变运动的过程。这个转变运动具体表现在规范体系、规范方向、国家立法功能、权力分配模式与途径及统治结构等五个方面的转变。

  首先,虽然随着我国普通民众法律价值观念的变革,人们日益重视个人权利,开始为权利而斗争,但是普通民众心中对于民主法治中权力制约的概念的认识上始终停留在寄希望于人为因素上。我们在民主法治建设中选择了在制度方面先行了一步。从确立市场经济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大量民商事法律法规,构建起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制定出更多与世界接轨的法律法规,一套现代化的法律制度构建完成,目前需要是进一步的成熟和完善。制度现代化深刻地促进和强化了我国法律价值观念的变革,人们日益重视个人权利,开始为权利而斗争。可惜的是,制度的设计没有在法律文化成熟的基础上进行运作,普通民众对于民主法治的内涵理解不深,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冲突并不主要表现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整体性法律文化的冲突,需要解决的问题与矛盾是来自法律文化内部结构的冲突,即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的冲突。具体而言又可分为现代法律制度与落后法律观念的冲突以及先进法律观念与滞后法律制度的冲突。
  其次,中国社会和中国法律“自生自发”的传统资源与“后生外发”的历史境遇发生了冲突。“现代法治的价值意义就在于确信法律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而免受他人专横意志的干涉,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自主独立性和能动性。”然而,在中国法学界,“法律来自于国家”,“法律由国家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是为国家统治阶级服务”的认识根深蒂固,形成正统与正宗。
  然而,我们不能因此而丧失希望。文化的整合是历史的必然,中国法律文化发展的内在矛盾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冲击是中国法律文化走向现代化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互动结果必然促使法律文化走向现代化。随着中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必然会重塑中国民众的公民意识,给中国的法律文化带来新的生命力。只有在中国的法律文化当中确立新的民主法律意识,只有中国人民大众的内心里树立起了民主法治的旗帜,最终中国的民主法治中才会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使真正的民主与法治贯穿整个社会。
  
  参考文献:
  [1]于语和,施晓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释义及其与西方的比较.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1(11).
  [2]论语颜渊.
  [3]夏利民.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6).
  [4]韩非子(卷十三).外储说右上;韩非子卷十四.外储说右下.
  [5]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6]王晓广.法治文化大众化制约因素分析.CNKI.2009(14).
  [7]管子任法.
  [8]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
  [9]大学衍义补.
  [10]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局.1995.
  [11]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

 

 

 

摘要中国民主法制进程的现代化背后是根深蒂固并且也在不断走向现代化的法律文化进程。中国从古至今,法律文化的发展到了今天这一步,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并由现代化了的人所主动接受的动态法律观念价值体系,从而反过来推动中国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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